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半岛记者张盛倩
12月6日上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记者招待会,发表了青岛市检察机关2019年处理的典型民事检察监督案例。
典型案例:
一、黄岛区某公司借款纠纷申请监督方案
这是检察和解案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改变了以往“案件处理”工作的思路,从双方当事人的其他相关案件开始,积极促进双方前后两起借款一体化解决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
2014年,黄岛区一家公司为经营向邓小平某借款500万元和400万元。 最初500万贷款到期后,由于该公司未偿还,双方签约在该公司名义的公寓17家抵押贷款。 2016年,该公司控诉“住房总价远远超过借款本利”,命令邓小平退还350万元,人民法院在最终审判中驳回该公司的控诉,之后,该公司申请检察监督。 受检察官审查后,住房总价高于借款本利,但由于住房帐务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律规定,终审判决不支持该公司的指控并不不合理,此案不符合监督条件。 但检察官并没有就案件作出不支持直接监督申请的决定,在案件中得知该公司无法偿还第二批400万元贷款,邓某于2015年提起诉讼,接受胜诉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其馀300万元案件尚未执行。 黄岛区某公司运营车辆和企业账户被检查,对于经营困难的公司来说,确实严重的该公司无法恢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邓某300多万元尾款的执行难度进一步增大,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大胆探索创新,提出“包装和解,一次解决纠纷”的工作构想, 与双方当事人反复交流,耐心解释法理,解释利害关系,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执行额降至240万元,公司需经营的运营车辆也暂时关闭,债务履行期延长至2020年,该公司最终自愿撤回监督申请,当事人之间的两项借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围绕新时期民事检察工作目标,解决矛盾纠纷贯彻事件全过程,实现双方成功和解,制止纠纷,同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的焦点问题,及时落实当事人的执行方案,实现双赢、双赢、双赢的
二、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方案
本案是检察机关依法采用诉讼对策方式纠正法院错误民事审判,保护妇女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的典型案件,使当事人避免经济损失900万元。
一家经贸公司向银行借款,姜某为借款提供担保,毛某作为姜某的配偶,在姜某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末尾“确认配偶”。 原判决判定毛某作为姜某的配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作为共同保证人必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毛某对9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毛某不服原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过审查判断此案符合监督条件,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确认毛某的签字行为可能导致只有毛某配偶姜某作为担保人承担担担保证责任的结果,表示自己没有作为担保人承担谈判债务担保责任的意思,原判决认定毛某承担连带责任有错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再审法院经审判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议意见,原判决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最终判决取消了毛某对案件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
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强调对担保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案件的最终审视保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人民大众感到每个司法案件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
三、某供应链公司欺骗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监督案
本案是检察机关以职权为基础启动的检察提案方式监督法院确认调停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利用法院特别程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实现监督的新突破,是全省检察机关第一个特别程序司法确认领域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是实施最高检查配置的虚假诉讼领域的
因拖欠青岛某公司的款项,某供应链公司将某国有企业的印章刻印在青岛某公司发行的担保书上。 由于借款期限未到,青岛某公司将某供应链公司、某国有企业等告知人民法院,在该院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的过程中,王某又伪造与某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等参与诉前调解, 作为该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与青岛某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承诺如果某供应链公司不能过期偿还,该国有企业对合计471万多元的货款和其他费用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8年9月,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裁定,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2019年3月,该国有企业被列入不信任人的名单,公司的账户也被关闭。
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发现此案有虚假诉讼嫌疑,按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事务检察官通过调查验证权,依法调查了王某的讯问记录、王某的事件发生过程状况的自诉、私刻公章的交接清单、银行交易清单和事件时间段的资金流动等证据资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审查整个案件后,本案民事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认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自主合法原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取消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审查采用检察建议,取消原民事裁定。
本案当事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欺骗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民事裁定,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为有关国有企业规避了近500万元的经济损失,还强力打击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实现了政治效应、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的有机统一。
四、肖某向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监督方案
本案是以复审检察的提案方式监督违反自主合法原则的生效民事调停书的事件。
2014年人民法院编写民事调解书:肖某作为原告与其他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市南区某房屋由其他三方共同拥有,各占1/3的三人共支付肖某108000元住房补偿金。 肖某不服这份民事仲裁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声称原审中的授权委托书和起诉书不是本人的签字,该仲裁书并非其真正的意思,提交了鉴定机关发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在该鉴定意见书上,在“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上签字的“肖某”和“民事诉讼状”的“起诉人”的“肖某”都不是肖某写的。 检察机关调查了法院诉讼的卷宗,对鉴定机关进行了调查验证。 起诉书和授权委托书确实不是肖某本人的签名,调停时肖某本人也没有参加。 检察机关以“违反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讨论权利”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的建议。 人民法院经过再审,采用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撤销原民事调解书。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调解必须符合自主、合法的原则,提起本案的原审诉讼不是肖志本人的真正意愿,而是无效的民事诉讼行为,原审诉讼应当依法驳回。 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再审法院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以某、郭某与某轮胎公司撤销权纠纷申请监督方案
本案为民营企业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检察机关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考虑到民营企业经营面临的困境,案件尽快落实利用企业资产,优先处理此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缩短案件处理时间,提高案件效率,解决纠纷,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
2008年,某轮胎公司与平常银行签订了最高抵押合同,向该银行借款600万元,该公司以名义的所有房屋、土地抵押为借款担保,在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债务到期后,该公司未按期偿还。 平常银行起诉胜诉,有效判断平常银行对轮胎公司的房屋和土地有优先赔偿权。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手续后,有案外人员,郭某以其轮胎公司名家、土地占有2/3份份额为理由,另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最高抵押合同,并提交与该轮胎公司前身公司签订的共同房屋购买协议作为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某、郭某提供的团购协议无法对抗土地和物业管理部门的登记,某银行抵押权合法有效,判决被驳回某、郭某的诉讼请求。 某、郭某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某、郭某不服二审判决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全面深入调查案件事实,认真审查案件资料,期间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最终以法院判断“某、郭某提供的团购协议无法对抗土地和物业管理部门的登记”为由,不支持两人的申诉,并不不当。 决定不支持某、郭某的监督申请。 为了解决矛盾,制止纷争,检察官耐心细致地说明两人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利于双方的权益保障等,最终两位当事人承认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提出投诉。
本案提交郭某的诉讼,民营企业不能立即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民营企业被诉讼追赶无法正常经营,检察机关不支持郭某的监督申请,两人诉讼案件得到顺利解决,民营企业从多年的诉讼纠纷中解放出来,身心投入生产经营, 促进民营企业健康秩序的发展,有效维护法院有效审判的权威,显示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了护卫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