金融风控公司经营内容_ 肖钢: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混业经营或形成系统性风险

12月17日,以“金融科技支持现代金融体系建设”为主题的2019第三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在北京举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论坛演讲中指出,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混业经营可能形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肖钢认为,目前更多的资本集中在新技术上,现在已进入“金融资本+技术垄断”的新阶段,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也需要看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混业经营可能形成系统的金融风险。 大型科技公司的平台为用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大量用户广泛参与,容易积累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其次,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还不够充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很难分辨营销手段背后的金融风险,有可能损害自身利益,维权难度很大。

第三,头部公司可能形成行业实际垄断,主导行业发言权,保护数据隐私也存在脆弱性。 四是可能存在技术安全风险,紧急管理机制不足,挑战行业发展。

对此,他建议完善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二是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三是加强反垄断监管四是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提高金融监管适用性等四个对策。

以下是现场发言的实录

肖钢:领导,嘉宾,早上好! 我很荣幸能参加第三届中国网络金融论坛。 今天主要对加强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监管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

近年来,一些大型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形成了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也就是所谓的BIGTECH,有些人被称为“数字帝国”,当然也许更大。 所谓的“数字帝国”能够迅速成长,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科技公司拥有大量数据,可以接触到传统金融机构不接触的顾客数据,如购物数据、检索、阅览、记录数据等。 这些公司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方面也具有显着优势。 加上长期、持续的产品开发和投入,大幅提高了市场营销和控制的效率和能力。 传统的机构很难实现。

其次,他们具有强大的顾客群体和渠道能力,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获得长期服务的领域,他们可以根据日常生活情况推进金融产品。 此外,具有对象群体广阔、边际成本低、用户转化率高等特点,也提高了顾客体验。

第三,金融监督的包容和适度使他们迅速发展。 他们通过成立、控股或收购获得了多种金融和类似的金融牌照。 虽然没有获得金融牌照,但实际经营金融业务,擦拭球。 模糊了金融业和非金融业的界限,进而将通过非金融领域的做法适用于金融领域。 许多创新都在灰色地带。

目前,金融科技发展迅速,资本与科技紧密结合,更多资本集中在新技术上,我认为现在已进入“金融资本+技术垄断”的新阶段。 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诞生发挥了整体良好的作用,优化了时间关系不开展的若干问题,如金融服务流程,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了金融服务风险。 同时,促进了普适金融的发展,扩大了金融业务的适用性。

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建议建立高适用性和普遍性的金融体系,大型科技公司在这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 第三,促进传统金融机构的技术和服务升级,大型金融机构的发展把许多传统金融机构引向了服务和技术升级。 第四,推动产业互联网落地,大型科技金融机构实现企业运营和商业模式数字化、智能转型,过去只为b方客户提供数据服务,然后提供高附加值金融服务,改变企业经营模式,提高企业运营效率,资源配置

同时,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也要看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混业经营可能形成系统的金融风险。 大型科技公司的平台为用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大量用户广泛参与,容易积累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其次,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还不够充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很难分辨营销手段背后的金融风险,有可能损害自身利益,维权难度很大。

第三,头部公司可能形成行业实际垄断,主导行业发言权,保护数据隐私也存在脆弱性。 四是可能存在技术安全风险,紧急管理机制不足,挑战行业发展。

因此,加强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督管理迫在眉睫。 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是完善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监管框架。 另一方面,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业务范围广、相关人员群体大、溢出性强,因此要参照大而不倒的系统性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采取宏观谨慎的管理,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债权率、信息披露等要求更严格。 同时要创新监管指标体系,传统银行监管指标不能照搬。 另一方面,在加强对大型不倒塌的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督管理的同时,也不能把传统的大型不倒塌的金融机构的指标全部拿来。 运用技术改变了过去的流动性状况。 同时,必须对创新业务制定新的监管规则,健全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防火墙,防止风险交叉与传播。

第二,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制定相关规则,加强约束,明确数据所有权和私有权从数据保护的隐私中受到管理。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足,可以使用数据,但归属权是谁的,只用于哪个机构缺乏规范。 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进一步执行投资者管理,揭示风险,妥善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以免大公司恶意收集、保存、交易和滥用用户数据。

三是加强对反垄断的监督。 考虑到大型科技公司的技术优势和数据获取能力,转型为数据服务的牌照必须严格管理,尤其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 同时,要研究制定大型科技公司开放数据的原则。 也就是说,让中小科技公司共享这些数据,鼓励竞争,保持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是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适用性。 加强各金融监督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开展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技术风险评估和监督工作。 特别是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一大优势是数据控制模型,现在数据控制模型说明不好,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监督部门必须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加强监督,保护其背后的逻辑及其说明性。 这是核心问题。

最后,谈到数字金融监管问题,任务十分紧迫。 前几位领导人说,我国的数字金融发展领先于世界。 目前,世界正在研究数字金融监管框架、理论、政策和原则。 有趣的现象是BIS,世界银行,巴塞尔委员会等,他们的专家,他们的组织也到中国去调查,知道中国发展很快,在中国制定了一些案例,国际上制定了相关的数字金融监督规则。 我们的国家不能落入这个回合。 过去巴塞尔协议大家都知道。 1.0、2.0、3.0,我们也积极参加了,但规则是跟着人进行的。 这条新的全球金融规则的制定,中国的数字金融发展已经走在世界的前列,一定要争取主导,不仅要参与,还要主导。 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中国有能力参与和主导国际数字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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