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督查会_统计监督访谈制度的建立——河北省统计条例解读

法治建设督查会

河北省统计局局长杨景祥到基层检查统计法的实施情况。省制图统计局

《河北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读者更多地了解《条例》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规定,最近,省统计局局长杨景祥对《条例》进行了解释。

杨景祥指出,我省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的原规定是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的。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统计法实施条例》。原条例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不一致,急需修订和完善。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统计调查对象逐渐多样化,对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当前统计工作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矛盾,需要通过完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来解决。

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和基础,法规规定要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

确保统计工作的独立性。条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同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将政府统计机构视为完成地方规划目标的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将统计数据任务分解为统计调查对象。

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统计欺诈和弄虚作假的预防和处罚,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增强统计调查对象的合作意识。条例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数据,拒绝或者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数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报告统计数据。

建立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制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程序、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监控统计数据质量。

建立统计监督和访谈制度。采取定期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推进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预防和惩治统计欺诈、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约谈不履行统计监督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关于如何有效开展统计调查,条例规定要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减轻基层负担,充分利用非传统数据和社会力量。条例明确规定了获取统计数据的法定调查方法,即以重大国情和国力普查数据为基础,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完善和完善基层统计单位目录数据库。统计资料可以通过行政记录获得,不得组织实施调查;如果通过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则不应组织和实施全面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传统数据的开发和共享,促进非传统数据在统计分析、决策和咨询中的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使用社会力量时,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合作开发、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信息资源。他们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社会统计服务机构进行统计调查。

此外,杨景祥指出,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关于统计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省情况对条例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一是加强政府对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规定将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作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和评价的重要依据。二是明确各级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和管理对全省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不当决定。三是建立统计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报告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核实和处理报告,并对报告保密。四是增加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举报统计欺诈和弄虚作假的违法案件,公开宣布并共同处罚严重统计不诚实的企业。(记者方素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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