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的海关缴纳单,自2009年4月1日起,自发行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海关税证退税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以下简称“退税清单”)审核核对照,逾期未申请审核对照的不可退税额
二、在每月申报期间,税务机关上月向纳税人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单审计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审计结果通知书”)。
对于审计结果一致的海关缴纳单,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审计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扣除,逾期不扣除。
对于审计结果不一致、没有序号的海关缴纳单,纳税人应以海关缴纳单的原件为依据,逐一核对,区别情况处理如下
(一)纳税人信息收集错误的,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审计结果的当月申请修改数据,再次申请审计核对,在税务机关下月申报期间提供审计核对结果,逾期未申请修改数据的不可撤销税额。
1、纳税人重新收集数据的时间仍在提交期限(海关缴纳单发行之日起90天)以内的,可以通过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软件)进行重新收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新审计核对。
2、纳税人重新收集数据的时间超过提交期限的,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审计结果的当月,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审计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单核对申请书”申请修改数据,再次审计核对。
(二)不是采集错误,而是纳税人要求扣除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审查检查。 海关缴纳单面额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下个月申报期内申报扣除,逾期不扣除。
三、纳税人在“应纳税”科目中设置“应扣税项目税额”细目科目,计算纳税人申请审计但未得到审计一致结果的海关缴纳单项目税额。 纳税人在取得海关缴纳单后,借记“应纳税-应退税额”的明细科目,如果核查了必须贷记相关科目的对照和核对后允许退税,则借记“应纳税-应纳税额”栏,并贷记“应纳税-应退税额”科目。 被审计不能扣除的项目税额以赤字借入“应纳税-可扣除项目税额”,以赤字贷入相关科目。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单和“一窗式”核对项目调整规定:
(一)非领导期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4月申报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单和废弃物资收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等有关规定,申报退税所属期为2009年3月的海关缴纳单,并提交“退税清单”。
(二)领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国税发电〔2004〕37号)等有关规定,提交海关缴纳单保留扣除清单,审核申报扣除的2009年3月对照的海关缴纳单。
(从2009年5月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可以在申报期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服务厅或在线税务服务厅下载“审计结果通知书”和清单,将清单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申报扣除。 其中,申请了审计,但没有得到审计一致结果的海关缴纳单的进口税额被记入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征税范围
全部申报进入我国海关的货物。
凡是关于进口的征税货物,无论是海外产品,还是我国出口的国内货物,进口人自己购买的货物,还是海外捐赠的货物,无论进口人是个人的,还是贸易或其他用途,都要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