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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技术”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因此,转向监管的角度,他们更难通过纯粹的机构监管直接管理业务中的金融技术企业。但是,对特许金融机构的监管将规范特许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之间的合作。
这相当于间接给金融技术公司施了魔法。
毕竟,目前金融科技公司的所有业务都离不开金融机构。尤其是目前最受欢迎的网络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资金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我的前同事董云峰和他的新金融涅槃从这个角度解读了北京银监局昨天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业务和网络保险业务的通知》。
该文件对金融科技公司进行了罕见的界定,全面规范了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合作,向总行征集了合作机构及相关合作产品的审批权限。
董云峰认为,这意味着金融技术公司的合作业务,即技术出口或向新金融领域常见的乙类业务,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强力监管。
虽然这份文件来自北京银行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而不是银行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其信号意义已经相当明显。以下摘录摘自《金融科学与技术施咒》中的《新金融涅槃》。
金融科技就是
通知将金融技术公司定义为在营销、客户获取、风力控制、运营等领域与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的企业。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
基于这一定义,金融科技公司涵盖了广泛的对象,从互联网公司到金融机构,银行都是金融科技的子公司,再到其他相关企业。
它们包括但不限于在金融业务和技术产出方面同时部署的互联网企业;主要依靠互联网会展业的私人银行、直销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和银行是金融技术子公司。利用新技术或者依靠互联网从事金融服务、经纪服务、中介服务和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等的企业。
亮点在于监管部门跳出制度属性的壁垒,回归业务本质,将主要依靠互联网会展业的特许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科技公司的范畴。然而,“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等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切断了金融技术公司玩弄概念逃避监管的可能性。
与以往监管部门对消费金融的关注不同,该通知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几乎所有金融科技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表内和表外投资、客户和产品推广、信用卡、支付、数据信息和技术服务等。
今年9月中旬,浙江省银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相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当前个人消费贷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重申相关业务合规底线。同时,鉴于在预付现金和大额分期付款等领域对信用卡使用的控制减弱,也重申了相关要求。
依法审慎开展合作经营是《通知》的核心精神。北京银监局强调,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允许突破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不允许通过对外合作规避监管要求。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落实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将合作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整体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业务节奏,在业务发展的初始阶段,以试点等方式逐步开展。
2018年,一些城市商业银行通过贷款援助实现了个人贷款业务。其中,天津银行新增消费贷款余额691.03亿元,上海银行新增互联网消费贷款余额。
797.39亿元。
通知从源头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实施合作机构名单管理。
通知规定,应改进审批流程,合作机构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的合作。同时,对合作机构的资质和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存在风险预警信号、潜在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
除了禁止未经授权的合作,北京银行和保险监管局还提出了另外四项禁令:
严禁以金融科技名义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合作;严禁与编造交易背景或贷款目的、获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合作;严禁与非法集资企业合作;严禁以“大数据”的名义与窃取、滥用、非法交易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合作。
上述最后两项禁令是针对收集行业和数据行业的,这两个行业今年陷入了漩涡。特别是在数据行业,有媒体报道称,在最近的行业清洗风暴后,央行最近向部分银行发布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试点办法》初稿。
该通知要求明确界定合作中的权力和责任分工,并披露信息。揭示合作业务风险,明确收费主体、项目和标准,保障客户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转移。
最终结果是最后一句话:防止合作机构的风险转移到银行。也就是说,明确责任,划清界限,避免让金融机构为合作的金融技术公司承担责任。这也许是监管者最不想看到的。
即使它是业内最好的,它的声誉也受到了今年“钱端”事件的打击。
金融科技就是
网上贷款监管是通知的重中之重。
《通知》对网上贷款提出了四个要求:1 .严格执行独立控风原则;2、明确分工合作,做好信息披露工作;3.加强资金使用合规性审查;4.认真为不同地方的客户办理信贷业务。
监管部门重申核心业务环节不得外包:贷款、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的“三检”不得外包给合作机构,信贷决策不得直接依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风险控制不得因担保保险、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的引入而放松。
总之,金融机构不能成为金融科技公司的资本渠道。在利益的诱惑下,它们放弃了金融机构的核心职能,从而一步步恶化,导致无法完全识别和防范的金融风险。这是监管当局负担不起的。
在上述“合作机构准入需报总行审批”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要求加强网上贷款风险控制,合作产品和业务模式需报总行审批。
因此,合作机构、合作产品和商业模式的审批权限已从总行获得,这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私下给予和接受的风险。
通知还提到,应加强对新信贷客户的风险评估,合理确定信贷额度,防范过度贷款和重复信贷风险。
在资金使用监管方面,按照渗透原则,通知要求严格检查资金使用合规性,严格防止信贷资金非法流入同业拆借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区。P2P贷款平台已被直接列入禁区,这给P2P平台向贷款辅助工具的转变蒙上了阴影。
另一个敏感点是场外贷款。通知要求辖区内商业银行立足本地经营,以服务本地客户为主,通过合作机构将客户引入自身的营销、服务和风险控制能力。在办理异地个人信贷业务时,应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面谈和当面签字的相关要求,并按一定比例进行贷后管理现场调查。
目前,对于拥有广泛合作机构的消费金融平台负责人来说,场外信用监管带来的影响已经基本提前消化。最典型的是
蚂蚁,不好意思。然而,绝大多数平台没有这样的实力,它们的资金来源将更加有限。
关于网络保险业务,北京银监局要求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管理。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销、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例如,保费计算、报价和价格比较、代理调查和理赔、为被保险人制定保险计划、代理保险程序、协助索赔等。
对于那些没有执照的互联网保险初创企业,上述规定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