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涉及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10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记者招待会,介绍了中国打击恶意不作为犯罪的情况,有关人员表示将采取严厉制裁措施,从严厉打击中形成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恶意不作为犯罪。
发表会上有很多“保护血腥钱”的干燥内容,小编为许多农民朋友整理了体贴,匆匆来看是大家关注的事情。
从11月开始,采取了非常手段,工资不足事件实现了“二零零”
到了年底,工资拖欠问题越来越突出。 今年11月15日至2020年春节,全国有组织地开展根治带薪休假不足的冬季攻势。 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恶劣工资短缺行为,四部门和指导组其他部门采取非常手段,进行雷击、强拳整顿。 不能让农民工流汗流泪。 要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获得,使他们幸福地与家人团聚。
这次攻防行动,执法范围采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筑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等。 各地使用者集中调查整理工资支付情况,解决历史性未缴案件,坚决防止新的借款,对调查的违法行为“两个归零”,即指导今年10月底前发生的未缴案件,年底前全部归零的其他新的欠薪案件,2020年 对于自我调查和调查发现的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案件和工资短缺的逃亡案件,四部门采取严厉制裁措施,坚决遏制恶意工资短缺犯罪。
你有勇气拒绝劳动报酬吗? 8年有7674人被判刑或拘留!
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保护。 为了依法惩罚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恶意工资短缺犯罪设置了较低的收入门槛,严厉打击了恶意工资短缺犯罪。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和个人试图逃避工资支付义务,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在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拒绝向一名劳动者支付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金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绝不支付十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金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即使有关部门下令支付也不支付。 最高法也发表了典型的案例,强调没有雇佣主体资格的公司和个人,例如违法承包商,如果不按照违法雇佣支付劳动报酬的话就会成为犯罪。
据介绍,拒绝支付劳动报酬金额较大的,即使向有关部门支付也不支付的,一般被判处徒刑或拘留,满足罚款前的条件,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1年5月至2019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转移了26719起涉嫌拒绝向公安机关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对7674名被告人判处徒刑或拘留,对116名被告人判处3年以上徒刑。
打开监察和司法的“直达开通”,有恶意工资不够,不要想!
今年8月,国务院根治成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指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是成员单位。 各成员公司健全制度机制,积极构建监督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直通车”,有效推进涉嫌拒绝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案件的司法程序。
2012年,上述四部门共同发出《关于加强调查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通知》,明确职务分工和案件转移法律程序的2014年,并发出《加强涉嫌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关系的通知》,完善转移标准和转移程序,出现在实践中
今年6月,四部门建立了共同打击恶意工资短缺犯罪案件的沟通机制,定期交流情况,共享数据,制定了更有力的措施。
人社部门负责调查和转移两个环节,坚决克服不支付劳动报酬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即时转移,进行调查和转移,有案不动,有案不动,处罚的现象。
最高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并发表指导性案例,统一适用法律。 截至今年9月,各级法院共受理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10651件,审查结果10243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利用“两法相连”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立案监督,防止处罚代刑、纵容犯罪。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劳动监察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转移、全程跟踪等制度,促进了劳动保障监察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检察机关事先介入调查,引导取证,重大事件共同揭发,开展“帮助农民工请求工资”特别监督活动,通过成立“工资不足”行动专家组等多种形式,依法惩治恶劣工资不足犯罪,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统计,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处理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案件,允许逮捕和起诉的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9.1%和1.4%,2019年1月至9月允许逮捕和起诉的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6.6%和8.5%。
大力推行“黑名单”制度,增加用人违法成本
对于工资不足的犯罪案件逃亡的嫌疑人,公安机关首先在网上进行跟踪,提高跟踪能力,尽快逮捕归案。 公安部加强“追债”意识,依法及时查封案件账户和财产,冻结,最大限度地帮助农民工收回拖欠工资。
据统计,2015年至今年7月,发生了1万4千起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其中,从今年1月到7月,共立案了1700多项调查。
2017年建立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黑名单”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符合规定条件,列入“黑名单”,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按照规定,这些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政府资金的支持、政府采购、招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查、融资贷款、税收优惠以及交通旅游、高消费等方面受到法律限制。
有些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受到严格限制,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按照规定资质被降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黑名单”制度是工资支付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击恶意工资短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应当按照规定推行和执行“黑名单”制度。
资料来源:科学技术丰富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