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喝完酒后,把自己的车让给了喝了同样酒的朋友刘某。 结果,对方因醉酒被警察检举。 今天( 8月16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获悉,教唆刘某喝醉的王某也无法逃脱处罚,因危险驾驶罪被拘留2个月罚款。
被告人王某审判。 通州法院提供图
警察夜警发现醉汉朋友为自己开车
2019年4月17日晚,王某被告和朋友刘某在餐厅吃饭喝酒。 如果饭后喝酒,王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送刘某回家,但当时王某还没有取得汽车执照。 当天晚上11点左右,王某被告经过通州区的一条路跑到桥附近时,为了逃避前方的民警检查,得知刘某喝酒后,将自己的驾驶车交给坐在副驾驶席的刘某,劝他转换驾驶席开车。 刘某开车到民警检查处当场被检举,被告王某乘出租车回家。
采血示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6.6mg/100ml,属酒后驾车。
4月18日10时许,被告王某在通州交通支队某营接受调查,经呼气检查,被告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mg/100ml。 经过采血检查,被告人王某未检出酒精。 王某因未取得驾驶执照,驾驶汽车被通州交通支队行政拘留15天,罚款1800元。 刘某被刑事处罚后,王某发生事件,5月11日,王某接到警察的电话,自主抵达通州交通支队的某营,被刑事传唤。
教唆酒后驾车也触犯处罚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为了逃避处罚,知道他人在喝酒,将自己的车交给他人酒后开车,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认罪,承认处罚等场面,对被告人王某说了2~3个月徒刑
审判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认罪、承认处罚、初犯,因此要求法院对王某进行轻微的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法律,酒后驾驶没有执照的汽车时,为了自己逃避检查,知道了别人的酒后煽动酒后驾驶,因此该行为成为危险驾驶罪,必须依法处罚。 被告人王某法庭可以自行承认处罚,依法受到轻微处罚。 被告人王某系是初犯,自主导致事件等场面,量刑时要考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调查事实有法律依据,所以采用。
最终,通州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留2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通州区法院刑事法官李思博表示,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必须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予以处罚。 王某知道刘某喝酒,检查时把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坐在副驾驶座的刘某也要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