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海淀法院一起审理了“去哪个网络”消费诉讼案件。 图像: web屏幕截图
封面新闻记者粟裕
12月10日,据北京市海淀法院报道,海淀法院最近审理了“去哪里的网络”消费诉讼案件,消费者史某在“去哪里的网络”上购买了4张马印航空公司的机票,但由于销售过剩无法搭乘,该“去哪里的网络”经营者的北京兴趣向法院诉说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驳回消费者诉讼,要求赔偿酒店房费损失、酒店房费支出、机票价格等损失。
原告史某于2018年1月26日,通过“去哪里旅行”的应用程序,告诉史某4人,总价为10761元的马印航空公司购买了从天津到马来西亚的哥打基纳巴尔的机票。 2018年1月30日,突然收到“去哪里旅行”的航班变更的邮件,无法接受购买的航班变更为2月4日的事实。 但是,2018年2月4日4人到达机场的时候,据说那个航班因为销售过剩不能搭乘,为了不妨碍旅行,必须换乘2月5日的航班和2月12日转乘广州的回程航班。
被告公司称,超市销售是航空公司造成的,公司无法预知。 公司不是航空运输服务合同的对方,只有交易对方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机票预订页面上显示发票方信息。 史某索赔各项损失与公司无关,而且没有要求退还所用机票钱的依据。
法院认为依法设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兴趣公司只是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为预订机票提供了交易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没有与史某签订机票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史某声称兴趣公司在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是无根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驳回了史先生的所有指控。
封面记者第一次发现这不是“去哪里的网络”这样的超市引起的纠纷,2018年1月,张某通过“去哪里的网络”为一家四口预定了海外旅行的机票。 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张先生的航班于2018年2月4日凌晨0点起飞。 张某值班时,航空公司告诉张某购买的4张机票在售票时不能登机。 张某据此向法庭控诉“去哪里的网络”,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张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据法官介绍,首先兴趣公司是网络交易平台,航空公司是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提供者。 张某“上哪个网”购买航空公司机票的行为是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销售者购买商品和服务,其次,张某购买航空公司机票,双方之间建立了航空客运合同关系。 航空公司应当在约定期或合理期内履行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 航空公司必须对航空公司负责,兴趣公司再次在机票预订页面上显示出票信息,没有知道或知道航空公司利用平台侵犯张先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兴趣公司从来没有在网页上对消费者做出过特别的承诺。
法官表示,对于航班超额销售,网络交易平台兴趣公司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航空公司对超额销售导致的合同延迟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航班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张某可以另行向航空公司提起索赔损失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