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结束_ 链法大数据报告|区块链司法案例数据报告

1024年后,“块链”一词火大,伴随能源实体,鼓励创新政策,基于块链技术产生的数字货币暴涨,块链概念股也上涨。 但是,一个月过后,朋友圈广泛流传的“匪徒”的发言,一句话就遭到了谴责。 现在正规军入场的块链业界,“原本清源”之战正在进行中。

以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比特币的诞生已有10多年,“块链”一词如今已进入大众视野,与“块链”相关的司法案例现状如何? 事件类型的分布是什么样的?从这些案例和数据可以得出什么结论?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探究监督政策的现状和未来方向吗? 链法律律师队在完善案例库的过程中,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检索研究,编写了以下“块链”案例数据报告和分析,供员工共享,在了解相关案件审判现状的基础上,了解了其风险,规范了自身的发展。 链法律律师团队以“块链”为关键词搜索相关案例数据库,得到民事审判文件512件、刑事审判文件34件。 通过分析这些审判文件,发现了以下现象。 一、案件分布

由以上图可知,块链的审判文件中,前三位是合同类纠纷、竞争纠纷、劳动人事纠纷和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如上图所示,在契约纠纷中,无名契约纠纷最多,借款契约纠纷次之,买卖契约纠纷的数量排在第三位。 值得注意的是,在无名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纠纷中,相当多的部分起因于数字货币投资纠纷,这一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块链行业的现状。 新华日报曾经指出,比特币是区块链的首次成功应用,比特币、以太网坊、柚子币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交易在区块链行业仍占有重要地位,关于数字货币交易与投资的争论也逐年上升。 在此需要大量投资者注意的一方面是这些数字货币存在法律的定性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各大媒体经常批判数字货币炒作,政策仍然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投资者要提高警惕,重视风险防范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块链相关劳动纠纷案件主要是相关块链领域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诉讼和劳动者申请执行劳动纠纷仲裁裁决的案件。 在某种程度上,劳动纠纷的发生常常导致业内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 从时间分布来看,2017年、2018年出现的劳动纠纷都是11起,到了2019年,这个数字增加到了56起。 首先,我们可以推测,由于分块链行业员工的基数越来越大,相关冲突的数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其次,众所周知,由于块链行业薪资水平较高,处于行业发展初期,一些企业的发展也有一定的不稳定性,而且相当一部分企业受数字货币价格波动的影响,离职、裁员的案例可能较多。 第三,相当一部分块链企业的公司名称可能没有“块链”一词,因此劳动人事争议大多在劳动仲裁阶段结束,在两个案例中没有出现“块链”,真正的司法案例数据必须比本文提到的多得多 二、刑事判决的个案

我们以区块链为关键词检索的刑事案件有34起。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这些事件多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共24起,其中指导组织、宣传活动的有17起,违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有5起,筹资诈骗罪有2起。 上述三类案件均为非法筹资案件,共同特征是涉案人数多,跨省跨境,涉案金额大。 区块链行业可以说是非法集资事件的严重灾区。 最近的政府公报的集中报道多与块链行业的非法筹资类犯罪有关。

组织指导宣传活动的罪行多与数字货币有关,2019年3月15日,连锁法联合反宣传网,公布了2018年下半年的100个宣传货币清单。 货币攻守道|2018下半年100大通货实录列表

吸收有关区块链的非法公共存款的犯罪案件也与数字货币有关。

例如,在倪瑛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案件中,法院从2015年底到2016年6月,被告人倪瑛以投资万某、利某等虚拟货币项目获得高额收益为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介绍投资万某、利某等,李某4等人非法资金人民币11411

同时,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犯罪案件中,追缴的犯罪所得归还受害者,组织领导人注意到在犯罪案件中,犯罪所得大部分缴纳在国库。 非法吸收集资欺诈和公共存款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者是否有非法占有吸收的存款的目的。

例如赵某、崔某筹集诈骗资金、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案件,被告人赵某设立了周某兄弟媒体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以向未经认可的社会非法人吸收存款为主业,存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事实,金额按实际收入应当认定为171.17万元。 它为了吸收资金,制造了虚假的股票投资协议,隐瞒了公司被中标的事实,雇用了所谓的融资团队,用虚假的名字吸收资金用于经营的部分不到40%,明显低于合理的比例,而且事件后拒绝资金的下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

被告人崔某得知周某兄弟媒体有限公司和张家口分公司无借款资格,成立后立即以违法吸收公共存款为主业,仍然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帮助赵某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获得高额薪资,金额巨大,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其行为违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同样,在此事件中,法院判定赃款9.3万元归还受害者,其馀161.87万元继续追缴,归还受害者。

侵犯财产事件

侵犯财产的案件中,欺诈罪6起,敲诈罪1起。 块链相关欺诈犯罪多为罪犯以块链名骗取金钱,值得注意的是王玉民欺诈案。 该审判文件中有“支付宝公司发行的光盘中保存的哈希值与“法证链”块链中保存的哈希值一致”的表现。 这是我们“在刑事事件中第一次看到块链技术被用于证据的保存和固定”。

目前发现的唯一与块链有关的恐吓事件与块链行业的媒体有关。

根据陈某敲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是某块链媒体的运营者,公司的编辑汇集了未经调查的网络信息,向网络平台发表了“玄球帝资金用完,空气货币SOC输了3亿”的文章,为了消除受害者的不利影响,陈某和 陈某指示受害人接受其货币人民币50万元合作协议,收到受害人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后,删除分发给部分网络平台的这篇文章。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恐吓罪,判处3年徒刑,罚款1万元。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我们还搜查了破坏与区块链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的犯罪案件。

根据上海0120刑初435号判决书的记载,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在全球块链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IDAX”上发现“假填充值”的漏洞后,被告人邓某以假身份在该平台上进行了账户cnseudarker

后被告人吴某利用“暗网”上的在线工具,在该平台上攻击“假充值”脆弱性,增加充值数据,假充值泰达货币进入账号。

此后,被告人吴某用虚假填充值得到的泰达硬币购买了15枚比特硬币和232枚以太硬币取出自己的电子钱包,IDAX平台技术维护方上海吾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

最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吴某、邓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2年零6个月。

这个事件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个是本案的定性问题

从直觉上看,行为者利用计算和系统脆弱性给自己定价可能是盗窃罪。 以“利用脆弱性充值”为关键词,还可以搜索几个盗窃罪案例。

例如,根据苏0114刑初357号判决,2017年3月5日被告人乔某、宗某共同出资使用前共同出资的脆弱性来收取通话费的方法是,如果被害人南京烧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通话费收取页利用支付宝收取通话费,则利用收取软件 将系统设定的交易金额调整为人民币0.01元,将这两个手机帐户的通话费充值到总计5600元。 乔某为朋友张某合计电话费充值1500元。

宗某共获利5599.88元,乔某共获利7099.85元。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行为构成盗窃罪。 同样是利用计算机系统的脆弱性进行充值的行为,充值费用被认定为盗窃罪,充值比特硬币,以太网硬币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罪,利用计算机系统的脆弱性盗窃比特硬币有可能成为盗窃罪的理由 文章里论过。

本文认为,司法机构认定类似行为可能是为了避免相关数字货币的定性和价值认定问题。

本案第二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案件受害者受害认定。

从审判文件的表现和案件审判录像中诉讼人的表现来看,诉讼人认为两个被告给交易平台造成的损失不是由于虚拟货币被盗,而是由于破坏了计算机系统本身。

事实上,被告人收取比特币和以太网的费用时,比特币的价格在6000美元以上,以太网的价格在约400美元以上,因此案件涉及的财产价值在182800美元以上,超过约120万元。

同时,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产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并且,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适用盗窃刑事案件法律的一些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财产价值在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者尤为巨大。 根据审判文件,本案两被告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比较盗窃罪的量刑基准,同样的行为被评定为不同的罪名,其量刑可能有很大差异。 连锁法律律律师小组上一篇文章也提到了上述问题。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19刑终573号判决中,明确提到三点

1、比特币在物理属性上是数据,但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普遍性、支配性,可以公开交易,流通性强,可以通过专业的交易平台进行变革,具有很高的财产价值

比特币和奖牌、游戏装备不同。 现在,最高级院盗取奖牌和游戏机等虚拟财产的意见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等计算机犯罪而被判罪,主要是为了解决奖牌存在范围小、价格难以确定等问题,但比特币中不存在这些问题。 比特币和奖牌、游戏装备等有明显差异,两者在使用范围、接受人数、可交易度、价值确定等方面差异较大

3、我国强调比特币的管制和风险防范,但并未禁止。 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遵守其规定”,虽然没有细则,但在宏观立法层面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已经存在。 即使生活实践和本案上诉人获得很大利益,将比特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也是合乎常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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