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
明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中国居民将首次获得年度综合所得税最终结算。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14日发布了《关于办理2019年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12月14日至26日公开征求意见。在预付税款的基础上,增加退款,减少补贴
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除了提高“门槛”和增加六项特别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全面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平衡不同的所得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中国居民将首次获得年度综合所得税最终结算。也就是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四项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作者工作报酬和版税,应当进行征收和结算。在平时预交税款的基础上,“查遗留、补缺口、收收支、按年结算、多退少补”,准确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2019年底后,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综合收入减去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专项追加扣除等依法确定的扣除额,适用综合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去快速扣除额,计算当年应纳税额。 然后减去2019年预缴税额,得到当年应纳税额或补税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或补税。
根据《意见》,最终结算支付公式如下:2019年最终应付或应付税款= [(综合收入-60000元-“三险一金”及其他特殊扣款-子女教育及其他特殊附加扣款-其他依法确定的扣款)*适用税率-快速扣款]-2019年预付税。
你为什么要结账?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意见》的“声明”中表示,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获得综合收入时,仍需按照一定的规则每月或每月提前计算和代扣所得税,这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都是普遍做法。然而,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无论采用何种代扣代缴方式,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的预缴税额与当年应缴税额完全相同。这时,两者之间将会有“差异”。
例如,一些纳税人由于工作繁忙,平时无法享受税前扣除项目。有一些扣除,只有在年底后,我们才能确切知道支出的数额。这些扣除额可以通过年度汇款进行补充或正常处理。年度汇款可以更准确、更全面地实施各项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益。只有通过年度汇付,才能准确计算出纳税人全年综合收入应缴纳的实际个人所得税。如果提前缴纳更多税款,将返还给纳税人。
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税务研究室主任张斌今天在《北京商报》上向记者解释说,当纳税人单位获得收入时,会提前扣除税款。在第二年,在知道上一年的所有收入后,如果他只有工资收入并且已经享受了他应该享受的所有额外扣除,如果预扣的税款与应付税款相同,他不愿意退还或补税。但是,如果他有多项收入或没有完全享受扣除项目,那么预扣和预缴的税款与最终应付税款不一致,这涉及最终结算。
“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多种收入综合征相结合的制度。综合收益应当归集结算。大病医疗待遇在征收结算阶段享受特殊附加扣除。其他未享受的扣除也可以在收款和结算阶段申报和享受。这是为了更好地平衡税收负担,使每个人的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张斌说道。
年收入不超过12百万无汇款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一般来说,只要纳税人预缴的税额与当年应缴税额不一致,就需要每年汇款。但是,为了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发放改革红利,国务院明确规定了免除部分中低收入纳税人年度纳税义务的政策。
《意见》规定,如果综合收入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纳税人在年度结算中应纳税额不超过400元,纳税人预缴的税额与年度应缴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结算退税的,不需要年度结算。
但是,如果2019年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并申请退税,如果2019年综合收益超过12万元且纳税补偿额超过400元,纳税人需要进行年度最终结算。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今天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说:“政策规定,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人可以免于最终结算。这项规定意义重大。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能有效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压力。事实上,这也是实施“放松管制”要求并惠及中低收入纳税人的一项真正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提醒纳税人,2019年年度汇款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此期限前离境的纳税人可在离境前进行年度汇款。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款,也可以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劳动报酬收入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或者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办理。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结算(免费下载注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登录网上税务局的网站端),也可以通过邮件或在税务服务大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