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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管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产监管业务,因疏忽造成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的融资的企业
李玥敏/制图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动产抵押贷款作为融资手段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缺乏固定资产、土地和住房等房地产资源,很难找到合适和充足的抵押融资担保。资产监管责任保险的引入满足了中小企业对动产抵押贷款的需求。通过资产监管责任保险,可以为中小企业获得抵押贷款融资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减轻银行对还款的担忧。
原煤质押贷款:银行委托第三方监管质押
甲贸易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4日与乙银行分行签订了“流动性贷款合同”,贷款50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11月20日。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甲方以其全部原煤、电煤及其他价值超过1187万元人民币的商品为抵押,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07年12月4日,乙行、甲公司和丙公司签署《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规定丙公司将代表乙行占有质押财产,并履行保管和监管质押财产的职责。质押以《质押转让清单》为准。质押方式为滚动质押。乙方出具的质押转让清单应作为替代程序。如果丙公司在监管期间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质押货物变质、短缺和污染,丙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5日,丙公司为其与丁公司的监管责任投保了500万元的监管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丙公司,保险期限为2007年12月5日00: 00至2008年12月4日24: 00。协议:1 .这项政策只涵盖抵押流动资产超过银行贷款两倍的监管公司的监管责任。2.每份保单的赔偿范围限于:(1)法律诉讼和银行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2)仅承担银行因此无法收回的贷款金额的90%,限额为贷款总额的90%。3.在本行未依法对现有质押物行使质押权(拍卖、出售等形式)并采取一切追偿措施抵消贷款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每起事故不予赔偿:1万元或直接经济损失的10%,以较高者为准。
质押权利下降空:银行起诉多个机构主张权利
还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及其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丙公司未履行监管义务,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质押权。2009年2月26日,乙银行将甲公司及其担保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当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乙银行有权对质押物(煤炭)进行贴现,或以拍卖或变卖质押物所得在贷款本息范围内优先还款;丙公司应负责向乙银行赔偿煤炭短缺。丙公司不履行赔偿责任时,担保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支付银行40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和银行46800元的其他费用。
保险公司上诉:因为银行不是合格主体
公司D认为,在本案中,银行B与公司D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银行B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没有直接的保险利益请求权,不具备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利益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合同和法律,d公司不应该赔偿b银行的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协议的附件,《资产监管责任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索赔应提交的材料以及索赔权的放弃。根据协议,保险事故应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监理的疏忽或疏忽导致监理的损害或损失,从而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第二,客户在保险期内申请赔偿。b银行和c公司都没有向d公司提出索赔,所以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此外,银行对质押品的存量和损失持否定态度,没有按照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对存量质押品行使质押权。因此,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尚未满足。当乙方有条件对现有质押品行使质押权时,乙方既未采取行动行使质押权,也未采取包括申请破产和债务偿还在内的所有收回措施抵消贷款。
法院:银行有权作为第三方索赔。
二审法院认为,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负有法律责任的保险。《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直接赔偿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赔偿第三人的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出索赔,第三方有权就其应得的赔偿金额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如果丙公司从一开始就没有主动要求赔偿保险利益,乙方有权直接向丙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利益,乙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符合责任保险的特点,不违背《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的立法精神。
法院还认为,对于责任保险,被保险事故是要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丙公司的疏忽和疏忽,违反了其监管义务,而乙银行已经要求丁公司承担监管赔偿责任,所以这种情况下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公司D声称公司C故意造成监管对象的损害或损失,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支持。D公司将丙公司和乙银行的索赔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的条件,混淆了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赔偿索赔之间的关系。这是对保险事故发生的歪曲,不会支持。基于上述原因,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与建议:“三管齐下”提升监管责任保险管理能力
资产监管责任保险本质上是一种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广义范畴。它是基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可能对他人造成的利益损失。被保险人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并遵循损失赔偿原则。需要明确的是,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间接责任。一般来说,它不会直接补偿第三方。然而,在本案中,法院支持第三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为被保险公司C延迟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实践中,保险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资产监管责任保险的运营能力。
一是加强保险初步调查。资产监管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资格和管理水平有较高的要求。根据资产监管和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制定并向保险机构提供一套完整的书面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包括员工管理、现场监管、担保机制、出质人监督约束机制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信用状况和具体责任资产。
二是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动态跟踪和了解。被保险人与贷款银行和仓库签订相关合同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合同副本。被保险人还应提供被保险资产的监管合同、仓储合同和监管业务的相关资料。许多保险机构还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雇员名单或名册、工资支付表等信息。以确保保险公司实时掌握被监管资产的状况。
三是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和被保险人的风险教育。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保险产品,保险所涉及的资产类型和处置方式各不相同,因此对员工的资产识别和监管能力有更专业的要求。此外,虽然保险公司不直接监管人质,但应该对被保险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教育和培训,督促他们做好防灾和防损工作,降低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这也是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功能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