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 chinatimes.net.cn )记者吴敏北京报道
12月13日,《华夏时报》记者从一家保险公司获悉,最近银保监会向部分保险银行机构分发了《网络保险业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与2015年发表的《网络保险业务监督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大幅度扩充,从第6章30条增加到第7章106条。 首先,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定义“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独立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保险行为”是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且“一号”只能在品牌机构的自营平台上进行保险销售
一家保险公司老手指出,此次新规则继续严格监督态势,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牌”的基础,同时预防风险、鼓励创新,也与促进网络保险业发展一致。
准入门槛上升
实际上,2015年实施的《网络保险业务监督暂行办法》有效地促进了网络保险业务规范的健康发展。 但是近四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销售错误、信息安全、资金安全等新问题,员工利用媒体“航班”、贬低业者等新行为。 修改网络保险监管制度十分迫切。
但是网络保险业务的相关方面非常广泛,各种保险机构、各种网络平台相关,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其业务类型、模式在不断发展中,在维护消费者利益、防范风险的大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分散各种关系
因此,为制定监管新规则,银保监会成立了由12个业务部门和部门组成的网络保险监管指导组。 保险中介监督部主导,与法规部、创新业务监督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财产保险监督部、人身保险监督部等领导小组成员合作,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的稿件。
首先,征求意见稿重新定义了“网络保险”,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网页独立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保险行为被视为网络保险业务。
那么,什么样的机构才能经营网络保险业务呢?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保险业务是保险机构利用网络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经营业务的主体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保险中介机构。
但是,并非所有保险机构都能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开展网络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必须具备多个条件。 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经营网络保险业务的信息系统。
《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八个一般的“准入”条件。 例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该是全国性的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同时,新规则指出,开展网络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和自营平台必须具有支持网络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地与保险机构内部的其他应用系统隔离开来。 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至少要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进行保护,至少要取得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定期实施等级保护评价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则向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出的风险管理要求也要提高经营门槛。
《意见征稿》包括:加强保险机构在建设方面应至少进行的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制定网络保险业务经营中断应急预案,健全网络保险洗钱和反恐融资风险评估,客户身份、 要求建立身份数据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健全网络保险的不正当对策制度等。
在上述制度和管理建设的背后,保险机构的人力、财力和技术投入也是相连的。
对此,一家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士表示,为了实现监管,保险机构及其自营平台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和技术基础。 例如,前期购买设备的费用就需要数百万元,同时设备的运输维度和30人以上的人工费也需要每月百万元,仅用户编号就能加密保护系统的购买成本。 从后期来看,商务转换顾问、呼叫中心、理赔中心等每年投入的人工费也在300万~500万元,需要另外开发其他系统、购买硬件设备的成本。
第三方平台有很多限制
目前,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混乱非常常见。 例如,依靠自己的资源优势阻止顾客信息,征收高额手续费,捆绑销售保险产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保险公司的权益,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保险业务本身的风险。
不仅如此,第三方网络平台本身往往没有保险业务资格(即使取得保险许可证,平台本身也往往没有保险业务资格),但其中许多行为已经实质性地开展了保险业务,违反了相关规定。
对此,“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说法,要求只有品牌机构的自营平台能够从事保险销售,“第三方网络平台”为“市场宣传合作机构”。
允许保险机构进行营销合作机构的营销活动仅限于展示和说明保险产品、链接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等,营销合作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开展保险销售,应开展保险产品咨询 不得开展保险费估算,单方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设计投保人的保险计划,不得代理办理保险手续,限制保险机构取得顾客的保险信息。
《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市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在保险宣传推广页面显眼的地方填写委托保险机构的全名,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定网站的网络保险信息公开栏的查询地址。 同时,必须标明“该平台只是保险产品的宣传展示,客户投保时自动跳转到XX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等。
有趣的是,最近各种媒体平台和各种代理APP开始兴起,员工通过微信和各种代理APP等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的现象相继发生。
与此相对,“征求意见稿”中,保险和收费界面拥有卡公司自营网络平台的,必须加强保险机构的管理责任,在保险机构建立人员资格准入和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查、监视、检查,承担以合规为主体的责任。
另外,要求员工通过市场宣传界面明确所属保险机构的全名、个人姓名、证明照片、执行证明编号等信息。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总体要求,新规则要求机构持牌,人员持牌,加强网络市场主体素质管理,加强持牌机构的责任。
最近两年,出现的各种“保险大v”将会如何,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则出现后,他们将进一步加快与持卡机构的深入融合,成为员工和代理人,申请、收购必须接受相应管理的专业中介许可证,并进化为持卡机构。
网上销售的保险种类扩大范围
众所周知,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监督部门从一开始就严格限制了网络保险可以跨地区销售的保险范围。 人身保险方面,最初只包括人身事故损害保险、定期人寿保险和普通型终身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方面包括投保人和被保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险,以及独立完全可以通过网络销售、保险和保险实现全过程服务的财产保险。
随着互联网保险实践的深入,一些保险种类已经证明通过互联网可以搞好销售和风险管理,《征求意见稿》吸收了这些新产品,主要着重于人身保险。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储蓄属性强的养老金保险。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的王国教授说,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很大。 扩大的保险种类是未来的主要保险种类。 同时,保险企业通过互联网将保险业务范围扩大到全国,也要考验保险公司业务运营的实力。
朱俊生认为,适时扩大网络保险保险种类范围,有效增强市场主体保障型产品渗透率,促进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发展,提高公众保险保障水平,为行业变革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机遇。 同时,未来随着保险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的增强,网络保险的保险种类范围进一步扩大,最终市场主体必须自主决定销售保险种类。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加强了对创新的支持力度。 在支持创新方面,保险机构在风险控制、安全隔离的前提下,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块链等新技术,探索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服务创新,提高保险经营效率,改善保险消费体验,从保险产品的开发、销售到客户服务 要建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的网络保险业务发展和保险科技应用的数字生态系统。
在创新服务中,保险中介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完善相关保险领域数据库,创新数据应用,积极开展风险管理、健康管理、事件调查、防灾缺陷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