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月保险费
日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分公司致胜人寿的一名已投保6年的老客户病重。但该公司表示,客户患的脑血管疾病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标准,并拒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费。顾客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郭方舒于2012年10月在平安人寿日照中心支行为“致胜人寿”终身寿险投保了“致胜重病”、“无忧意外”、“无忧医疗”和住院费用保险。其中,人寿保险金额为8万元,大病保险金额为5万元。
2018年9月,郭方舒因病住院,被诊断为前交通动脉瘤等症状。郭方舒住院20天,医疗费用为16.66万元。
然而,当郭方舒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日照中心分公司申请赔偿时,公司称郭方舒病为脑血管疾病,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主要疾病标准。因此,公司决定拒绝赔偿。
“郭方舒氏病是平安人寿“致胜人寿”加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所列的主要疾病中的良性脑肿瘤,而保险条款中对该疾病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平安人寿日照中心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履行及时、明确说明的义务,免责内容不得用黑体字标明。”一审法院认定平安人寿日照中心分公司未履行明确解释免责条款的义务,支持郭方舒关于平安人寿应支付大病保险的主张。
据此,一审法院裁定,平安人寿日照中心分公司将在7天内赔偿郭方舒5万元大病保险,案件受理费由平安人寿日照中心分公司承担。
“郭方舒的前交通动脉瘤是一种脑血管疾病。根据保险条款,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索赔。”平安人寿日照中心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公司辩称,申请人已经签署了保险建议书,这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解释建议书的义务。
对此,郭方舒表示,平安人寿日照中心分公司保险代理人李某在保险推广中表示,“只有大病才能投保”,李某没有对重大疾病做出详细解释和说明。李某在交付保险合同时没有对保险条款给出任何暗示或解释。
涉案保险合同的代理人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保险单签发后,他把它送到了郭方舒的家。他让申请人自己阅读合同。他没有一起看合同。申请人在保险提案上签了名,然后交给他带回公司。
“保险条款规定良性脑肿瘤是一种主要疾病,但它单独规定了对郭方舒所患脑血管疾病的免责,但免责条款只有在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解释义务的前提下才生效。”二审法院认定,平安人寿保险代理人李某承认,他在办理本案保险合同时,不理解重大疾病的标准,也不携带保险合同条款。因此,不能确定平安人寿日照中心分公司是否履行了向投保人提示和解释的义务,本案涉及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据此,二审法院裁定平安人寿日照中心分公司上诉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平安人寿日照中心分公司承担。这个判决是最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