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仲裁员不足”,不接受外出劳动者的工资请求,欺骗谁,仲裁员人数不足的情况,不是仲裁机构不接受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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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半年前开设的“不受理事件通知书”突然在网上大受欢迎。 陕西子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该通知书中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劳动争议事件实施仲裁庭制,仲裁员(通知方)由3名仲裁员构成,首次设立(通知方)仲裁员。 “我院目前只有两名仲裁员,不能受理此案。 ’他说
受到舆论关注后,当地有关部门就不当回答公开道歉,当地纪委介入调查后,有关企业法人和工人代表支付工资的时间一致。
由于当地行政部门的干预,这件事似乎得到了解决,但农民工没有工资却“仲裁员的金额不足”背景下的法律问题仍然很清楚。
首先,由于仲裁员金额不受理的决定不足,当然不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有最高仲裁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也有同样的规定,但不要忘记后面有“续文”。 "单纯劳动争议案可由一名仲裁员单独仲裁. "。
在这个事件中,结果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怎么也和“复杂的劳动争议”联系不上。
据有关报道,以前子洲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过调查,已经发行了盖章的文件,有关公司证明82名工人的工资滞纳300万元以上。 事实很明显,不含糊,作为简单的劳动争议事件来处理也属于合理范围。
当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也规定了“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争议事件”、“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事件”等情况,“必须由三个仲裁员构成仲裁庭,设置最高仲裁员”。 这个农民工的集体报酬纠纷事件,有关人员超过十人,应该排除“单独仲裁”的形式。
问题是,即使必须适用集体仲裁,在“现在有资格的只有两人,其他人认真考证”的情况下,做出“不受理”的决定,不仅仅是让有工资的农民工吃闭门羹。
根据《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报酬、劳动灾害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引起的争议”原本在同法的“适用范围”内。
一句话,仲裁员人数不足不是仲裁机构不受理的法定条件。
其实,即使本县的仲裁机构人数暂时不足,考虑到农民工要求工资的事实,其他地方有资格的仲裁员来“支援”,即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那么难。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机构“不受理”的,申请人也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踢球”的不负责任行为肯定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农民工要求工资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三令五申,提出了许多暖人心窝的政策。 2011年《恶意工资不足》纳入刑法。 但是遗憾的是,现实中各种农民工追求工资的事件依然侵入我们的视线,叹息着。
究其原因,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也很难推卸责任。 如果把法律作为“盾”,作为“太极文件”,作为“足球表演”,农民工工资请求权的最后公里可以作为“肠梗阻”。
目前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导,与15个中央国家机关共同专门完善不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 对于奇怪的“太极文件”,当地在谴责后,应当明显反省,改变工作方式,根本根除这类事件。
□吴真(学者)
编辑陈静校对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