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现场的吴艳燕摄影
因虚假陈述受到处罚,近千名股东被起诉索赔约1.69亿元,上市公司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卷入股东之间的纠纷诉讼中。
2019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公正科学技术有证券虚假申报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名投资者的部分索赔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投资者可以得到18万多元的赔偿。 方正科学技术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8月7日,澎湃新闻记者据上海高院报道,当天14时30分,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方正科学技术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受金融界关注的全国首个证券纠纷模范判决案终于确定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截图
近千名股东索赔约1.69亿元
方正科技是北大方正集团旗下的内地上市公司,也是有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之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03年方正科技有28家经销商,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新延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其中23家经销商的所有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大方正集团于1998年5月成为方正科学技术的股东,2012年改为方正科学技术的实际支配者。 从2003年开始,方正集团在人事豁免、员工报酬、资金审查、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实际控制了方正科技经销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方正科技和上述经销商是由方正集团支配的,因此存在相关联。
据调查,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方正科技与子公司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了多起相关交易金额,金额从6亿元到53亿元各不相同,但方正科技在各期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中没有公开这些事项。
与此同时,企业武汉国兴从2010年至2014年成为方正科技股东,成为方正集团一致的行动者。 不幸的是,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没有将双方构成一致行动者的事实告知方正科技,因此方正科技在2010年至2013年的年报披露中存在重大缺失。
2015年11月20日,方正科学技术向外部发布公告,公司涉嫌违反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该公告引起股东的关注。
2017年5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命令方正集团、方正科学技术、武汉国兴修正,发出警告,分别处60万元罚款。 方正科技相关人员也负责说明责任,中国证监会罚款他们5万元至30万元,其中警告了部分人员。
决定书指出,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没有公开拥有方正科学技术股,方正科学技术年报有重大漏洞,是违反信息披露的行为。
知道方正科技违法行为后,近千名股东未签约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纷纷以投资者身份交易方正科技股引起的投资差额损失和税收损失与方正科技信息披露侵犯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求方正科技承担赔偿责任。
据上海金融法院统计,该院目前受理近千名投资者对方正科学技术提出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索赔总额约1亿6900万元。
2018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按照该院有关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根据职权选定卢某等4名股东的案件为示范事件。 2019年5月,我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方正科学技术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名投资者的一些索赔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投资者可赔偿18万多元。 方正科学技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本案有四个焦点问题。
第一,投资者购买方正科技股的行为与方正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交易上的因果关系吗?
方正科技称,该公司从2005年开始就没有公开相关交易,但在此之后的10年间,4名上诉人没有购买方正科技的股票。 受到2015年前a股“大牛市”和方正科技发表的利益公告的影响,投资者购入了股票,因此没有交易的因果关系。
投资者认为,投资者从实施日到暴露日之间购入方正科学技术股票,暴露日之前卖出的话,可以推断其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交易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投资差额的损失必须用什么方法决定购买股票的平均价格?
方正科技认为,一审判决采用“首次有效购买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购买平均价格,前几天有一部分已售出,但当时尚未清仓的证券实际交易价格计入购买成本,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投资者认为,本案应用实际成本法计算差额损失,该计算方法简便,且反映了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第三,证券市场体系的风险因素应如何计算?
方正科学技术认为,本项“损失评定补充意见书”的计算方法在某些事件中发生投资者损失“不受系统风险影响”的不合理情况,必须合理决定系统风险的最低比例。 方正科学技术通过相关计算建议将41.87%作为最低比例。
投资者认为,本案没有证券市场体系的风险,如果需要扣除的话,必须在10%的范围内一律适当扣除。
第四,损失计算应扣除证券市场体系风险以外的因素吗?
方正科技认为,投资者的部分损失是方正科技经营业绩下跌和债务问题引起的股价下跌,这是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应扣除的“其他因素”,法院不应因为无法正确计算而扣除,应适当认定影响比例并排除。
由于投资者认为,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未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非系统风险难以确定,甚至没有关于什么是非系统风险的法律和事实根据,法院不应该考虑这一点。
在当天的判决之后,本案议院的成员上海高院金融法庭法官许晓骅逐一分析了事件争论的焦点。
许晓骅应当首先根据有关虚假报告的司法解释规定,推定投资者在虚假报告实施日期以后、暴露日期或修正日期前购买虚假报告直接相关证券的行为受到虚假报告的诱导。 本案向上诉人购买方正科技股时期在此范围内,因此应推定购买行为与虚假报告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其次,《移动加权平均法》考虑了投资者在实施日到暴露日期间每次购买证券的价格和数量,同时消除了出售证券引起的损益问题,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投资者的股票持有成本,避免了畸形较低的计算结果。 第一审法院通过第三方专门机构使用计算机软件分析交易数据并计算结果,可以解决“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计算量问题,不会给投资者的救济增加困难。
再次,对于证券市场体系的风险扣除率,统一折扣率的方法不能反映市场风险与单一股价变化的相对关系,考察指数变化和股价变化的“同步指数比较法”更为合理。 一审判决采用的计算方法前后一致,有逻辑一致性。
最后,应严格把握“其他因素”在司法解释中的应用,本案不明确方正科学技术经营业绩下降和负债等问题对其股价有何影响,一审法院不将其作为减去赔偿比例的因素,不合理。
综上所述,上海高院认为,方正科技是未公开重大相关交易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申报侵权,使受侵权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者的证券购买平均价格,采用“同步指数比较法”计算市场系统风险扣除率, 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比较公平合理,认定不合理,判断事实明确,判断适用法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