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环境科创板IPO即将审查。 看了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觉得这家公司遵守法律的意识不强,虽然知道违法行为,但仍然故意知道犯人! 不只是一次。
金科环境注册地北京朝阳区成立于2004年7月,于2017年11月24日改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主要营业业务依靠公司自主开发的膜通用平台装备技术、膜系统应用技术、膜系统运营技术等三项核心技术,从事市政饮用水深度处理、市政污水和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和资源化等工作。 报告期间,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年平均复合增长率为55%,减收母本净利润快于收益增长率,年平均复合增长率为101%。
单位:万元
仔细阅读招股书,“上车后补票”违法行为有可能成为公司业绩增长的推进器!
一、实行环境保护的,全资子公司不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将被罚款13万元
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公司全资子公司喜嘉得在水污水处理超滤系统设备生产装配过程中,建设项目防水污染设施尚未完成时投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处以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喜嘉于2017年8月全额支付了上述罚款。 喜嘉得受上述处罚后进行整改,建立了其生产装配水和污水处理超滤系统工程主体工程及相关污染防治设备,于2018年4月14日完成了竣工环境保护检测。
2018年7月,金科环境将喜嘉得100%的股份转让给自然人郭雪莹、杂庆彦,喜嘉得不再是公司的子公司。
罚款十三万元的成本,对工程提前生产的收益微乎其微。
其次是违法种类繁多的综合违法大项目。 招股说明书表明山西省原平中荷项目未办理相关手续而违法投入生产。
二、招股书的披露
2018年7月,公司与原平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深水处理研发制造中心京津冀转移项目合作协议》,为履行“当年完成转移,当年开始生产,当年纳税”的承诺,立即开始工厂从北京转移到原平,临时现场租赁,在所有地建设新的现场等工作 租赁现场生产期间,未能及时处理在租赁现场开展生产经营所需项目的立项、环境检验、消防检验、污染许可等相关手续,2019年8月相关新现场建设完成后,新现场开始使用,租赁现场不再使用。 截止到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新的现场还没有完成消防申请、工程竣工检验和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等手续。 原平市政府于2019年8月发行文件,确认原平中荷在上述情况下不受原平市政府和部下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处罚,与部下行政机关协调尽快处理新现场的相应手续,但公司仍面临不能完成上述新现场相应手续的风险, 公司仍然面临被上级政府行政处罚的风险,当时可能需要重建新的现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主要是违法事实
1、租赁现场生产期间,未能及时完成在租赁现场开展生产经营所需项目的立项、环境检查、消防检查、排放许可等相关手续。
2、2019年8月相关的新现场建设完毕后,新现场开始使用,租赁现场不再使用。
截止到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新的现场还没有完成消防申请、工程竣工检验和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等手续。
四、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
租赁现场期间应受的行政处罚
1 .关于未立案的事项
不实行项目立项,分发经改革委员会审查和备案的项目立项,包括环评立项。
违反发改委审查或备案的项目立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令第二号“企业投资项目批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实施审批管理的项目有:企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开始建设的,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场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建设的,或者责令停止生产的; 对企业处置项目总投资额处1‰以上5‰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职工的,依法处置。 项目必要时必须拆除或补充有关手续。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批准文件,未开始建设的,批准机关取消批准文件,项目总投资额在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开始建设的,构成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通知备案单位项目信息或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的,或者向备案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备案单位下令限期纠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原平中荷项目应受的处罚,由备案机构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环评的立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部门未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擅自开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
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以上5%以下罚款,由可责令恢复原状的建设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部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发表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单”
根据原平中荷水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的信息,其经营范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污水深度处理、销售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设备的设置、修理、技术服务、排水工程设施的咨询、设计、施工、设备供应、 销售安装及其他提供水处理相关业务的组装生产水和污水处理设备的水处理药剂、技术开发生产水处理膜模块的所有住宅租赁钢材、建材、混凝土、水泥产品。
因此,原平中荷水务有限公司未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形和危害结果,可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以上5%以下罚款,由可责令恢复原状的建设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2 .关于环境保护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需要辅助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检验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检验造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修改, 超过罚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期限不改变的,对直接负责罚款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造成罚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或者经有认可权的人民政府认可
3 .关于消防检查
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住宅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助机关依照自己的职权责令停工、停止使用或停工,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部门依照本法规定检查后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 .关于排放许可
污染企业应当依法申请污染许可证,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污染许可证的,依照《污染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修正或限制生产、停止生产 情节严重的,报纸经有认可权的人民政府认可,下令停业、关闭。
新现场使用期间应受的行政处罚
1 .违反消防记录的规定
应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不得依法审查或依法施工或依法进行消防检查建设工程,消防检查或消防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住宅、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依照各自的职权下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业,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部门依照本法规定检查后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 .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修改,造成施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各种处罚除了各种标准的罚款外,还有修改、停业、停工、恢复原状、停业、关闭等。
五、纯利润占20%的原平公司不是初犯,因环境保护违法被罚款约9万元
2016年8月9日,原平市环境保护局对原平中荷在污水处理生产运行中排放氨氮、总氮超标,立即停止上述行为,下令处以8689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查看招股书,公司在山西省原平市有两家公司,一家是全资子公司香港中荷全资子公司原平中荷水务有限公司,二家是原平中荷全资子公司原平中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原平中荷水务成立于2009年1月,2018年纯利润1377.84万元,占2018年纯利润的21%。
原平净水设备成立于2018年1月,2018年纯利润-0.95万元。
六、政府提出的来文不予追究,违法行为性质不可改变
原平市政府于2019年8月发行文件,确认原平中荷在上述各种违法情况下不受原平市政府和部下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处罚,与部下行政机关协调尽快办理新的现场手续。
如何看待原平市政府的这份文件?
首先,政府部门发行这样的文件本身是不恰当的行政行为,什么样的企业和工程违反了很多法律,可以决定不追究责任吗? 政府部门发行此类文件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由行为本身和法律决定,政府部门不追究该行为的违法性。
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为了GDP,为了业绩,为了税收,有的企业为了节约时间,为了赚取收入,为了利润,结盟,实施违法行为。 我没有办那个手续。 首先上车补票,表面效率提高,严重损害了法律认真,损害了法律权威,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
以往,审查部门审查企业IPO申请时,只要看到政府部门发行不追究的文件,实际上管理者发行赔偿的内证,对报告期间存在大违法行为的企业也被释放。 这种做法的社会效果很差! 上市前没有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的企业,上市后必须知道不怕市场规则!
金科环境这样的整个项目综合违法,“上车后补票”对于不止一次的公司,是否应该严格管理法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