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诈骗犯罪_ 重庆商社集团子公司遭遇“超级骗局”:追讨数亿元货款……

江湖的水深,风很大。

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注册资本2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勇,重庆商社集团全资子公司。

2019年4月25日,中国审判文件网发布了《重庆商社信息科学技术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公司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公司是京东旗下的全资子公司。

一审时,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声称,2014年2月26日至2016年2月29日,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公司签订5份《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0213亿元。

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支付约1.0213亿元的货款,但未收到货物,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北京京东世纪信息科技公司将货款退还1.0213亿元,赔偿资金占有损失。

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提供的5份“购买合同”,因涉嫌外人合同诈骗进入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驳回起诉。

二审时,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返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关于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经济纠纷受理案件,驳回起诉,并裁定将有关资料移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此案涉嫌犯罪,如外部人合同诈骗罪等,属于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的上诉,裁定维持原裁定。

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终端公司发生了纠纷。

2019年1月4日,中国审判文件网发布了《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月4日期间,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公司江苏分公司相继签订5份《采购合同》,金额为4337.7364万元,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但未收到货物。

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诉讼请求解除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公司江苏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公司江苏分公司共同返还货款4337.74万元和资金占有损失1731.29万元。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终端公司方面一审说,重庆商社的信息科学技术公司提供的在“购买合同”上盖的印鉴是虚假的,该合同是伪造的。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公司方面在二审,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的起诉目的,主张将损失转嫁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公司江苏分公司。

二审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此案属于刑事案件审理范畴,并于2018年12月12日驳回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的起诉。

黄桷树财经关注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近年来多起诉讼,情节相似,作为原告要求一些大企业返还货款。

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公司河南分公司货款1.8419亿元和资金占有损失费用

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公司陕西分公司退款金额6989.59万元和资金占有损失2890.82万元

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公司湖北分公司退款金额1254.14万元和资金占有损失511.28万元

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公司浙江分公司退款1127.25万元和资金占有损失438.05万元

联通华盛通信公司起诉退款4.6617亿和资金占有损失费用

起诉爱施德( 002416.SZ )、爱施德昆明分公司退款2855.1万元和资金占有损失1408万元。

在这些事件中,许多被告声称“购买合同”是虚假的,盖的印鉴是假的。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法院审理上述案件时提到的一点。 2017年12月1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向叶圣龙以合同诈骗罪、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马骏、李治华、周渝、李通以合同诈骗罪、叶圣龙受贿罪、马骏、戴杰以受贿罪嫌疑提起公诉,但有关本案的合同签订、履行等事实均包含在渝检验第五分院刑事起诉书[2017]102号中

这意味着自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出台以来,重庆商社信息科技公司的多项诉讼取得了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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