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_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改后名称少了“承包”二字,究竟有何玄机?

最近,农业农村部发表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意见稿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动不应改变承包土地产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流动期限不应超过承包期的剩馀期限,应增加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动土地经营权的监督和风险防范, 规名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规章名称中,“承包”这个词很少,明确了什么样的信息呢? 内容有什么样的变化呢?

请参照下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动管理方法(修正案的意见征集原稿)”的说明。

明确流动范围,明确区别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交换与土地经营权的流动(租赁、分包、入股等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分别成为权利: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三权分置”理念,特别设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明确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交换和土地经营权的流向(租赁、转包、入股、其他方式)。

本次修订稿定义了范围流程,着重于土地经营权流程,流程方式包括租赁、入股等,规则名称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程管理方法”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程管理方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交换另制定管理办法规定。

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督和增加风险防范的法律形式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获得土地经营权: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取得流动土地经营权的,本集团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的管理费用。

本文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土地经营权作了特别规定。 具体如下

增加资格审查规定。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通获得土地经营权需要从事农业经营的资质,具有适当的农业经营能力和其他条件。

增加项目审查规定。 明确列举了社会资本应通过流通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 例如经营项目明确,土地用途合法,有风险防范机制,适合当地产业布局,适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 我弄清了负面的清单。 不要在基本的田地里挖池塘种树。 不得擅自在田地里建房子、挖沙子、采石、采矿、取土。

增加关于防范风险的规定。 对土地经营权流动面积的上限作出规定。 由于各地的差异很大,本次修订稿没有统一规定是否普遍确立风险保障金制度,但是关于全村土地经营权的流向和500亩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流向等风险高的项目,强调必须确立风险保障金制度。

增加了审查机关的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表示,应设立由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组成的审查委员会。

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征收管理费用的规定。 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适量管理费用的条件。 例如农村集团经济组织提供土地流通管理服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利用本集团拥有的农业基础设施等。 管理费用征收的金额、支付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决定的管理费用使用,按照法定手续,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定,用于农地基本建设和其他公益性支出。

土地经营权的入股是“三权分让”的背景下,农民入股的只有一定期间的土地经营权。 理论上,即使发生破产清算,农民也只有失去一定期间经营权的风险,因此向承包方退还原承包者在法律上是没有必要的,与“破产法”发生冲突。 针对农民失地风险防范问题,实践中产生了优先股、租赁后股、回购等方法。 鉴于优先股在司法上存在成熟的理论探讨,建议将其作为防范股票失地风险的倡导性规定。

法律顾问机构: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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