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银保监会_ 关注 | 银保监会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日前,银保监会办公厅发行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方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代销的产品类型,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 即意外损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保险期10年以上的养老保险、保险期10年以上的互助保险、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除外)的保险费收入合计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险费收入的20%。

业务准入方面,“办法”提出,由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督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必须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法人单位必须向注册地中国银行保监会派单位申请许可证。 商业银行网站经法人机构认可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应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分公司在中国银行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为保险销售人员办理登记。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的员工只限于商业银行1家公司的业务注册。

方法规定,商业银行在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充分考虑其偿还能力状况、风险管理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违法违规情况等。 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风险管理能力、营业场所、保险代理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性等。

方法规定,商业银行各据点与各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应在1年内。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保持合作关系和顾客服务的稳定性。 合作期间,一方出现对合作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况,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被中止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必须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到期补助、退休保险、投诉处理等后续服务。

方法强调,商业银行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必须由法人单位统一建立集中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除以上业务外,商业银行各据点只能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与3家以下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关于银保领域长期受到投诉的“存款保险单”的行为,“方法”是

“方法”还指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严格遵守慎重的经营规则,不得将保险产品和储蓄存款、基金、银行资产管理产品等产品混淆出售。 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简单比较,保险责任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未确定的保险产品收益约定为保险收益。

方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应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构推荐保险产品,并将适当的保险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担能力的顾客。 对于保单期限和支付期限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复杂、说明时间长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积极开拓销售区域,通过销售区域和销售人员的控制向适当的顾客销售适当的保险产品。

“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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