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速报(记者刘遥文/照片)为有效防止网络套利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结合全省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清黑专业斗争中打击网络套利虚假诉讼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工作指南》希望全省法院乃至金融监督部门能够整理网络“套期保值贷款”违法犯罪,提供有规律的参考和借鉴,阻止非法者利用网络从事“套期保值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从源头打击“套期保值贷款”虚假诉讼。 11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记者招待会,介绍了《工作指南》的内容和有关情况。
网络“套期贷款”扰乱了经济秩序,江苏高院制定了“工作指南”
江苏各级法院发现“套期保值贷款”虚假诉讼专业管理工作,许多“套期保值贷款”违法犯罪依赖于信息网络平台。 典型的例如泰州“12•17”的网络贷款事件,受害人数达到167万多人,贷款金额达到170亿多元,非法赚取了23亿多元。 受害者轻则破坏财产家属死亡,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侵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与网上“套期保值贷款”违法犯罪相比,网上“套期保值贷款”违法犯罪的协商、贷款、举办等行为多通过虚拟网络进行,并具有传播快、广、跨地区等特点,犯罪手法更加复杂、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此外,网络贷款事件与普通民间贷款事件相比,法律关系复杂,相关主体多,电子证据采信困难,网络贷款事实认定困难,原被告身份信息、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的真正有效性确认困难。 三年多以来,全省法院受理网络贷款案件1万馀宗,4万馀宗P2P网络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件向全省各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广泛征求全省各级法院的意见,调查了涉嫌网络“套利”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件卷宗,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指南”。 《工作准则》有12条,加强司法审查,主要包括网络“套期保值贷款”定义的网络贷款案件,防止和打击网络“套期保值贷款”虚假诉讼三部分。
论网络“套期贷款”的定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套利”虚假诉讼专业管理组长、民五庭副庭长王丰称“套利”,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金融信息中介( P2P平台),以网站、APP、微信等信息网络为违法犯罪工具的虚假法律关系, 以虚增债务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或者以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提取不正当债权,是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王丰表示,违法犯罪行为者与受害者之间的面对面接触较少,侵害方式主要表现为通过邮件轰炸、p地图等精神控制和非法侵害对受害者形成心理强制
网络“套期保值贷款”违法犯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客观方面利用多种手段进行欺诈、虚假宣传,表示诱骗受害者借款的网络“套期保值贷款”违法犯罪包括非法募集资金、非法贷款、暴力催款、虚假诉讼、挑衅行为等 它们在本质上与合规网络克隆活动不同。
网络“套期保值贷款”的常见套期保值手段有很多,缔结金额虚高的“贷款协议”以制造民间贷款幻想的欺诈性宣传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恶意制造违约的恶意障碍以“负债”金额高的各种方式非法借款
加强网络贷款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环节的审查
根据网络贷款案件始终通过约束管辖确定诉讼法院的情况,《工作准则》强调要加强原告、被告主体的合格性、约束管辖的合法有效性和批量诉讼等四个方面的审查,严格起草网络贷款案件。
在案件审理的一部分,《工作指南》强调了7项内容,包括网络贷款平台是否合规、是否有非法诉讼嫌疑、是否发行非法贷款、是否发行非法贷款、是否避免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等
在网络贷款案件中,大量证据产生于网上,属于电子证据范畴,认定和采信这些电子证据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工作准则》明确规定网络信用平台有义务提供保存的电子证据,有责任证明电子证据的正当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原告无法提供证明诉讼主张的充分证据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加强对执行环节的审查也很重要。 全省各级法院在发行《工作指南》之前,对尚未执行的网络贷款案件进行审查,中止执行已经执行但尚未发行案款的案件,根据提交暂停发行的有关审判业务部门的审查实施审查。
严格司法,防止和打击网络“套利贷款”的虚假诉讼
“合规网络贷款和网络“套利贷款”的违法犯罪的区别,简单来说,前者只是为了获得高利率,后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受害者的财产,通常伴随着其他犯罪行为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涂黑事务主任,刑一庭法官刘亚军, 正确把握法律界限标准,打击网络套期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依法保护合规网络贷款活动。
对于网络“套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工作指南》明确说明不受理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特别是涉嫌套利的非法筹资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网络贷款纠纷的审判中,驳回起诉,并裁定将有关资料转移到公安机关。 判决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依法重审,予以纠正。
对于高利贷的处理,对网络平台主张超过私人贷款利率上限的24%的利率的话,一概不支持,网络平台收取的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本金额。 实际年利率超过36%,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驳回起诉,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全省法院应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 根据《工作指南》,加强与网络平台所在地金融监督机构的沟通协调,立即向金融监督部门转移案件线索资料,必要时提出司法建议,形成共同管理的制度合作力。
(编辑魏如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