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国外网北京电(记者王观)发布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国外机构投资者国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本次修订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国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是人民银行、外汇局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RQFII )投资限制后,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国内证券投资而实施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合并两种制度的资金管理规定。 在取消合格海外投资者投资限额限制的基础上,合并合格海外投资者的资金管理规定,然后符合要求的海外机构投资者参考本规定进行跨境资金管理。
二是本外汇的一体化管理。 在保留QFII和RQFII制度的基础上,不按币种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投资需要导入外币或人民币,同时导入外币和人民币资金,按导入币种开立帐户。
第三,优化管理人员的管理。 单一海外机构的投资者不再受原合格的海外投资者制度的管理人数限制,可以根据实际投资需要选择管理人员。
四是进一步便利海外机构投资者的国内证券投资。 不再要求海外机构投资者导出累计收益的,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发行的投资收益特别审计报告、税务登记表等资料,用纳税申报表代替,大幅简化其资金出口手续,大幅简化注册资料。
原始标题:
中央银行,外汇局公布规定
进一步便利海外机构投资者的国内证券投资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9年12月14日第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