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税不超400元免除汇算清缴_ 个税汇算清缴义务,为何两年内对这两部分人免除 | 新京报专栏

两年内大幅减少待结算人数,不仅有助于基层税务机关有时间适应个人纳税结算工作,也能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

补税不超400元免除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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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聂日明

随着2019年的临近,中国的个人纳税人将获得他们一生中的第一笔最终结算。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明确规定,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或年度补充税较低的纳税人,将在两年内免除最终结算义务。

2018年以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一种分类征收制度。税法将个人收入分为几类,每一类都有特定的免税(和费用扣除)和税率。当收入出现时,预扣代理将扣留并汇出。个人收入是净收入。大多数个人与税务局没有关系,个人只需向税务局报告很少一部分收入。

2018年修订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转变为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的并行制度。股息和其他个人收入仍然是分类征收制度,但个人收入,如薪酬和劳务以及工资收入被合并为综合收入。免税金额和税率受统一标准的约束,即公众普遍考虑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

在综合征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分为两步:收入分配机构向个人分配收入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免征额和税率是根据分类征收中的免征额和税率预先代扣代缴的,与以前的分类征收制度相同。

由于个人可能有多种收入,薪酬、劳务和工资收入的免税和税率有很大差异,这意味着对于只有薪酬、劳务收入或工资以外的多种收入来源的个人,已付税额和应纳税额之间会有差异。

因此,在过去的一年里,个人必须向税务局申报以结清这四类综合收入。那些多缴税的人需要退税,那些少缴税的人需要退税。据报道,个人纳税结算的具体办法将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这将带来两个问题。首先,在原有的分类征收制度中,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有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缴纳人一般都不是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一般来说,收入者不承担逃税的法律风险。

但是,在综合征收制度中,实际上有两个综合收入的扣缴义务人:获得收入时的扣缴义务人和结算时的纳税人。个人将面临逃税的法律风险。全面的税收制度将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法律限制。偷税漏税的纳税人将受到惩罚,直到他们的财产被查封。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法律限制也会给一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造成压力。

第二,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提高了免税额度,大大减少了纳税人数量,但数量仍然巨大,导致退税和补偿规模巨大。

尽管现有的技术条件可以帮助大多数纳税人自动完成最终结算,但对于个人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审计任务令人惊讶。考虑到会有一定比例的人反对征收,基层税务局可能会不堪重负。

基于这一考虑,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免除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下或者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的结算义务。根据CFPS 2018年的数据,即使在上海等高收入地区,约四分之三的工人税收收入也不到12万元。如果增加较低附加税的条件,有义务进行最终结算的人数将大大减少。这将大大减轻基层税务局的压力。

两年内大幅减少待结算人数,不仅有助于基层税务机关有时间适应个人纳税结算工作,也能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

收到退税的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结算时自然会感到高兴,但应该纳税的纳税人会有一些异议,他们的意见也应该在今后个人所得税结算的具体措施中得到充分考虑。这也是确保个人所得税全面征收和最终结算全面实施的必要条件。

□聂日明(上海财经法学院研究员)

编辑:李冰冰校对:郭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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