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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证券监督会起草了“上市公司分割所属子公司国内上市考试的规定”,发表说从8月23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市场长期以来所期待的“国内分割上市”终于迎来了纲领性文件。
不是只想分解就能分解的
从规则上看,国内分批发货限制很多。 这意味着许多公司“如果想拆除就不能拆除”。
按照《规定》,在分期试验条件下,上市公司计划实施国内分期上市,必须满足7项具体要求,涉及上市年限、收益阈值、资产分期规模等,保证上市公司支持充足的业务和资产独立的上市地位。 同时要求分割上市子公司符合规范的运营标准,分割后母公司满足“三分割二独立”的要求。
以收益门槛为例,“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获利,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权益所享有的分公司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在10亿元以上”的标准不仅比“海外上市通知”进一步增加了净利润金额要求,而且香港等市场分割上市的收益
在分割上市流程方面,加强股东权益保护,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参照重大资产重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提出风险,然后董事会再次决定拆除所属子公司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求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表决手续,分割决议必须同时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在分割上市行为监督方面,另一方面,要求加强中介机构监督责任,上市公司聘用拥有推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对分割事项要进行审计、提出意见,继续监督所属子公司上市当时及其后的完整会计年度。 财务顾问一方面上市公司要继续保持独立的上市地位,另一方面利用上市公司分割内幕交易、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证监会、交易所依法严厉取缔、严厉追究。
“拆除条件严格,鸡犬并没有升天”,与监督接近的老牌市场的人对中国证券新闻记者说,仅仅是纯利润指标等要求,很多企业都限制实施拆除上市。
《规定》在防止所谓的“资本运营”,限制上市公司的实权者等的“打壳致富”等方面,有符合目的的措施。
例如,为了限制企业浪费的“创造壳”,上市公司过去3年募集的业务和资产,以及重新购买重要资产的业务和资产,在规则上被要求不能作为子公司分割。 以此防止上市公司享有原上市公司的上市红利,之后也分割上市,占有资本市场资源。
分割后的子公司,现在的经营干部和原母公司的管理团队等相关人员的股份持有率也不得超过10%,进一步抑制了经营管理层等通过“打壳”获得财富的路径。
另外,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监督会处罚的企业和1年内受到交易所处罚的企业不能分割上市。
“这实际上是对公司主体的资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这种“恶迹斑”的企业,操纵、混乱了概念,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上述市场者分析。
上市公司不足百家
分割条件确定后,满足条件的上市公司有多少,相关概念股有多少都是市场的焦点。
WIND数据显示,根据7个上市规则进行筛选,初步类似于上市公司业务,除去金融和不动产的上市公司外,子公司上市的a股公司不足100家,目前a股在所有上市公司中的比例不足3%。 考虑到分割后的子公司满足上市条件,所涉公司的规模整体都会变小。
“规章制定后,许多企业被归类为“分解概念股”,投资者应该更加慎重地考虑,目前并非所有上市公司都能分解,而是概念炒股的利益信息”投资者的分析。
以前上市公司董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进行过分析,现在市场上合适的主体不多,很多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在财务、人事等方面独立性不强,分批上市需要进一步筛选程序,也需要进一步筛选符合当前政策要求的合适资产。
德邦证券交易部的相关人员对记者说,有多产业平台,各业务独立达到一定规模,相关业务之间的关联性少,没有同行竞争和大金额的相关交易的上市公司,适合分割上市。
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理论上来说,与中国国内资本市场相关的分割上市有三种情况:国内上市公司的分割部下企业在国内上市,国内上市公司的分割部下企业在国外上市,国外上市公司的分割部下企业在国内上市。
在目前的市场实践中,后者的两种方式已经很多,但国内到国内的分割模式一直没有落地。
“国内的上市公司拆除子公司在国内上市。 慎重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上市资源有限,分裂的必要性较低,之后容易存在大a集的小a,两侧都有公共股东,利益平衡的要求更高,监督水平也受到了考验。 另外,在国内市场被称为资本运营的例子很多,监督管理也担心分解概念和“打壳”等问题。 市场人分析。
然而,目前分割上市的必要性越来越强,特别是在支持创新企业发展方面,分割上市给合适的公司带来了巨大帮助。
例如,一些公司有非常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有能获得高度市场评价的业务。 但是,目前这项业务利润尚少或利润少,上市公司需要持续或大量投入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考虑将这部分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业务分离开来,分别寻求资本市场的力量。
“分裂背后不是资本运营的逻辑,而是推动创新发展的逻辑”,一位老资深投资者对记者说,国内整个上市公司面临变革升级的难题,在这个过程中在内生中寻找新增长点,可能是新技术、新技术、新模式,但在体内孵化却是有限的。
例如,新技术投资周期长,不确定性大,上市公司不能拘泥于股东投资回报率的要求,全力追加新技术。 同时,创新发展需要给技术人员带来良好的回报和收入,在原上市公司激励股票等也有一定的限制,但在独立分解后,可以有更好的安排。 另外,从创新推进的发展来看,需要PE/VC等投资机构的支持,上市公司内部退出渠道不足,分期上市给这些投资机构提供更好的退出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设立分销上市和分销板,与试行注册制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到目前为止设立了分销板,试行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销其业务独立、满足条件的子公司在分销板上市。
上市公司的分期上市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渠道,企业拥有更多的融资渠道,资本市场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包容性和流动性。 从长远看,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国家战略需求,具有可行性。 在此背景下,更合适的企业可能在拆除后选择科学创造板。 这为科学创造板提供了更多的“源泉活水”。
“这是注册制改革下的辅助改革”,上述上市公司董秘说,传统的企业变革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分让优质子公司注册科学创业板,鼓励上市公司将更多的资源倾向于新兴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