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一般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不是一部小宪法。

作者:郝铁川

香港社会有些人长期以来有一个误解:

除了我国现行《宪法》第31条之外,《宪法》的所有其他条款都没有在香港实施。由于现行《宪法》和《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实际适用性,意见不一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香港社会一些人真诚地称《香港基本法》为“小宪法”的原因之一。

根据宪法理论,宪法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实施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首先,宪法适用。即国家机关有目的地干预宪法的实现。

第二,宪法得到遵守。即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规定的行动义务;履行不作为的宪法义务。

法理学认为,法律的实施包括三个方面:守法、执法和司法。守法是一种执法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履行法律义务,包括两种:一是履行消极法律义务,二是履行积极法律义务。

第二,行使合法权利。这意味着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授权的规范。

综上所述,法律的实施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法律的适用,二是法律的遵守。人们过去把法律的实施局限于“适用”,而忽略了法律的实施也包括“遵守”。本文拟从适用和遵守两个方面探讨中国宪法在香港的实施,并共同探讨《香港基本法》不是一部“小宪法”。

1.中国宪法作为中国主权的体现,普遍适用于香港

关于我国宪法在香港的适用,肖魏云教授回顾说,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现行的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和经济制度,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以及有关政策都是以本法的规定为基础的”

后来,一些香港人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即:香港宪法的内容与《基本法》有矛盾,宪法不适用于香港,如果适用,哪些条款适用,哪些条款不适用,只有《宪法》第三十一条适用于香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解释《宪法》第三十一条等问题。

为了处理这些香港人提出的问题,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决定将香港基本法的法律地位纳入基本法架构第九章。后来,它对《香港基本法》的结构作了一些调整,并将有关这一内容的规定移至《总则》,即现在的第十一条。

《香港基本法》序言明确指出,《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这是“儿童法”和“母亲法”的关系。第11条重申了这种关系。

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表明宪法是基本法,任何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

关于《宪法》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问题,起草委员会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特别小组达成以下共识:

中国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但是,由于国家对香港的“一国两制”政策,《宪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不适用于香港,主要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规定。

目前,关于《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主要有三种观点。

首先,它适用于整体,但不适用于某些人。肖魏云教授说,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所以整个国家的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人认为《香港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香港其他法律,所以《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法律或效力最高的法律。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虽然《宪法》的某些条款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但无可争辩的是,《宪法》是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最高法律地位的法律。

香港的宋晓庄博士在博士论文《论“一国两制”下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说:“中国宪法普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中不涉及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规定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大学教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鸿毅先生认为,虽然我国《宪法》的一些规定没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实施——因为香港和澳门不实行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宪法》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宪法》而非《香港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最终基础。

第二,它含糊不清。香港大学副教授戴耀廷和罗韦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一书中指出,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是《基本法》的渊源和宪法基础。香港基本法和中国宪法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以及有关政策”,都是以《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为基础的。从这一规定来看,可以理解,在这些限制之外,我们的《宪法》仍应适用。因此,中国宪法的法律地位仍然不明确。

第三,只有我国宪法第31条适用,而其他条款无效。这主要体现在《明报》的社论中。

从寻找最大公约数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内地和香港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如下:

首先,因为中国宪法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所以必须适用于整个香港。这是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普遍规则。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不能适用于整个主权的所有领域,它就不会成为其宪法。

第二,由于“一国两制”是香港基本法的总方针,中国宪法适用于香港,但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一些宪法规范除外。

虽然学术界差别不大,但社会大众化是不够的,这就是为什么香港有大量知识分子的《明报》发表社论,宣称我国只有一部宪法适用于香港。事实上,从微博上可以看到,内地有些人对我们的宪法在香港的整体适用不太清楚。因此,以下是对适用于香港的中国宪法条款的审查:

我国宪法第一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它规定了国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本条款适用于香港。因为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如果香港人被问及中国是一个怎样的国家,他们必须回答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虽然香港等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但这并不妨碍中国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邓小平在阐述“一国两制”原则时强调,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例如,

1987年4月16日,他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说:“我们对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政策也是在国家主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没有。

没有中国社会主义的中国共产党,谁能制定这样的政策?没有人有勇气,没有政党能做到。你认为我的这个说法正确吗?勇敢是不可能的。这种大胆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一个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处理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即“一国两制”

我国宪法第二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它规定了中国的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法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为了执行这一条,《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香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我国宪法第3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它规定,中国的国家结构实际上是一个统一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该条第1款表明,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而不是一个联邦国家。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无权通过法律程序退出联邦。因此,《香港基本法》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国所有地方行政区域必须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第二,要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单一中央政府享有主权的特点,也体现了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允许地方政府享有一定自治权的民主精神。为此,《香港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的规定行使高度自治,并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直接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

政府。这显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而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固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没有联邦体制下只有成员单位才有的“剩余权力”或“次主权”。

我国宪法第二十八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它规定了维护主权的原则:"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罪行,惩罚和改造罪犯"。为此,《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颠覆中央人民的行为。

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政治活动,禁止与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它规定了中国武装力量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使命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与国家建设,努力为人民服务。”

作为中国武装力量之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有权驻扎香港:《香港基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

政府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第3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政府军不会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

必要时,政府可以向中央人民报告

政府要求驻军帮助维持公共秩序和救援灾难。"

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有永久居民的中国公民和有永久居民的外国人中,中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许多内容适用于前者,例如: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任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并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限制。这种限制不得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两条体现了宪法保护人权的精神。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它规定中国公民有“六大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体现了这一条的精神:“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和出版自由、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以及组织和加入工会和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它规定,中国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义务维护民族团结和民族团结。”《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颠覆中央人民的行为。”

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政治活动,禁止与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中国宪法第五十四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它规定,中国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其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任何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颠覆中央人民的行为。”

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政治活动,禁止与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他们规定的是我们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当然,它们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是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第一至三条所规定的。

总括来说,首先,在我们宪法的138条中,至少有74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些条款涵盖国家机构、政府系统、国家结构、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十四条,是指中央人民。

政府总共有三十一篇文章。如果它偏离了我国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

国务院的规定对香港基本法没有意义。一般来说,除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外,我国宪法的其他规定大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是“一国”高于“两制”,主权高于行政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主权政治实体,没有国家制度、政权、国家组织原则、国家结构、国家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就无法存在。它能脱离中央国家机关而存在吗?第二,大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不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两者之间一定有相似之处。它不能分离中国公民的共同条款。

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有负义务遵守中国宪法。

如前所述,法理学和宪法对法律的实施有着相同的观点:法律的实施不仅指法律规范的实施和执行,还包括遵守不作为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不违反法律,这也是一种执法形式。因此,虽然本港宪法中有关社会主义制度的条文并不特别适用于香港,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有负上遵守这些条文的责任。这一点学术界尚未讨论过。

义务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需要行动,而消极义务需要无所作为。

中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

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些规定属于中国公民的不作为义务,或者属于禁止性命令的宪法规范。

虽然《香港基本法》在《居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中只规定了香港居民的一项义务,即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义务,但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颠覆中央人民的行为。

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显然,这一条符合我国宪法对公民的上述消极义务。

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此基础上就第二十三条的内容立法,很明显,《基本法》中会有多项关于香港居民义务的条文。关于第二十三条的立法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义务。何时重新开始这项工作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决定。然而,《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并非消极义务,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积极履行的宪制义务。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香港居民应遵守中国宪法中体现公民不为维护国家主权而采取行动的义务的规定;第二,根据尊重“一国两制”差异的要求,中国宪法中任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的宪法规范都不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但同时根据坚持“一国”原则的要求,香港居民有不推翻现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消极义务。

第三,香港基本法是不是一部“小宪法”

在讨论《香港基本法》的地位时,香港有些人称之为香港的“小宪法”,旨在强调《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有效的法律及其重要性。有人称《基本法》为“小宪法”,并打算将香港视为联邦制度下的一个成员单位。两种观点都不正确。

首先,《香港基本法》被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有效的法律。这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地位,并将《香港基本法》作为中国宪法的附属法律,作为其母法。

已故北京大学教授龚祥瑞在《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一书中说:“宪法本质上是一部基本法,它是由宪法的规定决定的;就其范围而言,宪法是社会的总宪法。就效力而言,宪法是最高法律。就其职能而言,《宪法》是国家法律或政治法律。”

龚教授关于宪法作为基本法的性质的论述相对完整,而他关于宪法作为社会总宪法、最高法律和国家法律的论述似乎都缺少一句话。提交人试图补充说,《宪法》就其性质而言是一部基本法,这是由其规定的内容决定的。就其范围而言,《宪法》是社会的总宪法,由其关于整个主权领域的规定决定。就其效力而言,《宪法》是最高法律,这由其母法地位决定,其他法律都是附属法律。就其功能而言,宪法是一部国家法律或政治法律,由宪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决定。

因此,从理论上来看,如果中国宪法不被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香港基本法》就不被视为中国宪法的一个附属法律,而是一部“小宪法”,就无法在国际社会中得到解释,也不符合正义。请问,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宪法不是其主权范围内的最高法律?

第二,《香港基本法》不是地方性法律,而是全国性法律。不仅香港,内地也应该遵守。

例如,《香港基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央人民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政府军不会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

必要时,政府可以向中央人民报告

政府要求驻军帮助维持公共秩序和救援灾难。"

第四款规定:“驻军人员除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第五款规定:“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负担

政府负担。"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人民

各政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管理的事务。中央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办事机构,必须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许可。

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批准

政府批准了。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必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中国其他地区的人必须办理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准手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决定

政府主管部门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政府的意见得到证实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显然,如果《香港基本法》被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这本身就是违反《香港基本法》的观点。香港基本法主要涉及三个主体:中央政府

第二是中央政府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权力。

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特区的内政。对内地有约束力的东西占香港基本法的三分之二。这怎能足以将《香港基本法》视为香港的区域法律呢?

第三,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由中央政府组成

政府行使主权,这不同于联邦制下的成员单位和中央政府。

政府共同拥有和行使主权,导致了双重宪法的局面,即除了中央政府制定宪法之外,每个成员单位还制定自己的区域宪法。

将《香港基本法》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会有意无意地给人一种错觉,以为香港是联邦制度的下一个成员单位,加剧了一些人对“一国”原则不够重视的弊端,使一些人更不知道中国是一个只有一部宪法的单一国家。无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多特别,它都不能成为联邦体制下的成员单位,而只能具有相当于省、直辖市和中国统一体制下的自治区一级地方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严格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的“宪法”。《香港基本法》不是宪法,而是地方。

政府自治法和组织法。从整个中国的法律制度来看,《香港基本法》只是中国的基本法之一,其法律地位在中国宪法之下。

虽然我们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是由同一机关制定的,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们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有不同的制定程序和不同的效力。前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多数来制定和修订计划,而后者需要简单多数。一般来说,前者比后者更有效。

关于中国立法法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特别法规、规章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里的“法律”不应当包括我国宪法,因为立法法第3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不认为宪法和法律是平等的明确表示。总的来说,《立法法》根据中国法律的效力将中国法律分为宪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专门法规和规章。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被提升为我国宪法的特别法,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能这样提升吗?《香港基本法》的“序言”清楚说明,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前者来自后者,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清楚。

总而言之,我们的宪法和香港的基本法必须被视为“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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