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_ 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雇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雇用之日起一个月的第二天到一年的前一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那么,工人是否声称双倍的工资限制仲裁时效期?仲裁时效期是如何计算的呢?

一、双倍工资声称受仲裁时效期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 仲裁时效期自当事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必须知道之日起计算"。 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生存期间因劳动报酬拖欠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在不受本条第一款仲裁时效期限制的劳动关系终止的,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双倍工资是惩罚性条款,工资与双倍工资的差额是使用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应受仲裁时效期限制。

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期限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三种

1、从下个月开始按月计算1年的仲裁时效期

举个例子,某员工2018年1月1日进公司,从2月开始按月计算,与2月相对应的时效期为2018年2月2日到2019年2月1日,与3月相对应的时效期为2018年3月2日到2019年3月1日…。 如果该员工在2019年4月20日主张权利,那么2018年2月到4月的仲裁时效期将过去,从2018年4月到入社一年的2018年12月的工资将会增加一倍。

2、自进公司满一年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天起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

例如:一名员工于2018年1月1日进入公司,2018年12月31日进入公司一年后,仲裁诉讼的时效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如果员工在2019年4月主张权利的话,时效还没有过。

从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可以追溯到一年前

例如:一名员工于2018年1月1日进入公司,2018年12月31日进入公司,工资可以是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两倍。 如果该员工于2019年4月1日主张权利,1年前按下2018年4月2日,则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2倍工资未经仲裁时效期。

三、上海市法院采用上述第三观点

案例1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周某与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没有证明履行了诚实协商的义务和周某拒绝签订,因此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同时,周某主张的权利也必须在仲裁时效期内积极行使,因此,从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周某主张的双薪差额是否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 周某申请仲裁的日期为2015年8月6日,周某主张的2014年8月6日至12月31日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薪差额,仍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内,因此有的公司应该支付。 【( 2016 )上海01民终4203号】

案例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从雇佣日起第二个月开始支付,最多支付十一个月。 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1日到期,到期后寿某仍在某公司工作,但由于未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应承担2016年4月1日至11个月的双倍工资,至2017年3月31日止。 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寿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此寿某对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之间工资差距的诉讼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如上所述,某公司应支付某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3月31日之间的双薪差额”【( 2017 )上海0104民初28023号】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在审查仲裁的时效期是否过去时,为了从仲裁申请之日起追溯1年进行测定,申请仲裁的日子(或者第一次主张权利的日子)是重要的信息。 作为劳动者,如果遇到过期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户,应当立即行使自己的权利。 否则,不能支持超过仲裁时效期限的部分。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应当注意在法定期间内履行诚实协商义务,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发生纠纷,招致不必要的开支。

作者:张艺颖律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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