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司保险产品有哪些_ 互联网保险将迎新规 强调“机构持牌”和“人员持证”

据前证报记者透露,本周银保监会就《网络保险业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狭小范围内征求意见。 方法继续严格监督态势,强调“机关持牌,人员有证据”,明确业务与监督管理的界限,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预防风险,鼓励创新。 这与目前网络金融监管标准基本一致。

方法》发表的背景之一是,自2015年实施《网络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有效地促进了网络保险业务规范的健康发展。 近四年来,随着网络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网络保险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网络保险监管制度亟待修改。

经银保监会工作安排,成立了由十二个业务部门和部门组成的网络保险监督管理指导小组。 由保险中介监督部主导,与法规部、创新业务监督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财产保险监督部、人身保险监督部等领导小组成员合作,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方法”。

“方法”的核心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把握网络保险问题的本质。

“方法”是网络保险业务的定义,根据“保险机构利用网络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进一步提出“方法”的适用标准。 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使消费者能够独立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保险行为,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应用“方法”。 对于符合该标准的保险业务,“方法”将对经营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提出系统的监督管理要求。

网络保险问题主要体现在销售环节和销售错误引起的投诉纠纷中。 《方法》坚持问题方向,重点规定营销宣传和销售环节,规范产品管理、核保证、评分、调查请求、投诉管理、信息披露、网络安全等全链、全过程。

二是紧紧盯住卡机构本体的责任。

明确界定了品牌法人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责任,在关闭总阀门的基础上,鼓励合作融合,支持创新发展。

监督门前进,通过备案加强素质管理。 目前,“方法”初步形成了经营条件、产品和经营区域分类管理的综合素质管理体系。 并且“方法”通过加强主体资格管理,为其他后续经营环节的创新打开空间,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贯彻了简政放权精神。

维护持牌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责任;。 “方法”要求保险公司彻底解决取得顾客信息的课题,取缔扣除保险费的行为,降低渠道费用,顾客的保险合同页面必须属于卡公司的自营平台。 全面加强保险机构的“法人意识”和自律能力。 同时,"方法"作为规则增加惩罚条例。

第三,分析重建“第三方网络平台”。

明确概念,严格把握。 规定了保险法人机构独自设立的是自营网络平台。 保险机构控股、出资、通过子公司和母公司设立的不是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有收入就释放,分别处置。 明确了场景流的优势的网络平台作为“市场宣传合作机构”,市场宣传合作机构参加保险活动的只限于品牌保险机构的委托,展示、说明、网站链等市场宣传活动,保险销售咨询和 加强保险机构合作人员管理,加强网络安全,跟踪合作情况,鼓励科技与保险融合创新。

下一步准备在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做主业的同时,申请兼职代理资格,按照业务相关原则代理保险销售。

四是疏忽有规律的员工营销宣传。

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人员资格准入和行为管理制度,审查、监督、检查信息,承担法规遵从性主体的责任。 要求员工发表的市场宣传内容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要求员工通过市场宣传界面查明所属保险机构的全名、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行证件号码等信息。 之后完善代理人监管制度,实现与网络保险制度的有机联系。

五是从正面引导解决政策公平性。

以提高保险消费者福利为监管工作的起点和评价标准,通过“方法”明确下列政策

银保监会根据互联网渠道的特点和不同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求,规定可以通过互联网扩大经营区域的保险产品种类,银保监会随后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偿还能力、服务能力、合规水平等)决定互联网

保险机构应确保服务响应速度和消费者体验。 服务水平达不到的话,就要积极限制保险种类和经营区域,“办法”的惩罚部分明确要求限制经营。 在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在线全过程服务或确保有效管理的基础上,与其他保险机构及其分公司、区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代理核保险、索赔等服务,确保在线服务方便有效提供。

明确网络保险公司的政策。 为鼓励会面创新,“方法”对其进行定义,规定专业网络保险公司不设分公司,不得在线销售保险,但在更广泛的保险范围内支持在线经营。

六是创新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

监督明确监督分工,加强区域日常监督责任,监督易于投诉人原则明确调查责任的对话,命令纠正,暂停部分或全部网络保险业务等,完善监督措施。 建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业务记录、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监督分析、舆论预警和在线巡逻等,提高监督管理的即时性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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