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证券股票_ 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尘埃落定!法官、法学家、律师专业解读来了

酱料/浦江天平

最近因虚假陈述受到处罚,向近千名股东提出诉讼请求约1.69亿元,上市公司方正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卷入股东之间的纠纷诉讼中。 今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公正科技有证券虚假申报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4名投资者的部分索赔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投资者可以得到18万多元的赔偿。 方正科学技术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上海高院立案后,上海高院副院长33542荣华,上海高院金融庭副审判长宋向今,上海高院金融庭法官许晓骅组建议院审理案件,33542荣华担任审判长。 8月7日,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方正科学技术的上诉,维持原审,终于确定了受到金融界关注的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

01

回眸

近千名股东索赔约1.69亿元

方正科技是北大方正集团旗下的内地上市公司,也是有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之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03年方正科技有28家经销商,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新延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其中23家经销商的所有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大方正集团于1998年5月成为方正科学技术的股东,2012年改为方正科学技术的实际支配者。 从2003年开始,方正集团在人事豁免、员工报酬、资金审查、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实际控制了方正科技经销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方正科技和上述经销商是由方正集团支配的,因此存在相关联。

据调查,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方正科技与子公司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了多起相关交易金额,金额从6亿元到53亿元各不相同,但方正科技在各期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中没有公开这些事项。

与此同时,武汉国兴从2010年至2014年成为方正科技股东,与方正集团一致行动。 可惜,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未能通知方正科技双方组成一致行动者的事实,使方正科技2010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有重大漏洞。

2015年11月20日,方正科技对外发布公告,由于公司涉嫌违反信息披露的法律,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该公告受到股东的关注。

2017年5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命令方正集团、方正科学技术、武汉国兴修正,发出警告,分别处60万元罚款。 方正科技相关人员也负责说明责任,中国证监会罚款他们5万元至30万元,其中警告了部分人员。

决定书指出,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没有公开拥有方正科学技术股,方正科学技术年报有重大漏洞,是违反信息披露的行为。

图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截图

知道方正科技违法行为后,近千名股东未签约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纷纷以投资者身份交易方正科技股引起的投资差额损失和税收损失与方正科技信息披露侵犯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求方正科技承担赔偿责任。

据上海金融法院统计,该院目前受理近千名投资者对方正科学技术提出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索赔总额约1亿6900万元。

2018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按照该院有关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根据职权选定卢某等4名股东的案件为示范事件。 今年5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方正科学技术有证券虚假申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4名投资者的部分索赔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投资者可赔偿18万多元。 方正科学技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02

二审激论

四个争论的焦点

投资者购买方正科技股的行为与方正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交易上的因果关系吗?

方正科技称,该公司从2005年开始就没有公开相关交易,但在此之后的10年间,4名上诉人没有购买方正科技的股票。 受到2015年前a股“大牛市”和方正科技发表的利益公告的影响,投资者购入了股票,因此没有交易的因果关系。

投资者认为,投资者从实施日到暴露日之间购入方正科学技术股票,暴露日之前卖出的话,可以推断其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交易上的因果关系。

投资差额的损失应用什么方法决定购买股票的平均价格?

方正科技认为,一审判决采用“首次有效购买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购买平均价格,前几天有一部分已售出,但当时尚未清仓的证券实际交易价格计入购买成本,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投资者认为,本案应用实际成本法计算差额损失,该计算方法简便,且反映了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证券市场体系的风险因素应如何计算?

方正科学技术认为,本项“损失评定补充意见书”的计算方法在某些事件中发生投资者损失“不受系统风险影响”的不合理情况,必须合理决定系统风险的最低比例。 方正科学技术通过相关计算建议将41.87%作为最低比例。

投资者认为,本案没有证券市场体系的风险,如果需要扣除的话,必须在10%的范围内一律适当扣除。

损失计算需要扣除证券市场体系风险以外的因素吗?

方正科技认为,投资者的部分损失是方正科技经营业绩下跌和债务问题引起的股价下跌,这是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应扣除的“其他因素”,法院不应因为无法正确计算而扣除,应适当认定影响比例并排除。

由于投资者认为,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未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非系统风险难以确定,甚至没有关于什么是非系统风险的法律和事实根据,法院不应该考虑这一点。

03

上海高院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上海高院统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急速增加,2015年至2018年,上海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年收入从74起急剧增加至2264起,在此类案件中“暴露日”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判断、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等问题较为复杂

为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标准,维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环境,上海高院在二审期间召开了证券虚假申报案件投资者损失和市场系统风险核算问题研讨会,由相关金融监督机构代表和来自北京、上海、深圳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聘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进行研究。

此前,本案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的结果是,上海金融法院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评定了本案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有无以及相应的扣除比率。 该中心于2019年2月、4月相继发行了“损失鉴定意见书”和“损失鉴定补充意见书”,就上述问题提出了专门意见。

判决结束后,本案议院的成员上海高院金融法庭法官许晓骅逐一分析了事件争论的焦点。

首先,根据有关虚假报告的司法解释规定,投资者应当推定在虚假报告实施日期以后,暴露日期或者更正日期之前购买虚假报告相关证券的行为受到虚假报告的诱导。 本案向上诉人购买方正科技股时期在此范围内,因此应推定购买行为与虚假报告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其次,《移动加权平均法》通过考虑投资者在实施日到暴露日的期间每次购买证券的价格和数量,同时消除证券的出售带来的损益问题,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投资者的股票持有成本,避免畸形低的计算结果。 第一审法院通过第三方专门机构使用计算机软件分析交易数据并计算结果,可以解决“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计算量问题,不会给投资者的救济增加困难。

再次关于证券市场体系的风险扣除率,统一折扣率的方法不能反映整体市场风险与单一股价变化的相对关系,同时考察指数变化和股价变化的“同步指数比较法”更为合理。 一审判决采用的计算方法前后一致,有逻辑一致性。

最后,“其他因素”在司法解释中的应用应该严格把握,在本案中,方正科学技术的经营业绩下降和负债等问题对其股价有何影响尚不明确,一审法院不作为减去赔偿比例的因素。

综上所述,上海高院认为,方正科技是未公开重大相关交易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申报侵权,使受侵权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者的证券购买平均价格,采用“同步指数比较法”计算市场系统风险扣除率, 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比较公平合理,认定不合理,判断事实明确,判断适用法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名词解释

证券市场虚假报告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进行违反事实的虚假记载、误解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泄露、不正当披露的行为。

实施日期-作虚假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日期。

揭露日是虚假陈述在全国发行或广播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首次公开的日子。

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暴露或修正后,投资者为将赔偿限制在虚假陈述的损失范围内,确定计算损失的合理期限而规定的期限。

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的佣金和印花税。

示威判决机制——2019年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制定发表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威判决机制的规定》。 该机制是该院在处理集体证券纠纷中,选择代表性案件的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发挥示威案件的领导作用,妥善解决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并行事件是指集体证券纠纷中与示范事件有共同的事实争论点和法律争论点的事件。

04

连接上海金融法院

示范判决二审生效后

其他并行案件会怎样?

“在选择游行案件时,我们将努力使游行案件当事人的状况几乎能够复盖这批集体案件的各种投资者的状况。 以本案为例,4名投资者的购买销售时间和他们的股票持有情况不同,其馀平事件的投资者的情况基本包括在这4种类型中”。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一庭庭长单素华介绍。

据悉,此次二审判决生效后,上海金融法院将尽快将判决结果通知平行案件当事人。 法院通过代理人等方法告知进入诉讼程序的相关人员,法院通过立案窗口告知尚未成立的相关人员示范判决信息,根据示范判决的审判原则,委托第三方专门机构会计,然后进行调解,实现这种纠纷的迅速解决。

“我们采用的是《示威判决+调解委托+司法确认》的连锁机制”,对于起草的相关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发挥示范判决的示范效果,提示当事人委托调解,对于尚未制定的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委托当事人调解后, 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司法确认,确保该链整体机制涵盖各阶段的纠纷,实现证券虚假报告集团事件的整体、全面解决。

05

连接专家

罗培新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此次上海高院判决的案件,包括审理虚假陈述案件应注意的一切因素。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十大优秀青年法学家罗培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听取了许多专家的意见,决定了适当的计算方法

罗培新也指出,支持示威判决机制和诉讼,缩短诉讼期限,降低维权成本,增强投资者诉讼能力,有效解决投资者维权困难。

“我参加世行商环境协商的认识和经验表明,世行评价十项指标中,“中小投资者保护”指标有两个层次,其中之一“纠纷调解指数”将投资者保护分为三个方面:关联方交易透明度,股东对自我交易提出诉讼和解释责任, 在股东诉讼中获得证据和股东诉讼法律费用分担,以“披露度指数”、“董事责任度指数”、“股东诉讼便利度指数”三个层次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评价结果”罗培新认为,以推进判决为模范,为提高我国投资者保护的司法实践水平,增强投资者保护能力,建设法治化的经营者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在谈到国外是否存在类似机制问题时,罗培新认为,判例法制度是类似制度之一,但我国是成文法国,没有确立判例法的地位,模范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类似的指导作用,也可以利用模范案件审理培养优秀法官。

“不论伦敦、纽约还是东京,法治环境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法院的专业审判能力是法治环境的重要内容。”罗培新认为,示范判决有助于培养法官的金融审判能力,促进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06

连接律师

宋一欣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20年的经验,曾经处理过东方电子案件、银广夏案件、科龙电器案件、佛山照明案件等多起纠纷案件,他就上海法院提出的示范判决机制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按案件重复审理,法院工作量非常大

他举例说,如果某律师代理某法院数十起证券虚假申报责任纠纷案件,则这些案件分为多名法官,每名法官各自开庭时间和计划,律师必须多次往返法庭。 “而且在处理这样的事件时,律师会面临审判标准的问题。 引进示威判决机构对提高审判效率、促进适应法统一等具有积极意义。

结合业务实际,宋一欣建议法院在选择示范事件时,要注意提高示范事件的权威性和普遍性。 法院应尽量根据原被告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示范案件,复盖起诉条件不同的案件和条件不同的当事人。

宋一欣还指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多涉及责任分配问题,如发起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相关交易人、上市公司有关负责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负责人等,这些责任确认目前存在争议,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关注有关规则的引领

“模范判决很有可能成为中国特有的共同诉讼制度下的证券集体诉讼。” 宋一欣的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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