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海淀法院网络报道,74岁的杨先生被送货公司吴先生骨折,就赔偿费用进行协商后,向法院告发送货公司吴先生和送货公司北京申通送货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吴先生和申通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多元。 日前,海淀法院审查了此案,法院判定吴先生和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杨先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万多元。
原告杨先生于2018年6月14日早上8点30分左右,在定慧桥西引桥下,从南到北乘坐时被吴先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左腿疼得站不住,被送往紧急医院急诊科,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左侧膝关节顿挫伤。 2018年6月19日行左侧髋关节全置换术,术后病情稳定,于2018年6月27日出院。 吴先生是申通公司的职员,事件当时寄快递,吴先生和申通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连带赔偿因此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被告吴先生在事件当时没有行驶,电动三轮车停在路边,他在那里分开快件,然后杨先生骑自行车来,骑上来的时候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就撞到快件车的车尾摔倒了,那个过去看到杨先生带到路边,然后开车送朋友去医院 侯某承包翠微路这个地区的申通快递,事件发生时在侯某部下工作,帮助申通公司快递,不是申通公司的正式员工,没有对应的制服和车辆,2018年7月起就是申通公司的员工,与申通公司有承包关系。 因此,认为这是个人的事情,独立承担责任。
被告申通公司对杨先生表示同情,但该公司不是合格被告,而是2018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杨先生和吴先生之间的交通事故,公司没有连带赔偿责任,主张吴先生的个人行为,不是工作和职务行为。
法院审理后,案件明确时,吴先生开快递车给申通公司送快递。 申通公司和吴先生主张在事件发生后的2018年7月1日吴先生正式承包申通公司区域的快递业务,此前吴先生主张开始向申通公司发送快递。 对此,法院证据显示,事件发生时,吴先生确实为申通公司送过快递,吴先生和申通公司当时都否认双方有承包关系,但申通公司提出的承包协议未能充分证明吴先生在事件发生时不是该公司的员工,因此没有充分反对的证据 法院认为吴先生为了申报公司的利益,在执行该公司的工作任务途中发生了侵权行为,吴先生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报公司作为使用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