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主要营业业务和主要产品
景麒盛科技主要从事智能电动床和辅助产品的研制、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智能电动床、床垫、零件和其他。 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智能电动床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一直集中在这个细分市场上。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已经掌握了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公司在开发、生产、销售的智能电动床产品中具有先进的技术优势和设计优势,是智能电动床行业的领先企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截止到本上市公告签署之日,公司共有董事7名,其中3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的独立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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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3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出,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以民主方式选出。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本公司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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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签字日,公司有4名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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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签署之日,公司共有4名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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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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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表所列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者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公司总股东为150,332,650股,其中智海投资35,070,000股,占本次发行公司总股东的23.3283%,为公司控股股东。
在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前,唐国海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920,773股,持有智海投资57.1699%股份,通过智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49,500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0.5790%,将公司表决权控制在40.5705% 唐颖系唐国海娘、唐国海和唐颖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31.4748%的股份,共有控制公司41.4663%的表决权,唐国海和唐颖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唐国海先生的简单情况是中国国籍,1953年出生,无海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现任公司董事长韦斯科、执行董事兼社长凯基盛、数据董事、舒福德投资董事、奥格莫森美国首席执行官兼理事、奥格莫森欧洲理事、南部湾国际首席执行官兼理事兼嘉兴市秀洲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浙江商投资促进会副会长。 1997年至2002年任嘉兴自立汽车车种开发有限公司副总裁2000年至2012年任嘉兴精良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3年至2009年任礼恩派有限公司总裁、国际机械部中国区总裁2010年至2015年, 任嘉兴礼海电气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副社长、社长2002年6月至2008年6月任瑞海机械会长、执行董事、社长,维斯科会长、执行董事、社长2011年至2016年任舒福特有限执行董事,2016年12月至景盛科学技术理事长。
唐颖女士简况如下:中国国籍,1980年出生,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无大专学历。 现任公司董事,韦斯科监事。 2002年至2003年,嘉兴市优质工贸有限公司销售2003年至2007年,任礼恩派有限公司销售2007年6月至今,嘉兴瑞海机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监事2008年至2016年,韦斯科监事,副总裁2016年7月至今
三、发行人股东状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东状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东为112、749、450股,本次发行为37、583、200股,占发行后总股东的25.00%。 公司这次发行前后的股东状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数和前十股东状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家庭数为40,451户,公司前10名股东状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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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此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为3,758.32万股。 此次发行的股票都是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存在旧股的转让情况。 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在发行后总股中所占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为15,033.2650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为44.66元/股。
三、每股票面额
每股票面额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预约情况
本次发行将在线向满足条件的投资者提出报价销售,在线向拥有上海市场的非限定销售a股和非限定销售股票证明书市场价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价格。 其中,网下最终发行量为375.82万株,占本次发行量的约10.00%的网上最终发行量为3,382.50万株,约占本次发行量的90.00%。
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购买6,631股,网上投资者购买158,251股,全部由承包商出售,总销售股数为164,882股,销售比率为0.44%。
五、募集资金总额和验资情况
此次招资总额为167,846.57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查了公司此次公开发行新股资金的到达情况,并于2019年10月23日发行了《检资报告书》。
六、发行费用总额和细目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8,228.33万元,详情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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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本次发行费用为2.19元/股。
七、募集资金净额
此次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为159,618.24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6.70元
九、发行后的每股利润
1.94元/股
十、经稀释后的股价收益率
22.99倍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3月的主要财务数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3月31日的合并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3月的合并和母公司收入报表、合并和母公司现金流计算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了无标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包括合并及公司所有权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关于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以及2019年1-3月的财务数据和分析的说明,请参阅本公司刊登的股票募集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未公开,请注意投资者。
二、公司2019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期限是2019年3月31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查了公司2019年第二季度的财务报表,发行了包括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4-6月和2019年1-6月的合并和母公司收益报表、合并和母公司现金流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在内的“审查报告书”。 公司2019年1月至6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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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2019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2019年1月至9月财务报表,请参照本上市公告书的附件。 公司上市后,第三季度报告不再单独披露。 公司2019年1-9月和2018年1-9月的财务数据尚未审计,请注意投资者。
2019年1-9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
公司2019年9月底的流动资产比2018年底增加了30.62%,主要是因为应收账款大幅增加。
公司2019年1-9月营业总收入194,485.9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7%; 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27,168.37万元,减去发行人股东的非经常损益,比上年同期增加18.40%,净利润为27,709.0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2.90%。 2019年1-9月,公司的主要营业总收入比较平稳,发行者股东的净利润减去发行者股东的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在增加。 主要原因是人民币美元贬值和原材料购买价格下降提高主要营业总利润率。
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至本上市公告公告公告日期,经营良好,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没有重大变化,也没有发生严重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情况和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预计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和纯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没有大的变化。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筹资专家储备三方监督协议的安排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招资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已与推荐机构招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专家组成积累招资的商业银行签订了《招资三方监督协议》,对公司、推荐机构和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作了详细约定。
募集资金专家的开设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期,招募资金的特别账户开设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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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资金专家三方监督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开户银行简称“乙”,招商证券株式会社简称“丙方”。 甲方为了招募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招募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方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
2、丙方作为甲方的推荐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推荐代表人和其他人员,监督甲方的资金使用情况。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招资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招资管理制度,对甲方的招资管理事项履行推荐责任,并继续监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咨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协助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丙方每半年在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家记忆情况。
3 .甲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指定的推荐代表包晓磊、马建红随时咨询乙方,复印甲方专家资料的乙方应当提供其必要的专家资料。
推荐代表向乙方查询甲方专家的相关情况,必须发行本人合法身份证的丙方指定的其他员工向乙方查询甲方专家的相关情况,必须发行本人合法身份证和公司介绍信。
4、乙方每月向甲方发行账单,抄写丙方。 乙方应保证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家处收到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减去发行费用净额的20%的,甲方应立即传真通知丙方,提供专家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交换根据有关规定指定的推荐代表。 丙方更换推荐代表人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有关证明文件。
七、协议任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各项责任和义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乙方连续三次没有立即向丙方发出账单,没有通知丙方专家大额支付情况,没有与丙方合作调查专家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注销募集资金的专家。
如甲方因实施资金投资项目等理由需要变更招资专家开设银行或开户,需要与相关银行签订新的“招资三方监督协议”时,甲方、乙方、丙方同意重组的“招资三方监督协议”生效之日起自主终止。
八、三方监督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按下各公司印章或合同专用印章之日起生效,专家资金全部支出,依法出售户口,直至丙方监督期限终止之日止。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起至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止,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未发生。 具体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营,经营情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正常进展。
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所属行业和市场没有大的变化。
公司没有缔结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公司没有发生重大的相关交易事项,资金没有受到相关人员的非营利性占有。
公司没有进行重大投资。
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的购买、销售和交换。
公司的地址没有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变。
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等情况。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大的变化。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从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起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止正常运作,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公募股意向书从刊登到刊登本公司的上市公告书为止,公司没有其他应该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七节上市推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推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推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传真: 0755-80381361
推荐代表人:包晓磊,马建红
二、上市推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我公司上市推荐机构招商证券株式会社认为,景盛科技株式会社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了《招商证券株式会社景盛科技株式会社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推荐书》。 上市推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份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份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推荐机构推荐景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承担相关推荐责任。
景盛科技株式会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