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条件_ 取消投标报名!禁止通过入围方式设置“资格/备选库”

以往的惯例中,进行交易的招标项目的交易程序中存在“投标申请”。 设置“投标申请”环节和申请期限可能导致投标申请不充分,投标人知道投标信息延误了申请时间。 同时,潜在的投标者名单容易泄露,容易发生中止投标等行为。

“招标”是体现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反映投资吸引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取消投标注册对于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最近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商业环境的通知》(财务部〔2019〕38号),要求在政府采购领域全面整理、重点整理和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除了适用于小额零售采购的协议的交付、定点采购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外,通过入选方式将替代库存、清单库存、资格库存设定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要求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注册登记,要求设立分公司 要求采购者以抽签等随机方式或比较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除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投标管理办法》第68条规定的情况,要求采购者以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的供应商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商业环境的通知

财政部〔2019〕38号决定

各中央预算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贯彻中央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企业关注为焦点进一步优化执行经营者环境政策的通知》(国家开发的〔2018〕104号)有关要求,统一开放,建立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经过

一、全面整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必须全面整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整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股份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差别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区别对待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

(二)以入选方式设立候补库、清单库、资格库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除非适用于小额零售的协议交付、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否则阻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注册登记,或者要求设立分行,设置变更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变更供应商规模、设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的软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全发布或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要求购买者以抽签、抽签等随机方式或比较方式选择购买代理机构,要求购买者自愿选择购买代理机构

(八)设立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查、备案、监督、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要求买家随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应在政府采购领域切实整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立即向社会公开整理结果,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提交财政部。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制定与市场主体相关的政府采购制度方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评价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重点审查制度的方法包括:设置不合理和歧视的准入条件,拒绝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查和审查性质的登记,或者违反给予特定供应商优待等。 审查结果认为排除竞争、无限制效果的,排除可实施的竞争、有限制效果的,在满足相关要求后不出现或未经调整的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公布。

在政府实施相关制度采购办法的过程中,应当定期或及时评估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立即修改完善或者废除。

三、加强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

优化采购活动的处理程序。

细分采购活动的执行要求。

规范保证金的领取和退款。 买方、采购代理机构应允许供应商自愿以支票、汇票、本票、保证书等非现金形式支付或提交保证金。 接受投标(回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收款(提交保证书)期限与投标(回应)期限一致,必须按规定立即返还给供应商。 领取交易保证金的,必须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交易保证金的返还方法、时间、条件和不返还的情况,明确超过期限返还交易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买方、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 买方和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违约责任。 采购人因原因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或补偿供应商所受损失。

四、加快电子化政府采购

加快实施“网络政府采购”。 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的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实现全国互联,推进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据共享,提高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性。

五、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加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建设。 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的服务职能;。 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地方分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必须提供便利、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向市场主体免费提供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在推进招标活动对外公开,保证正常招标秩序的基础上,允许投标人及其代表以外的人参观招标活动。

推进购买意向的公开化。 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和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采购预定时间等。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采购意向的公开,以便供应商能够更好地理解采购信息(相关信息除外)。 从2020年开始,选择了一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进行了公开采购意向试验。 在试验性基础上,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六、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

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 研究确立适合“网络政府采购”的快速裁决渠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利的维权服务。 对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应当由采购方、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及时回答和处理。 完善问答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者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把政府采购问答岗位和操作执行岗位分开,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问答处理机制。

依法按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辩证权、听证权等,保证手续的合法性。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处罚到减轻处罚,正确适用和区别不处罚的情况,行政处罚应当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经营者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指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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