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治社会_ 从罗马与拜占庭的法制传统,谈谈它对欧洲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

罗马帝国是一个曾经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有着广阔的国境和巨大的人口,想维持这样的超级大国的稳定,实施法制没有更好的办法。 因此,古罗马及其分歧拜占庭的法制传统成为世界法律发展的重要基础。 今天,我们将从罗马和拜占庭的法制发展历史谈谈对欧洲社会乃至人类文明的巨大影响。

罗马法的早期起源

罗马法的发展历经漫长岁月,古罗马共和国末期的宪法、习惯法和着名的《十二铜钟表法》和元老院颁布的法令法规构成了罗马法的最初起源。 自从屋大维建立帝制实施中央集权以来,共和国时代的各种习俗法和人民议会的立法逐渐失去了本来的效力,但各时代法学家的着作中对他们的法律的解释仍然具有与奥古斯都敕令同等的效力,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从公元1世纪到3世纪,皇帝的敕令通常作为元老院决议颁布,当地的行政长官无权制定或修改法律,但由于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解释法律,因此他们颁布的敕令也往往具有法律效力。

罗马法必须经奥古斯都批准颁布,但在基督教正式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之前,仍被视为人民意志的表现,狄克雷皇帝和查士丁大帝表示皇帝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君士坦丁帝国确立了基督教的正当性后,宗教的神圣性加强了罗马法的权威,东罗马帝国的利奥三世强调“皇帝的责任是维护“圣经”的尊严、教会法的尊严和罗马法的尊严”。 由此可见,罗马和拜占庭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但法律权威始终保持高于皇帝权威的姿态。

罗马法的传统弊病

罗马法制的传统历史悠久,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出现了许多弊端,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混乱。 首先,皇帝的敕令多种多样,十分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典化形式。 很多地方行政长官和法学家进行的法律解释是“公说公理,八卦公理”。 没有高度的原则性执行标准,下层执法人员在行动过程中总是起雾,动不了手。 引起了帝国法律复杂、执法效率低的混乱。

其次,古罗马皇帝根据自己的喜好和近臣们的建议进行立法,自由度非常高,对国家发展战略缺乏全局性的思考。 俗称“一朝天子一朝臣”,随着帝国后期皇权交替的频繁,法令也在朝令夕被修改,法律效力的连续性受到损害,所谓的纠正被证明是不正当的,成为引起社会动乱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罗马法制上的混乱,罗马皇帝瓦伦丁三世颁布了着名的《引证法》,规定五位权威法学家的着作和引用的其他法学家的论述为法律裁定的依据。 法学家的意见分歧以多数为基准,意见不一致时以巴比妥的决定为基准,法学家的意见和皇帝的意见相反时以皇帝的意志为基准。 然而,这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罗马法的核心矛盾。

查士丁尼皇帝保护罗马法三大着作

推进时代进步的帝王多为法律的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查士丁大帝是其中最优秀的代表之一,他下令编纂《民法大全》、《法学汇编》和《法学阶段》三大法学领域的鸿篇巨制,成为未来史学家和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最重要参考文献。

《民法大全》

现在我们对罗马法知道的大部分都来源于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 这位东罗马皇帝认为自己是古罗马帝国的合法继承人,因此他不仅要恢复罗马广阔的领土,还要完善迄今发生各种危机的罗马法制传统。 查士丁登基后的第二年开始准备立法。 他召集了十位国内着名的法学家组成了特别的委员会,总结了历代古罗马皇帝的法令和敕令。 法官特里波尼亚是这次行动的“总工程师”,修改各种文献,删除前后矛盾的内容,排除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条例,经过一年的勤奋工作,在世界法学史上有重要影响力的“民法大全”于529年7月诞生。 我们现在可以查看公元534年制定的修订版。

《民法大全》分为十二卷,有4562条法令。 第一卷的序言部分整理了查士丁尼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法典编制的法令,其后包括宗教法、法学理论和各种条例。 从第二卷到第八卷是关于私法的各种规定和处理,第九卷是刑法,最后第三卷是关于支配手段的内容。 历代皇帝颁布的所有法令,从哈德良到查士丁尼。 这个《民法大全》不是古罗马法治传统的简要概括和整理,他客观反映了从古罗马到拜占庭时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和经济体制的发展,揭示了从古罗马共和国到帝国时代法制思想的发展历史,可以说查士丁的伟大之处完成了自己应肩负的历史使命

《法学汇编》

但是,工程宏伟的《民法大全》只是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的三大法学家的着作之一。 事实上,从公元2世纪到4世纪的200年间,罗马法学家保留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着作,并解释了历代皇帝的法令,查士丁认为有必要整理出版这些法学书籍。 这一规模的大工程于530年正式开始。 除了上述大法学家特里波尼安当仁拒绝再次担任总负责人外,编委会小组还包括君士坦丁堡大学大学教授迪奥菲洛斯、东方古典法研究中心德罗塞斯和安东里斯,以及11名经验丰富的职业律师。

查士丁他们根据国家统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追加、编辑、解释古代法律着作,经过细致无聊的工作,编委仅三年就读了39位法学家写的2000多卷古代法学着作,共取300万行字,取其精华,舍其糟粕,50多卷 这部着作被查士丁尼称赞为“罗马式圣殿”。 然而,后世有很多法学家评价这部作品。 特里波尼亚主张“盗窃所有者财产的奴隶”,指责他们不仅剽窃了别人的作品,还改变了他们的面貌,埋葬了浪漫法的精髓。 我觉得这样的想法太狭隘了。 这部着作对查士丁尼的意义,不仅要保留罗马法的传统,也要适应东罗马帝国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做出必要的削减。

法学阶段

除此之外,查士丁非常重视法学教育的工作,要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必须制定前启后的法学教材,“法学阶段”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特里波尼亚在迪奥菲洛斯和德罗塞斯的协助下,修改和修订了古罗马权威法学家盖斯的着作《注释》,完成了复兴罗马法传统的最后一个谜题。

查士丁尼和他的新法律

三大法学家的着作公布后,查士丁尼应该为自己是罗马法最坚固的拥护者而自豪。 但是,这位明智的皇帝并没有躺在功劳书上,他想用法律管理边境广阔的帝国不仅仅是继承传统,而且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因此他在524年后颁布了罗马法令作为“新律” 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的浪漫法相比,“新律”不使用拉丁语,而是取代了更普遍的希腊语。 这表明自命为继承罗马的皇帝认识到他统治的世界不可能回到罗马时代,自己应该适应这个变化。

现传的查士丁新法律有168篇,内容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部分是关于伦理和财产的共同规范,也有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重要的部分是宗教问题的解决办法。 例如,为了得到臣民的支持,他必须承认他们对自己的财产和特权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刑罚方面采用人道的方式,在婚姻和财产的继承方面开始强调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对奴隶的问题上也表现出宽容的态度, 他从自然法的角度承认奴隶也是人,禁止主人虐待奴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另外,在行政管理方面,查士丁尼改变了自戴克先皇以来一直实施的军政分权的地方管理体制,一部分地区开始采用军政合权的制度。 这也是为巩固新恢复的北非和意大利领土统治的灵活政策。

罗马-拜占庭法传统对欧洲社会的影响

罗马和拜占庭前期的立法工作可以说是一脉相承。 对欧洲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公元438年,东罗马皇帝泰奥多西二世颁布的《泰奥多西法典》在君士坦丁堡实施。 不久,西罗马帝国开始推行这套完整的法典,接受了447年泰奥多西二世颁布的35条法令。 《狄奥多西法典》在当时的西方社会有着普遍的效力,5世纪末占领旧西罗马帝国的野蛮人们把这部法典的内容作为本部族的立法依据。 例如西哥特王国颁布的法典被称为“特奥德修斯法典”的缩写版,后世有很多法学家称之为“罗马法的阿拉里克节缩写版”。 不要贬低这部西哥特法典。 他甚至影响着查理曼大帝的立法工作。 公元9世纪,保加利亚王鲍里斯曾试图给罗马教皇颁布《世俗法典》,尼古拉斯一世作出回应,试图给保加利亚人颁布《古老的浪漫法》。 这种浪漫法是西哥特人的《阿拉里克节缩版》。

另外,作为罗马法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和他留下的法典成为世界五大法典系之一,大陆法系的主心在东洋、西洋、近代和现代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被历史学家和法学家充分肯定,成为他们的研究对象。 12世纪以来,西欧人从拜占庭人那里了解罗马遮阳法,掀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与之后的文艺复兴相协调,构成了现代法律原则和道德观念的重要框架,罗马法精神成为民间社会和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 着名的德国法学家艾伦曾在他的着作《罗马式精神》中写道。 恩格斯表示,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征服武力,第二次征服宗教,第三次征服法律。此后的法律都不能对罗马法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判例《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重要起源之一是罗马法,这两部法典也为当前欧洲各国的立法树立了风格。 恩格斯说的并不夸张。

后记

根据罗马史和法学史的“惯例”,查士丁时代以后拜占庭法制的发展不属于罗马法研究范畴。 查士丁曾几乎想要恢复罗马帝国最盛时期的领土,但历史上证明是暂时的“狂欢”。 西罗马帝国崩溃后,前帝国东部也面临着外国人的侵入,思想学术变得保守,商品经济越来越萎缩,频繁的战争破坏了国家的经济,教会法和神学的发展也削弱了世俗法的地位,而查士丁自己也在晚年为罗马法的发展关门,注释了他编纂的法典

参考文献:

《罗马遮阳的精神》

《罗马史纲》

《拜占庭文明》

《罗马帝国的衰落史》

《拜占庭帝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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