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渤海保险_ 渤海银行南京城北支行违规 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据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银保监会网站今天发布的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21号)显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有非法手段吸收存款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江苏监督局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渤海银行的第一股东是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持股率为2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纠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50万元以上的,没有规定处违法收入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或者违法收入不足50万元的, 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责成可以整理或销毁经营许可证的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立未经授权的分公司的;

(二)未经批准的离散、合并或违反规定不批准变更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行贷款的;

(四)出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授权的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投资非个人房地产,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

(八)向有关人员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以下是惩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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