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_ 建筑业:发包/转包/挂靠/分包/合作/联营如何财税处理?

问题提出:实务上a公司去投标,兄弟公司去帮忙,阴差阳搞错了兄弟公司中标,你知道! 那么,如何遵循上述“复杂”的关系呢? 编辑在商谈中总结如下

1 .请先画流程图(必填)。 以下流程图为例,并不正确,各施工企业(集团)的理解和操作可能不同。

2 .与制造成本等其他部门探讨:建筑法等建筑行业有关投标、订货、转包、转包、合作、共同经营、内部个人承包等有关规定是否符合。

注意:建筑财税有关人员必须与其他专业部门讨论。 当然,不要以自己的兴趣挑战别人的专业。

3 .财税部门讨论发票和资金流合规问题

注:必须与业主联系,“由谁支付”和“由谁支付”等问题不仅满足发票和资金流合规性要求,还满足业主的发票和支付要求。

4 .建筑业的一些业务,建议均基于上述三个基本思路。 在实务过程中,许多项目都具有个别的特殊性,如果不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学会方法就不怕了!

方案1

上图中的注释:

只是举个例子,流程图可能就不一样了。 想说明想法!

2 .实务中的项目部,如果没有当地的要求,不建议从实务的角度设立子公司的会计

3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有一个前提:施工单位和中标单位属于同一组

4 .中标公司和业主签字的是工程总承包还是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标公司和施工公司决定签订合同的性质。

相关规定:

1 .行业规定——不行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将承包单位承包的一切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上述情况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承接的工程的情况。

因此,中标机构将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实际施工机构,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转包,存在法律上的危险。

2 .发票的规定——可行

《进一步澄清国家税务总局事业改革征管问题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建筑企业与承包人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第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承包人提供建筑服务, 第三方直接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向承包人发放增值税单,与承包人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承包人可以用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项税额。

3 .付款规定——可行(谁向谁付款,总分公司除外)

(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应支付货款、劳务费用。 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征税服务,支付运费。 支付金额的单位与发行退税证明书的销售单位、提供人工的单位不一致,则无法申报退税额。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诺基亚公司实施统一结算方式的增值税项税额扣除问题的批准(国税函〔2006〕1211号),关于向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商品并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款项, 规定购买商品的实际支付单位与发票上明确记载的购买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扣除增值税所得税。

四.结论

上述形象,从实务财税的角度来看没有问题,但是提出违反建筑业相关行业的规定,不遵循相关形象。

方案2

上图中的注释:

只是举个例子,流程图可能就不一样了。 想说明想法!

2 .中标公司和施工公司:图中的“施工公司”有自来水和装修资格,可以签署专业承包合同

3、中标公司和业主签字的是工程总承包还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决定中标公司和施工公司签订合同的性质

4、中标公司与施工公司签订工程管理服务合同:注意项目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要求,金额过大即视为“裸体非法分包”

5 .中标公司和施工公司的合同中有“文章”,关注审计风险,特别项目审计会审计工程量

6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假定施工单位和中标单位属于同一组。

相关规定:

1 .行业规定——可行(重要中标机关和施工机关的合同内容)

(一)专业作业承包合法,但专业作业承包公司征收的费用应限于劳务报酬和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用。 专业作业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与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相同,专业作业承包单位计算了承包单位除“管理费”外的所有工程费用。

二、合作、共同经营、内部个人承包等形式本身不受法律禁止。 分工和实际操作合作,共同经营者施工。 内部承包要点是:是否构成项目管理机构,现场主要管理者和承包机构之间是否有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障关系,是否有统一的资产、财务、管理关系等,承包者组织的项目部是否没有法人资格,建设施工活动由企业管理,企业对承包者的施工活动负责

2 .发票的规定——可行

《进一步澄清国家税务总局事业改革征管问题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建筑企业与承包人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第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承包人提供建筑服务, 第三方直接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向承包人发放增值税单,与承包人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承包人可以用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项税额。

3 .付款规定——可行(谁向谁付款,总分公司除外)

(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应支付货款、劳务费用。 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征税服务,支付运费。 支付金额的单位与发行退税证明书的销售单位、提供人工的单位不一致,则无法申报退税额。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诺基亚公司实施统一结算方式的增值税项税额扣除问题的批准(国税函〔2006〕1211号),关于向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商品并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款项, 规定购买商品的实际支付单位与发票上明确记载的购买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扣除增值税所得税。

四.结论

上述形象,在实务上从财税的角度来看没有问题,需要关注建筑业相关行业的规定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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