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管理规定_ 中原银行子公司违法遭罚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证券市场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8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布表明,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后管理不善,融资资金非法流入证券市场。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河南银行保监局罚款3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调查,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底,是经中国银保监会认可成立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中原银行和上海伊千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 总部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注册资本人民币8亿元。

据中原金融2018年年报报道,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原银行拥有中原消费金融公司78.13%的股权和表决权。 中原消费金融公司是中原银行的子公司。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借款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定期向借款人报告或通知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

借款人应通过账户分析、证检、现场调查等方法检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当以有效的方式跟踪、检查、监测、分析贷款人信用和担保情况的变化等,确保贷款资产的安全。

《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一个贷款人不得在同一管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公司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以贷款从事资本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贷款不得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按照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法律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以借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借贷款不得获得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汇贷款。

八、不得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贷款通则》第31条规定:贷款后检查:

贷款发行后,贷款人应跟踪调查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和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构成可以整理或者销毁经营许可证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职务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干扰非现场监督或现场检查的;

提供隐瞒虚假或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

严重违反慎重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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