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度研究_ 让母亲河永葆清澈美丽

9月30日,松桃召开了《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颁布并实施了《条例》。 从此,松桃人民的母亲河有自己的法律保护伞。

该县首次作为保护母亲河的专属法律条例,松桃县委书记李俊宏对《条例》的颁布给予了充分肯定,《条例》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个人权利义务等角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河道管理等提出了法律要求,这是我县用法律武器管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以法治力加强水污染防治攻势

《条例》成立大会现场

坚持问题方向,确定松江立法

松江又称松桃河,是松桃母亲的亲河,长期以来,松江孕育着松桃各族的孩子,是松桃的重要资源。

松江发源于梵蒂冈山东麓,干流起点位于冷水溪镇桐子坪村两河口,从连驱镇石村长老墓流入重庆市秀山自治县和湖南省花垣县,全长115公里,流域面积1541.6平方公里。 松江流域范围为霸盖乌罗镇、冷水溪镇、孟溪镇、大街镇、妙狭乡、大坪场镇、平头镇、太平营街、九江镇、蓼皋镇、世昌镇、盘石镇、黄板镇、长兴堡镇、木树镇、连驱镇16个乡镇(街),人口30多万,对全县的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大众生产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

被绿水包围的县的一角

“我的城镇在松江流域的上游,干流的起点在我的城镇,保护松江的母河,我们感到很深的责任和使命,”冷水溪镇党委书记周文胜说。

该县历代县委、县政府重视松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做了很多有效的工作。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松江流域水污染问题逐渐突出:需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河道管理和河岸保护不规范,相关功能部门职责不明确等。 为了保护母系亲河,松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攻防刻不容缓。

环卫工人巡视松桃河清理漂浮物时的场景

2017年5月,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大批人民保护母亲河的呼声征求县委的同意,将制定《条例》列入重要议程。 两年多来,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组做了很多有效的工作。

坚持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

做好精密立法工作需要引领广泛的调查。

“我们需要深入调查,征求广泛意见,通过民族立法制定《条例》,将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唐永明说。

县人大立法工作组深入孟溪镇开展立法调查

自2017年6月起,立法工作组坚持问题方向和目标方向,深入松江流域沿岸乡镇、街区、社区、村寨、企业等开展广泛调查,组织沿岸干部、大众、企业负责人等举办座谈会、现场会60多个场所,深入调查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

县人大立法工作组在城镇河段开展立法调查

“深入调查,寻求广泛意见,全面把握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寻找立法目的,提高法规的科学性、目的和操作性。”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委主任曹欢说。 调查中,立法工作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饮用水水源安全、水污染防治、河道管理为主要规范内容,向松江流域沿岸16个乡镇村寨、社区、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大众、部分企业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县第十六届二次人代会书面向全县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和建议

县人大立法工作组深入大街小镇开展立法调查

经广泛调查和征求意见,立法工作组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的初审。

两年多来,立法工作组赴湖南、湖北、重庆等地考察了地方河流保护立法的先进经验,形成了《条例(草案)》。 在制定《条例草案》期间,立法工作组同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南省花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多次交流、讨论、协商,同意建立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协调机制。

因此,在《条例(草案)》中制定了松江流域河流生态保护跨行政区域联动保护的机制,旨在通过该机制实现松江流域的共同管理、共同管理和共享。

坚持科学立法,进行大量论证检定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昌兴多年来一直从事立法工作。 制定《条例》为松江流域资源管理、水质保护和污染防治执法提供法律武器,为保护“母亲河”提供法治力量,必将形成共同管理的强有力治河力量。

2018年11月23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在贵阳召开“条例(草案)”论证会,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14个部门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根据有关论证意见修改后,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依法向县委报告了《条例(草案)》,并向县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湖南省花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条例》文本

《条例(草案)》框架采用章结构方式,共36条,分为6章。 一是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二是加大河段保护区保护力度三是进一步规定在松江流域实施县、乡、村三级河长制,逐步建立河长等。

2019年1月,松桃县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研究审定了《条例(草案)》。 2月,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县第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 5月31日,《条例》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届会议上通过,会议决定批准《条例》,由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10月1日起公布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县通过民族立法将松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的民众行为,切实保护和改善松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预防水污染,保障饮用水源的安全,使松江流域的青山永远绿水长流,使母亲河美丽,充满活力。 (徐安军黄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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