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
8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集体审议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濮肖磊/照片
8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报告。
报告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在依法推进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然而,从学习和执行法律的意识和普遍性的角度来看,这还远远不够。执法检查中接触到的各级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中,很少有人了解法律。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组的成员,王姚宏对此深有感触。“执法检查发现,我们的执法检查同志和被检查的地方都不熟悉法律。从领导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再到公共团体,学习少、知识少、理解少的问题是普遍的。”
韩小武指出,监督管理是政府的责任。向公众宣传和普及法律是政府的责任。严格执法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如果“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相信水污染防治的情况会大大改善。
委员会成员贾安婷认为,该报告从强化法律责任和促进执法开始。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水污染防治中应密切关注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一旦解决,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将迈出新的一步,人民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将大大改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阅读和研究这份报告,以《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为标准,检查有关工作,做好清洁水斗争。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讨论了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报告。
报告指出,在法律执行不力的问题中,“在履行法律责任方面仍然存在差距”相当突出。许多成员在小组审议期间也提到了这一点。
韩晓武认为,虽然水污染防治立法还有改进的余地,但总的来说,应该说是有规律可循的。只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开展相关工作,水污染防治将会大大提高。然而,现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报告中提到的法律责任尚未落实。也就是说,尽管法律规定明确,但不遵守、执法不严和不调查的问题仍然存在,不是个别现象。
“我认为这个问题的主要责任在于政府部门。水污染防治中的问题,虽然看似存在于社会,包括企业和个人,但根源在于相关政府部门未能充分履行其法律责任。”韩小武说道。
韩晓武认为,虽然有关企业和个人对社会上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的水污染防治问题负有责任,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但同时也有必要反思政府有关部门在管理、监督、宣传和教育方面的责任是否到位。否则,将追究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责任,并加强评估问责制。因此,政府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执行现有的法律规定。
委员会成员曹清华认为,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的严肃性和艰巨性检查,解决执法和司法的宽严相济问题,真正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李薛永委员说,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应该进一步落实。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责任的履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防治的各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而严格的法律要求。每项规定都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执法检查报告与法律规定相反。法律责任的履行非常明确。必须坚决克服法律实施中的松散、宽而软的局面。必须坚持法律、科学、铁腕和严格履行法律责任和要求。
南顺孟和委员们指出,应实现准确问责和审慎问责。在一些领域,基层环境问责制已经转变为问责制和环境保护。一些问责方式简单粗糙,急于弄清楚,缺乏准确性、科学性和公信力,不仅伤害了干部的心,也打击了干部和官员承担责任的积极性,给环保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领导干部不愿意负责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常态,普通干部也不愿意这样做。对此,建议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既要做到严肃问责,又要做到准确问责、审慎问责,防止问责扩散,从而鼓励干部发挥作用,鼓励干部自主创业。
加大惩罚力度,强化企业责任
报告指出,监管部门应坚持“严格”一词,按照“双随机化、一公开”的要求加大监管力度。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调与合作,严厉惩治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形成高压和冲击。
委员会成员高度赞同报告中提出的这项建议。
“我们应进一步加强企业责任,大力实施许可证制度,控制污染排放,加大处罚力度和威慑作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专员刘海星说。
王奎贤委员建议,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定期检查应与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防止问题反弹,防止“一阵风”,也防止个别单位为了配合检查而进行检查,防止出现阶段性好、区域性好、整体效果差的问题。在坚持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同时,要重视一些重点行业,推动行业自身严格执法。
成员杨志进说,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刚性应进一步加强。从执法检查报告中可以看出,在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中,许多地方、部门和企业仍然存在不遵纪守法、执法不严和不查处的现象。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和严格执法是调动全社会加强水污染防治积极性的重要方面。
杨志金认为,荷兰在处理企业污染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在荷兰,如果第一次发现企业排放污水超标,将被处以50多万荷兰盾(约合2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第二次被发现时,企业法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企业不敢冒险非法排放超标污水。中国应借鉴这种做法,按照对违反水污染控制条例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的思路,加强行政和刑事责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彻底打击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
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普法方式
报告指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是全民的行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积极行动,积极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和经济意识,形成政府引领绿色发展、企业加快生态转型、公众践行低碳生活、倡导生态文明、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类企业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切实承担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公众应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坚决拿起法律武器,抗击水污染等生态环境破坏。
为了促进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法治宣传。
谢广祥议员表示,应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创新运用学习力、微信等新媒体,采取人们喜爱的方式普及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传播环保理念,增强环保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水减排、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形成人人监督、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的社会氛围。
黄智贤专员说,报告指出,水污染防治法的研究和实施远远不够。这表明所有地区和部门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缺钱是个问题,但是缺乏理解和不负责任更重要。因此,希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认真学习这一规律,把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落到实处。
委员会成员吉迪马加(Gidimaga)认为,除了进一步加快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实施,不断完善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配套法规外,水污染防治法的宣传也应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Gidimaga说,检查实际上提到了这方面的要求,但作为一项法律研究和宣传,特别是社会宣传,它也应该作为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地。这不仅可以使各级干部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还可以为依法加强考核和问责提供法律依据,加大法律在全社会的宣传和普及力度,进一步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生态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从而形成更广泛的舆论环境和公共治理监督机制,落实水污染防治法。 让全社会更清楚地认识到防治水污染和保护生态是共同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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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律日报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