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管理规定_ 证监会发布《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申报制度改革后海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代表处的事后监督,证券监督会修订了《海外证券交易所驻代表机构管理方法》,最近在《海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代表机构管理方法》上正式发表。

根据立法程序要求,2018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证监会在官方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 证监会认真研究反馈意见,采纳部分意见,完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六章十八条,包括总则、备案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适用范围。 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将海外期货交易所代表处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

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成果,将代表处的设立由审查改为事后备案,明确备案资料、备案手续等具体要求,增加公示备案资料环节。

三是规范代表处的活动范围,加强风险防范。 明确代表部的活动范围“从事联络、调查等非营利活动”的市场介绍业务从事先批准变更为事后报告,追加负面清单,不得介绍与具体产品有关的开户、交易方式、交易费用等交易主导的内容,进一步明确相关禁止事项。 包括代表处及其员工不得与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海外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不得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向国内机构或个人提供交易直接访问服务的其他法律或法规规定的禁止活动。

四是加强对案件的事后监督。 提高备案、变更、撤销等事项透明度,公布代理违法行为,增加向海外监督当局通报等内容,提高一般情权,细分代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开展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和“放置监督服务”改革要求,依法支持海外证券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证监会派遣机构相应发布服务指南,有关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管理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进行设立和日常事项备案。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