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税不超400元免除汇算清缴_ 个税汇算清缴义务,为何两年内对这两部分人免除

补税不超400元免除汇算清缴

▲新京报新闻截图

随着2019年的临近,中国的个人纳税人将获得他们一生中的第一笔最终结算。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明确规定,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或年度补充税较低的纳税人,将在两年内免除最终结算义务。

2018年以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一种分类征收制度。税法将个人收入分为几类,每一类都有特定的免税和税率。当收入出现时,预扣代理将扣留并汇出。个人收入是净收入。大多数个人与税务局没有关系,个人只需向税务局报告很少一部分收入。

2018年修订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转变为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的并行制度。股息和其他个人收入仍然是分类征收制度,但个人收入,如薪酬和劳务以及工资收入被合并为综合收入。免税金额和税率受统一标准的约束,即公众普遍考虑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

在综合征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分为两步:收入分配机构向个人分配收入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免征额和税率是根据分类征收中的免征额和税率预先代扣代缴的,与以前的分类征收制度相同。

由于个人可能有多种收入,薪酬、劳务和工资收入的免税和税率有很大差异,这意味着对于只有薪酬、劳务收入或工资以外的多种收入来源的个人,已付税额和应纳税额之间会有差异。

因此,在过去的一年里,个人必须向税务局申报以结清这四类综合收入。那些多缴税的人需要退税,那些少缴税的人需要退税。据报道,个人纳税结算的具体办法将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这将带来两个问题。首先,在原有的分类征收制度中,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有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缴纳人一般都不是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一般来说,收入者不承担逃税的法律风险。

但是,在综合征收制度中,实际上有两个综合收入的扣缴义务人:获得收入时的扣缴义务人和结算时的纳税人。个人将面临逃税的法律风险。全面的税收制度将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法律限制。偷税漏税的纳税人将受到惩罚,直到他们的财产被查封。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法律限制也会给一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造成压力。

第二,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提高了免税额度,大大减少了纳税人数量,但数量仍然巨大,导致退税和补偿规模巨大。

尽管现有的技术条件可以帮助大多数纳税人自动完成最终结算,但对于个人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审计任务令人惊讶。考虑到会有一定比例的人反对征收,基层税务局可能会不堪重负。

基于这一考虑,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免除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下或者补充税额较低的纳税人的结算义务。根据CFPS 2018年的数据,即使在上海等高收入地区,约四分之三的工人税收收入也不到12万元。如果增加较低附加税的条件,有义务进行最终结算的人数将大大减少。这将大大减轻基层税务局的压力。

两年内大幅减少待结算人数,不仅有助于基层税务机关有时间适应个人纳税结算工作,也能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

获得退税的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结算时自然会感到高兴,但应纳税的纳税人会有一些异议,他们的意见也应在今后个人所得税结算的具体措施中得到充分考虑。这也是确保个人所得税全面征收和最终结算全面实施的必要条件。

-聂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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