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电视台报道,现在被称为“代购”的人还不知道。 例如,在巨大的需求下,如买牛奶茶,或者在国外买家电箱等,很多人都在嗅商机。 江西青年刘金福就是其中之一,两年前他自己开始做“代购”的买卖,买的东西极其特殊,因此不仅被判有罪,而且他的行为是“代购”还是“转售”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这种特殊物品是火车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倒卖票罪
2019年9月10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判,一起转售票据的案件正在公开开庭中,公诉机关通过被告人刘金福抢票软件,为实际购票的人抢票,构成了刑法转售票据的罪行。 在审判中,刘金福在承认自己取票、收取服务费的同时,还说自己在此之前不知道自己有违法犯罪的嫌疑行为。
被告人刘金福:我也不知道网络一代抢夺它是不是违法犯罪,希望法院能依法判决。
今年30岁的刘金福,从学校毕业以来一直在国外工作。 最近两年,因为父母身体不舒服,他想辞去国外的工作回老家,找个离家近的工作照顾父母。 根据家人的回忆,刘金福看到周围有人在网上抢票,收益很好。 而且,许多第三方票购平台都有收取服务费的功能,刘金福也开始考虑赚钱。
刘金福家族:我们不知道违反这条法律,第三者买票的平台都做了,这不是违法的吧。 知道了就叫他不要干,他自己干活儿也有这么多钱一个月。
购买票务软件,发行广告代理的票务获利
从2017年7月开始,刘金福在家附近的民居大楼里设立了所谓的工作室,购买了购票软件,在手机和电脑上打广告,拿到电车票赚取服务费。 根据法院透露的情况,截止到2019年2月,刘金福共计3700多张,票面价格为120馀万元,个人利益为30馀万元。
在审判中,起诉人和辩护人最大的争论是刘金福的行为是“转卖”还是“代购”。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即使电车车票实行实名制,刘金福的行为依然是倒卖车票的罪。
起诉人:自从全国铁路实施实名制门票销售以来,行为人先抢先买票,然后涨价转售,从而无法实现追求利益的犯罪手段。 有些人认为转售票据的犯罪团伙犯罪已经不复存在,帮助买票是合理的民事委托代理行为,但实际上还存在着代理订单、穿进口代理外套转售票据的犯罪行为。
是“转卖”还是“代购”? 成为辩论双方的最大争论点。 虽然双方观点不同,但双方的关键词都是“购买网上乘车券”和“电车乘车券实名制”。 这也是近十年来我们买票的乘车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的背景下,有转卖电车票的可能性吗?使用票软件是违法的吗
时间回到2010年,铁路部门开设了12306个站点,为用户提供车费、车票费、多馀票等火车票信息服务,2011年,12306个站点在网上增设了票购买功能,使人们不出门,可以用手指购买票。 随着购票方式的改变,2012年全国实行了车票实名制,购票者需要验证个人身份信息。 这项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非法贩卖火车票的行为,然后,开发出了一种叫做“在网上抢票”的软件,大量使用,过去年底在网上抢票成了春运的新名词。
两部手机和两部电脑,这是警察在刘金福工作室没收的犯罪工具,也是他被指控抢票的所有工具。
据法院审理表明,除了“天堂”和“无底坑”等门票软件外,刘金福还以1万个30元的价格购买了代码,以274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了935个12306个实名注册账户。 每次订单,刘金福都会抢票软件,以消费12306网站注册验证图像的方式自动解密,同时实现多个账户的自动、重复注册,持续更新购买信息。
那么,票券软件的结构是怎样的呢?标记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呢? 据工程师说,抢票软件和人工抢票软件的区别在于操作效率。 据工程师介绍,12306网站对恶意交易软件设置了很多预防措施,交易软件也特别开发了相应的解读功能。 在完成自动登记和速记单的同时,也有网牛使用购买的实名信息先取票,管理票据的出处,收到预约信息后退票,实际购买票据的顾客立即抢票,从而提高成功率。
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双方意见完全相反
案件在一审过程中,双方对刘金福实施的抢票行为,即案件的事实部分没有多大争议,但对刘金福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的“转售票罪”却持完全相反的看法。
根据起诉人的意见,刑法的“转售票”是指以谋求利益为目的,买入大量票据,利用优势控制票据的来源,卖给不特定的人的行为。 起诉人在立法中没有定义先购买“转售”后再出售,用抢票软件大量刷票的模式和普通的黄牛票店、票店一样,是把票控制在高价出售。 辩护人认为转售的意思是先购买再出售,所有权也发生了变化,但是实名制电车的车票,车票的所有权总是属于客户,没有转移的问题。
对此,起诉人认为刘金福抢票后,12306个网站自动生成电车票的电子订单,在交给实际买票人之前,刘金福实际控制了该电子证书的所有权。
起诉人还指出,被告人刘金福使用抢票软件和购买的12306账号,在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采用非正常抢票手段,增加了12306网站服务器的负担,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购票秩序,造成了其他旅客的利润损失
对此,辩护律师认为刘金福在抢票前与客户谈判服务费,是双方自愿的行为。 其他旅客买不到票的原因不是刘金福,而是由于市场供求矛盾。 刘金福与其他旅客购票方式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使用了取票软件,法律不禁止使用取票软件。 起诉人认为,这不是构成转售车票罪的关键。
一审一年半并处罚金124万元
2019年9月13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进行审判,以转卖票据罪,判处被告人刘金福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20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金福提出上诉,律师表示,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将于11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
专家表示,“倒卖车票罪”是1979年《刑法》中“投机倒卖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1997年《刑法》修改时,“投机交易罪”被取消,增加了“车票交易罪”。 在制定法律时转卖的意义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志远:历史上,1979年刑法主要采取了卖空、抢购、转卖的行为方式。 那个有囤积后再卖的共同特征。 这样的共同特征也可以放在转售票上。
由于法律制定之初,需要保护的重要法律利益之一是车票的销售和管理秩序,因此专家认为这也是认定是否构成车票转售罪的关键。
一位专家认为,除了保护车票的管理和销售秩序外,随着时代的发展,车票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该法应强调保护旅客公平的车票购买权。 专家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车票转售罪”,不仅侵害了受车票转售罪保护的法益,还有人认为其行为是否构成了“转售”,在电车车票实名制的背景下“车票转售”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但是,有专家认为,根据车票的实名制,转售的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不一定“抢购后再涨价出售”就是车票的转售罪。
在审判中,刘金福的律师强调随着火车票实名制,刘金福这样的网络黄牛和实际购票人应该定义为民事委托关系,对铁路票销售部门,两者都属于买方。 那么,你能认定购票收取货款不是违法的吗?
票据软件的开发者也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刘金福一审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如果说他的行为违法,他使用的售票软件开发人员和买卖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据专家介绍,专门开发网络犯罪活动软件的人,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论据,网上买卖恶意交易软件的人,应当根据规模进行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刘金福及其家属认为如果他的行为与第三方购票软件的收费者加速票据交易的性质相同,他的行为构成了票据交易罪,那么这些网站也有犯罪嫌疑吗?
刘金福的二审辩护人在调查事件簿时,发现刘金福在一审开庭前,有多名第三方购票软件涉嫌将票转卖给公安部门的实名。 根据铁路公安部门2019年8月20日发行的说明,刘金福通报的情况是“还没有验证事实”。
从软件的结构和技术角度来看,第三方购买票证的平台与所谓的恶意购买票证的软件是否存在相同的结构?
专家表示,与刘金福代人抢票不同,一些第三方购票网站已经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资格,收取服务费是否合理是另一个法律问题。 虽然某些专家认为,某些第三方票据购买平台具有相关资质,但这些平台通过票据购买软件来吸引用户,从而获利,也是通常票据购买程序的破坏。
同一人收取抢票费用,刘金福与抢合法票网站的区别仍然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 巧合的是,当刘金福因涉嫌倒票被逮捕时,也就是今年春运期间,12306个站点开始自动推进购票候补功能,旅客一旦票卖完,就无需再次更新站点,查看是否有退款。 并且,随着这项新功能的在线化,刘金福这样的网络世代抢票的商业,会失去人们的视线。
社会迅速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更新,新环境总是出现新问题,实名列车票的转售之争也在继续。 哪种行为是市场行为,哪种行为需要采用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归任,在罪与非罪之间,法庭最终会做出公正的判决,对此事件也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