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1日13点左右,赵某骑着三轮车逃入莱西市南别墅町黄家屯村西陈某家梨园小屋,发现小屋锁在门上,用扳手锁实施盗窃,锁上时被黄家屯村村民黄某发现制止,赵某抓住扳手伤害黄某的头部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结果,莱西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人民币3千元。
问题是,在本案中赵某明确实施了盗窃,为什么没有决定盗窃罪就抢劫了强盗罪?
检察官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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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我们看看法律如何规定盗窃罪和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的金额大或者多次盗窃、进屋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盗窃公私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产所有者、保管者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剥夺公私财产的行为。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掠夺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没收罚款或财产: (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抢劫;(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抢劫金额较大;(5)抢劫受重伤死亡;(6)造成军警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事物资或救灾救援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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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呢?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犯盗窃、欺诈、抢劫罪,因藏匿赃物、逮捕或破坏犯罪证而当场被威胁使用暴力或暴力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判有罪。
综上所述,本案嫌疑人赵某主观进行盗窃行为,客观实施盗窃行为,但被发现盗窃后,为抵制当场使用暴力,应符合转换抢劫的构成要件,依法规定处罚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