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存在的问题_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10种情形不能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

为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人民法院报》于2019年6月13日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朱鹤庆、周传、李梦龙的文章《理解与应用》。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存在的问题

以下是文本中“十种不能被认定为邪恶力量的情况”的总结:

1、这些不属于“不邪恶”

首先,“非邪恶”意味着行为的性质是非法的,同时要求行为的动机、目的和原因是非法的。

因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法定债务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确有原因的,不应当归类为“非恶”。

第二,“压迫老百姓”要求“不作恶”的方式方法是欺凌、胁迫和压迫,即利用身体胁迫或心理胁迫侵犯群众权益。因此,暴力和威胁应该是邪恶势力经常使用的非法和犯罪活动。

2、“恶势力案件和团伙”不能只看人数、罪名和行为数量。

由于邪恶势力企图“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其非法犯罪活动带来的危害往往是复杂的。在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同时,也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

因此,在恶力案件的判决中,“黄、赌、毒、盗、抢、骗”等都是违法犯罪活动,但如果只是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话。与此同时,没有不做坏事或压迫平民的特点。这些案件不是邪恶势力的案件。

同时,在判断邪恶势力时,需要消除以下错误倾向:只看“人数”、“行为数”和“罪名”。

3、一个人不是邪恶的力量

关于恶势力的成员人数,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是“普通的”,而不是“应该”超过三个,那么多次由两个人共同犯罪,甚至由一个人单独犯罪,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人,可以完全认定为“两种恶势力”,甚至是“一种恶势力”。

《人民法院报》指出,这一观点不准确。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人数超过3人的团体才能被称为“邪恶势力”。其他特殊情况,如明显特征和特别严重的有害后果,可被视为“两股邪恶力量”。至于“一人恶势力”,显然不符合非法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条件,应当坚决予以排除。

4.这些人通常不是邪恶势力的成员。

对于那些主观上不打算加入邪恶势力的人,即主观上“不知道他们经常与他人聚集在一起共同犯罪”,那些只是暂时受雇或受雇、使用或剥削的人,那些被蒙骗参与少数邪恶势力犯罪活动的人,一般不应被视为邪恶势力的成员。

其中,“临时”和“小”参与非法犯罪活动,如果有长期或反复参与非法犯罪活动的邪恶势力,则应视为行为人有加入邪恶势力的意愿,以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法规逃避攻击。

5、识别邪恶势力,“许多实时违法犯罪活动”都有时间要求

识别邪恶势力需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多次开展非法犯罪活动。

“重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有适当的时间跨度,不能相隔太长,也不能过于集中。

6、确定邪恶势力的成员数量,对实时违法犯罪活动有要求

作为一种非法犯罪组织,邪恶势力的成员需要一定程度的稳定。如果参与实施非法和犯罪活动的人员每次都不确定,就很难确定他们是否组成了一个"组织"。

“至少有2名相同的成员,包括法警,应多次参与实施非法和犯罪活动”。有必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简单地将由几个不同的人员进行的非法和犯罪活动叠加起来,包装后作为邪恶势力的刑事案件处理。

7、不能简单地以罪名来识别邪恶势力

办案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动机、原因、对象和不良后果作出综合判断。

例如,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和聚众“打砸抢”都是伴随邪恶势力案件而来的非法犯罪活动。

然而,其中一些案件缺乏宣传,一些案件没有具体受害者,一些有害后果仅限于侵犯财产权。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这些非法和犯罪活动本身不足以反映邪恶势力“不作恶而压迫人民”的特征。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仅共同实施一项或多项上述非法犯罪活动,他们一般不应被视为邪恶势力。

但是,如果这类案件清楚地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征,即“他们不是邪恶的,压迫平民”,如果他们符合其他身份条件,也可以被视为邪恶势力。

8、这种重复的违法行为,只能被记录为犯罪活动

“对于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重复实施,单一情节和数额不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并用于累计的累计违法行为,在确定是否属于“重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只能算作一种犯罪活动。

9、涉及这些人时应该小心

由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身心状况。在实际识别邪恶势力和邪恶势力的犯罪集团时,必须小心谨慎。

前提是所有成员或首要分子、组织者和其他重要成员都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

10.非公开犯罪不属于“邪恶势力案件”

邪恶势力的行为是公开的。一般来说,恶势力进行非法犯罪活动的目的是不同程度地“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客观上要求“在某一地区或行业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

因此,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必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即俗称的“肆无忌惮地在农村横行”

文章从开元市反三合会办公室转到原来的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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