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过大楼的市民,在购买新房子的时候,开发者知道必须事先通知周边环境的不利因素,通常在大楼销售部的一角做出明显的公示。 对于购买二手住宅的市民来说,除了采光和噪音等可以在展望阶段判断的要素之外,还有感觉不能发现的要素,比如住宅内发生了自杀和杀人事件等,也就是所谓的“凶恶住宅”。
你能买个“凶宅”退房吗?
屋子里有人丧生的是“凶宅”吗?
在什么情况下业主需要承担责任?
解答了!
我可以买个“凶宅”退房吗?
尽管再三提防,还是买了凶宅,小陈(假名)最近遇到了这样的烦恼。 前几天,由于与卖方的几次交流无效,陈先生只好走上诉讼的道路。
陈女士为了照顾母亲因交通事故颈椎断裂,辗转接受治疗和手术,瘫痪在床的母亲,考虑到广州的医疗水平高和表姐也在广州工作,决定全家移居广州。
小陈于2017年把户籍转移到广州的集体家庭,拥有购房资格,为了在广州买房,小陈的父母把老家卖了127万元。 今年6月,小陈在番禺区参观大楼,喜欢76平方米的两间房,房价213万元,最终以212万元成交。 八月初双方结束交易,八月底交出房间。
交房当天,陈先生的家人在事故中得知这栋房子几个月前去世了,死者是老板的家人,事件发生后立即放盘。 陈先生就死者的死因问了很多人,附近的人说她的死者割腕自杀了,房地产说死者是突然死亡。
知道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后,陈先生马上要求中间人退房,中间人说他们也不知道,联系了业主的女儿,商量了好几次,但业主不想退房。
陈先生说,买房子是为了照顾母亲,特别是在家里不能接受死亡的事件,当老板知道是70多岁的老人时,特别是在家里问过发生了什么事,但没有人告诉她。 据业主的女儿说,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以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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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说法:
卖方违反诚实原则应视为欺诈
买房子的过程中肯定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吕彦铮实际上在法律上对“凶宅”没有明确的定义。 所谓“凶宅”,是指在房屋内发生的人的异常死亡事件,给居住者带来不快感和恐怖感,价值受到损害的房屋。 对“凶手”的限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房屋内自然人死亡的事实必须客观存在,而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的第二,房屋内自然人死亡的事实必须是人为因素的异常死亡。
买卖房屋的问题主要是应该如何认定“凶宅”,卖方是否有义务向买方披露房屋负面相关信息。 “凶宅”的信息并没有反映在房子的物理质量上,但会引起买家的负面情绪,影响买家的购买决定。 一般来说,买家买“凶宅”是因为卖家故意隐瞒了“凶宅”的信息,实际上大多违背了买家的真正意思。 所以“凶宅”这个信息应该属于家庭负面的相关信息。
出于诚信原则和住房交易公平性,卖方应负有披露“凶宅”信息等负相关信息的义务,卖方不履行该义务,买方应接受权利救济。 卖方未真实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被视为欺诈,善意买方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取消合同,对买方造成损害的,卖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也注意到,如果购买者把“凶宅”藏起来,就可以通过合同明确房屋条件,在决定购买之前更多地询问业主卖房的情况。 例如,可以在管辖区的派出所查房子的住址,或者以购买的住址为键在网上搜索,直接询问在购买住宅的过程中是否发生了“死亡事件”。
同时,业主还要求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 例如,所有者保证销售的房屋不会发生异常死亡、重大刑事事件等。 买方发现家里发生了上述情况,如果业主没有书面披露,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向业主索赔XX元。 这样的承诺可以促使所有者公开住宅信息,并且在买方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也是有根据的。
如果有人去世了,你会成为“凶宅”吗?
近年来,各地相继发生了关于“凶宅”的诉讼。
今年8月,广东清远市民罗先生因原业主的妻子在室内死亡而要求退房,但法官的判决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
据媒体报道,罗先生购买了房子后,得知原老板潘先生的妻子在那个房子生病去世了,为此原老板解除购买合同,向法院起诉要退还购买费用。 原业主潘先生在法庭上通知中介,妻子癌症失去了数十万元家庭。 这是衰老,房子不是“凶宅”。
广东清远英德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配偶死于疾病是正常衰老现象,居住的房子不是一般的“凶宅”。 在这所房子不是“凶宅”的前提下,被告没有必要承担进一步的公开义务,所以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的说法:
衰老病死是正常现象,亲者病死者不必通知
法律上没有“凶宅”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在一定期间内因自杀或杀人等原因导致人异常死亡,一般人在通常的交易状况下不想购买的房子被称为“凶宅”,并非所有人死亡的房地产都被称为“凶宅”。 清远人民法院法官的判决是有道理的。 由于衰老,社会上所有家庭相遇都是正常的社会现象,无需特别提示。
买二手房要注意这些方面
购买二手住宅的人购买二手住宅时,如何明确排除不利因素的计划和环境不利因素的通知书可以在一手住宅销售部查看
法官建议购买二手住宅,排除规划和环境方面的不利因素,首先要在现场看房子,最好在白天、夜晚、晴天、雨后也能观察房子的采光、噪音等各方面的情况,然后拜访邻居,仔细听取邻居的居住感,听取相关的不利因素
房地产经纪人说,二手房主诚实地揭示了房屋的过去历史。 例如,因为附近的纠纷而上法庭,有可能成为成交的障碍。
在出售房间前做好“恶邻”通知书
樊先生(假名)一直与楼下邻居提起诉讼,楼下邻居起诉她家漏水,老板家顶上出现水迹,要求补偿几万元。 樊先生最终屈服,在法官的调停下,双方签署了具体的结婚书,将近5万元结束了这场诉讼。 具体书籍保证,邻居今后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这位业主非常害怕“恶邻”,诉讼结束后立即开放,她在买方签约前向买方发出通知书,通知买方此前涉及邻居诉讼,新业主打算宣布与邻居的一切纠纷与自己无关。
樊先生告诉记者,这份通知书是“保险”,也是“免责条款”,为了避免在住宅的销售期间和销售后在附近的纠纷中自己经历诉讼的痛苦。
律师的说法:
前因诉讼已经结束,转让后与自己无关
据广东省绿色律师事务所的杨金娜律师介绍,樊氏的做法在二手住宅的买卖中很少见。 她的通知书可以发挥“免责”的作用。 但是,这项免责声明是法律规定的,即使她不写通知书,在家里销售后,由于邻近权利纠纷而引起的责任由新的业主承担。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的生产、便利的生活、团结和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断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给邻居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人在水、排水、通行、管道等中使用邻接房地产的,给予邻接房地产权利人不得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邻接关系上负责任的是房地产的权利人,到樊先生的纠纷已经结束。 财产权转移后,再次发生漏水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的也不应该是粉丝,而应该是新的业主。
杨金娜律师说,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应从事民事活动,遵守诚实原则,诚实守约。 房地产有关合同签订的重要事项,如房屋物理缺陷、凶宅、出售房屋异常死亡、严重刑事事件等,可能导致买方心理不安。 根据民法总则的诚信原则,业主有告知义务。
业主事先向购买者发出通知书,告知房屋的物理缺陷和过去发生的恶劣事件。 该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关于房屋的物理缺陷、恶劣住宅等情况,所有者在贩卖前通知买方的情况下,买方还决定购买。 那么,在此情况下,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买方不能对住宅中存在这样的不利因素要求解除合同。 出售前所有者未通知买方影响住房交易的不利因素的,买方可以以欺诈为理由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家庭老人自然死亡,正常死亡的情况下,是业主可以告知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