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这是自2012年《条例》实施以来,市内首次修改《条例》。
在南锣鼓巷进行垃圾的分类。 图伟/照片
同时要求餐厅和酒店不得自主提供一次性用品,对“混合运输”现象提高了处罚力度。
(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减量和分类
第四章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条例所述的生活垃圾包括工作场所和个人为日常生活和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作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子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合作、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技术支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方针和城乡统一、科学规划、综合利用原则,落实全市统一和属地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总量管理规划,统一设计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组织实行本区生活垃圾源总量管理计划的地产,设置固定储罐站,定时运输等,以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导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的减量、分类。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率先实施垃圾减量、分类,发挥示范性引导作用。
市里制定奖励政策,把社会投资引入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等领域。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革新,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先进技术、技术的研发和转换应用,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技术水平。
市科技部门应与市城管理等部门合作,鼓励和支持可再利用包装材料、可拆卸垃圾袋等的开发和应用。
市里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有利于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及其他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加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城市管理部门应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部门应把生活垃圾的减量、分类、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教育。
市生活垃圾处理计划要明确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一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和流量。
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规划要明确本区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置和处理技术、能力。
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与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一起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按照设施技术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批准生活垃圾集中运输、设施建设项目处理的,应就项目处理技术、规模、服务范围等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相关意见。
建设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文件之前,应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提交环境影响文件的,应当附上对有关机构、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录用情况和理由。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市有关标准,采取密闭、渗透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防遗留等防污措施,当前设施达不到标准的,应制定管理计划,限期改造,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建设工程辅助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市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辅助建设指标,对公共建筑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辅助建设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工程辅助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建设费用应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的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辅助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检验。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应由建设部门在销售场所公示辅助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场所、功能等内容,并在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示。
运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市内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使用电子运输单和可拆卸、可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市内销售商品需要快递服务时,必须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市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回收快递包装材料的措施。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满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进无纸化事务,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子。
饮食经营者、饮食配送服务提供者和酒店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应设置醒目的标识。 一次性用品的详细情况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
餐饮业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合理消费、适量订单的自助餐的人,提供后可以向超过合理限度的餐饮收取费用。
餐饮业协会应在减少厨房垃圾的工作中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引导企业行动,推进先进技术,促进市政厨房垃圾管理规定的落实。
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设置符合标准的烹饪剩馀垃圾处理装置。
市城管理、住宅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鼓励建设工程选择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企业的发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的规定,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分类管理的条件,综合利用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市发展改革部门必须将减少生活垃圾来源、资源化利用和延长生产者责任制度纳入循环经济和促进清洁生产相关政策。
市城管理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合作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的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一)在服务范围内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
(二)根据可回收物品目录,扩大回收渠道,以便可以回收应收账款
(三)配备相应的储藏设施设备,应分类储藏不同类型的物品
(四)运输可回收物品,采取措施防止飞散、渗漏
(五)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用固定网站回收、定时现场回收、访问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便于销售单位和个人可回收物品。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合作,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易于识别、易于分类投入的原则和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
(1)按厨房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指定的场所
(3)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指定的时间、场所和要求分别堆积
(四)将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分别投入相应容器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
(五)关于国家和市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其他规定。
(一)包括城市居住地区、住宅小区、小巷、小巷等在内进行物业管理的,由自主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的工作岗位。
(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事务管理区域,由该机关负责。
(四)公共建筑由业主负责的业主委托管理机构管理的,由管理机构负责。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贸易市场、商场、展销、饮食服务、沿途商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七)机场、车站、长途旅客站、公共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由管理机构负责。
(8)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机构负责。
(九)公园、风景区、旅游景点由管理机构负责。
十、城市道路、道路及其人行桥、人行道路等附属设施由清扫清扫机构负责。
前项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城镇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公布给社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负责人指导,监督机关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3)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健全清洁美观,发生老化、污损或数量不足的,立即修理、更换、清洗或修补
(4)明确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投入时间、场所,分别收集、储藏生活垃圾
(五)生活垃圾由有素质的机构收集运输,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六)筛选分类生活垃圾,及时阻止混合行为;
(七)国家和市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入者不遵循分类标准,有权要求纠正的投入者拒绝纠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鼓励房地产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的事务或生产经营场所,必要时应设置厨房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种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设置厨房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种收集容器,至少在一个生活垃圾投入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其他公共场所必要时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种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理利用需求,细分设置收集容器。
城市管理部门应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文字标识、安装标准和场所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应设立生活垃圾管理总帐,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发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人员、下落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将数据集中注册到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中。
拆卸工程负责部门向住宅、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拆卸工程工程记录的,堆放、拆卸废物的措施材料应当包括残渣回收许可证。
(1)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的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要素,配备并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到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运输处理设施,混运,不得擅自倒塌废弃堆积
(三)制作生活垃圾管理总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下落等情况,报告地区城市管理部门
(四)国家和市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机构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纠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机构应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提供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签发的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
设置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必须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签发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的设置许可。
建设部门应立即将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人员、下落等情况通知残土收容场所。 发现残土消纳场所与实际收到的数量不一致,应立即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餐饮服务部门应单独收集厨房垃圾,委托合格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部门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具备现场处理条件的,按照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厨房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厨房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房垃圾饲养家畜,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厨房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没有资质的公司和个人收集运输厨房垃圾。
园林绿化部门应组织建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园林、公共绿地、公园废弃的枝叶、花卉。
农村地区产生的厨房垃圾,应当根据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在当地或集中处理。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必须在水源和居住地以外的适当场所,用填埋地等方法处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二)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垃圾、粉尘等,保证生活垃圾的集中运输、处理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市的有关标准
(3)设置检查室或委托专业检查机关检查生活垃圾、渗滤液等处理中的常规参数,制作检查文件
(四)按要求建立在线监测系统,检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指标,将数据发送到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五)制作生活垃圾处理总帐,按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报告及相关情况
(六)根据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
(七)成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规定公开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八)国家和市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集中运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机构收到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收集生活垃圾,纠正机构的,应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监测生活垃圾集中运输、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规定发布监测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监测生活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情况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必须将厨房垃圾排放和流动纳入饮食服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运输厨房垃圾车辆的执法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应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合作,监督管理设施建设、运行、环境保护等情况。
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行为,核实事实的,给予举报人报酬。 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机构有权依照本条例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生活垃圾监督管理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印有关被检查事项的文件、资料;
(三)依法扣押、扣押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
(四)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有关违法行为。
镇内事务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将管辖区内的居委会、村委会对生活垃圾的分类要求纳入居民条约或村规民约,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的分类知识,指导居民正确进行生活垃圾的分类。
镇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可以通过奖励、表扬、重点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和分类生活垃圾。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社会监督中应该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的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管理措施和实施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范。 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合作,合作。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饮食业者、饮食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酒店经营部门自愿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立即责令纠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止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项规定应受处罚的个人,自行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得受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经许可或申报生活垃圾的企业和个人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立即责令纠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作生活垃圾管理登记册,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立即责令纠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下令清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取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纠正期限,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房饲养家畜,生产、销售、使用以厨房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构成依照各自职责调查的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资格的公司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收集运输厨房垃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时扣押其车辆,没收违法运输的厨房垃圾及其容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4)项的规定,未按要求进行检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运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机关限期纠正,不向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城市管理部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转送数据运行管理信息系统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运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机关限期纠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6)项、第(7)项的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运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立即责令纠正,不处二千元罚款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工程的辅助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垃圾分类投入处(间)、垃圾分类收集室、密闭式垃圾分类清扫处等设施设备。
(二)厨房垃圾是指家庭产生的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物等容易腐烂的垃圾,从事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或机构、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团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饮食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农业贸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水果 在此,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的混合物。
(3)可回收物是指在为日常生活或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发生的、丧失了原有使用价值的全部或一部分,回收后经再加工成为生产原料或整理后再利用的物质,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四)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荧光灯、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涂料、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膜及废印相纸等。
(5)其他垃圾是指厨房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建筑垃圾是指建设部门、施工部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的各种建筑物、建筑物和城市道路、道路施工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作为生活垃圾管理。
(七)饮食服务部门是指饮食业者、饮食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团体食堂。
(八)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部门包括经营性收集、获得生活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和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事业单位。
条例太多了记不住了?
一只手
秒变为“分类之达人”
资料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