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合并的流动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以合并、个别、出售、置换等方式多次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负债后,最终受让人和劳动力受益人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 仍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其中货物多次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转让人应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合并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合并企业转让房地产给合并企业的,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企业改革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存在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住房所有权转移、变更为合并后的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合并的权利税处理
《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重新审视的关于权利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两家以上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家公司,原投资主体存在的,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原合并当事人的土地、住房权利,免除权利税。
四、企业合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股东是自然人,或者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与个人所得税有关。
根据财税
企业股东是自然人,或者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与个人所得税有关。
根据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合并人不需要报销。 在会计会计处理中,与被合并者的资产、负债、所有者的权益相关的数据基本上以原来的账面金额移植给合并者企业,在此过程中“未分配利润”不发生分配行为,在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重组过程中,在母公司的会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增资处理的情况下,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可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一)、一般税务处理
合并企业必须基于公允价值,确定合并企业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的损失不能由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合并的企业及其股东应清算后进行所得税处理。
具体来说,从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值和交易价格中减去清算费用,清算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上年度的税金不足等税金,清算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分配给所有者的剩馀资产。
分配给已清算公司股东的剩馀资产金额相当于已清算公司累计未分配收益和累计收益公积金中按股东所占比例计算的部分,其中应确认为股息收入的剩馀资产减去股息后的剩馀金额大于或等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为股东投资转让收入或
被收购人必须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收购方取得资产的税收计算基础是根据公允价值决定的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是不变的。
(二)、特殊税务处理
1、特殊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
第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税收减少、豁免、延误为主要目的。
二是企业重组后12个月,不改变重组资产本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第三,在企业重组中收到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
第四,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为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上,是在同一管理下且无需支付等价报酬的企业合并。
2、特殊税务处理方法
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的基础,在合并企业原有计税的基础上确定。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 其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继承处理问题,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企业整体(即所有生产经营收入)享有税收优惠转移政策的,合并或者个别后企业的性质以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不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者个别前个别企业剩馀期限的税收优惠
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合并企业损失限额=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公开价值×合并业务发生的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所有权的计税基础,在其原有的被合并企业所有权的计税基础上确定。
六、企业合并节税计划的要点
(1)、纵向并购和横向并购的选择性规划
横向并购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改变企业纳税人的身份,适用于附加价值率低、可扣除税额多的企业,适用于附加价值税纳税人。
(二)、股份式合并节税计划
企业合并,应尽量以股份合并,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合理延长企业所得税。
非所有权支付金额占合并总额的比例,即15%为税务处理方法的边界点。 如果此百分比超过15%,则适用一般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