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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雷其富2015年斥资568,000元在四川成都新迪克二手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迪克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奥迪Q7。当他在2017年12月准备用宝马替换奥迪Q7时,宝马销售公司发现奥迪Q7在2014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并进行了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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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回复雷启福,称医院的申请控制部门正在审查和处理他的报告。除了特别签名,这篇文章中的所有照片都是由澎湃新闻记者谢荫宗拍摄的。
雷其富认为,新迪克公司在出售汽车时没有将事故通知奥迪Q7,并犯有欺诈行为,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汽车销售协议》,并退还1-3英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一审和二审认为,二手车交易不需要经销商证明涉案车辆不是事故。虽然经销商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但不会导致雷其富做出错误的购买意图。因此,辛迪克公司不构成欺诈,雷其富败诉。
雷其富表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卖方无需证明交易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辆,也无需保证事故车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他将书面材料邮寄给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指控法官在民事判决中枉法裁判,并在判决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答辩。
雷其富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7月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将他的申诉材料移交给成都市检察院处理。7月8日,成都检察院检察长信箱回复“我院申请控制部正在审核处理申请,处理结果将及时反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对《鄱阳湖新闻》表示,他们不知道雷其富指控法官涉嫌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因为调查是由检察部门进行的。请向检察院询问详情。判决后,回答问题主要是业务部门的责任,研究室暂时不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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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其富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该法官涉嫌在民事判决中枉法裁判,四川省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成都市检察院处理。
购买二手车两年多后,人们发现这是一次事故。
今年7月3日,雷启福通过12309收到四川省检察院的短信,接受了投诉。作为前检察官和法官,他对自己的权利保护更有信心。
雷其富向四川省检察院共控告四人,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名法官和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名法官。指控是四名法官涉嫌在民事判决中滥用法律。
投诉的来源是奥迪Q7。2015年4月5日,雷其富通过中介前往成都新迪克公司,以56.8万元购买一辆二手奥迪Q7越野车,并于同年6月15日完成过户登记。
雷启福表示,在这家公司买车的理由主要是基于熟人的介绍,并且有信任的基础。
奥迪Q7运营两年多后,雷其富准备换车。2017年12月4日,他去重庆的一家4S店,用奥迪Q7代替宝马。经询问,宝马4S店的评估人员告诉他,奥迪Q7在2014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其铝合金轮毂、下控制臂、转向节、气动减震器、横向摆臂、车轮轴承重量等附件已经修复,修复金额达到92532元,更换零件数量也达到70多个。
2017年12月6日,雷其富致电新迪克公司主管钟某(该车销售人员)。在谈话中,双方回忆并恢复了最初的汽车购买过程。雷启福录下了电话。钟在电话中说,出售给顾客的所有汽车都经过严格检查,4S店的维修记录也经过检查,他们不会故意隐瞒。如果车辆发生事故,应将其写入合同,维修保养记录也应提交给客户签字确认。"即使汽车换了灯,我们也会告诉顾客."
与此同时,钟在录音中多次承认,雷启福曾询问汽车是否发生事故,但他没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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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雷其富为二手车权利辩护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两次指控二手车商消费欺诈
据此,雷其富认为,辛迪克公司故意隐瞒奥迪汽车交通事故信息,构成消费欺诈。2018年1月1日,雷其富向成都高新区法院起诉新迪克公司,请求法院撤销《汽车销售协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被告退还了已经支付的购车款,并按购车款的3倍支付了赔偿金,即170.4万元。
成都高新区初审法院认为,二手车交易中,卖方无需证明交易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辆,也无需保证事故车辆。买方对二手车交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二手车现状的审批应视为符合二手车交易标准。
成都高新区法院认为,从常识和生活常识来看,雷其富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2015年6月15日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了涉案车辆。因此,他应该认识到涉案车辆的状况,并对车辆的价值进行内部评估。双方签署的协议内容是双方协议的结果,并不公平。新迪公司没有欺诈行为,双方的协议不可撤销。根据已经分居两年多的雷其富和辛迪克公司员工钟某的电话记录,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辛迪克公司有欺诈行为的事实无法证实。
2018年9月28日,成都高新区初审法院驳回了雷其富的诉讼。
雷其富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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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奥迪Q7上游新闻地图
据澎湃新闻获得的资料显示,审判期间,成都市中央法院委托四川省中央司法鉴定所对2019年1月30日奥迪Q7交通事故的损害程度进行了评估。
四川中甸司法鉴定所今年3月1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事故涉及的车辆属于“事故车辆”。附件或修理零件的修理和更换涉及车辆的转向系统、悬架系统、车身结构,还涉及底盘、变速器、悬架、转向系统和其他系统部件的关键部件或核心部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签订合同时,雷其福和辛迪福没有就涉案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辆达成任何协议,辛迪福也没有保证涉案车辆是非事故车辆,因此辛迪福没有故意向雷其福告知虚假信息。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新迪克公司是否没有主动向涉案车辆通报一起交通事故,这将导致雷其富做出错误判断并做出购买意向。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雷其富在二手车交易中没有询问该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也没有要求辛迪克公司确保该车没有交通事故,表明雷其富在二手车交易中没有排除发生交通事故的二手车。
法院认为,辛迪克公司没有通知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这一事实不会导致雷其富做出错误判断,并作出购买意向声明。因此,辛迪克公司不能被视为有欺诈行为。
2019年4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雷其富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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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显示,涉案的二手奥迪Q7是一辆事故车辆。
被控在民事案件中违法的法官由检察院审查和处理。
前检察官和法官雷其富认为,一审和二审法官没有适用法律和行业法规。
据澎湃新闻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他们购买、使用或获得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二手车销售者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使用、维修、事故和检验的真实情况和信息,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纳税和报废期限。
同时,四川省公安厅、商务部等四个部门于2008年6月发布了《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成都市政府于同年发布了《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均要求二手车经营者公布车辆状况,包括使用时间和主要质量缺陷。
据上游新闻报道,2017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二手车纠纷,即成都中盛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moumoumou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判决显示中盛之星公司在销售车辆时未能告知张mou其车辆的事故和维修情况,构成欺诈。中盛之星公司被判取消购车合同,并“退一赔三”。
基于此,雷其富认为一审和二审法官不承认应当承认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不适用,给他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他决定暂时不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而是将书面材料邮寄给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指控法官在民事审判中违法。
7月3日,雷启福通过国家检察服务热线12309收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的短信:“你的来信材料已经收到。根据相关管辖规定,我院已将信函材料移交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雷其富登录人民检察院网上信访大厅时,发现自己的申诉材料已于7月2日移交,7月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将其移交成都市检察院处理。
7月6日,雷启福向成都检察院检察长邮箱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反映了这一事件。7月8日,成都检察院检察长信箱回复“我院申请控制部正在审核处理申请,处理结果将及时反馈”。
同时,雷其富也在判决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回答问题。
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成都高新区法院的四名法官被控在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调查由检察部门进行,他们暂时不知道。详情请向检察院询问。
关于判决后答疑问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判决后答疑主要是业务部的责任,研究室暂时不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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