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一些规定》于2019年1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上通过,现在公布,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 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2号
为规范技术调查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将技术调查员分配给诉讼活动。
第二条技术调查官是审判的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让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条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变更后,应当在三天内通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技术调查官的权利。
第四条回避技术调查官,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回避他人的规定。
第五条审判程序中参与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不得参加该案件其他程序的诉讼活动。
返回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审判后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参与诉讼的技术调查官不限于前项规定。
第六条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履行以下职责
(一)就技术事实的争论焦点和调查范围、程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调查、保全;
(三)参与质询、听证、审前会议和开庭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的意见;
(五)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发表意见
(六)列席议院评议等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调查、保全的,应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调查、保全的方法、程序、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八条技术调查官参与提问、听证、审前会议、开庭审理活动的,经法官同意,可以就案件相关技术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者提问。
技术调查官在法庭上的座位设在法官辅佐的左侧,书记官的座位设在法官辅佐的右侧。
第九条技术调查官必须在事件评议前就事件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的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发行,签字,不公开。
第十条技术调查官列席事件评议的,其提出的意见应当填写评议记录并签字。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议院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议院依法对技术事实认定负责。
第十二条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应当签署审判文件。 技术调查官的签名在法官助理之下,书记官之上。
第十三条技术调查官违反与审判有关的法律及有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提出虚假、误解或重大漏洞的技术调查意见的,构成应追究法律责任罪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案件审理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调任管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技术调查员。
人民法院审理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技术调查官参加诉讼活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我院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告
编辑:党政瑜白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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