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生(别名,原告)因与妻子刘女士(别名,被告)长期感情不和,于2012年4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东胜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东胜法院驳回了田先生的诉讼,因为双方都不符合精神崩溃的法律标准,被告也不同意离婚。一年后,田先生委托该律师在东胜法院提起另一桩离婚诉讼。尽管被告仍不同意离婚,但日本公司法院最终决定离婚,因为自上一次判决以来,双方已分居一年。
我相信大家都知道,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情况是感情破裂的法律标准,所以离婚律师处理了夫妻只分居一年的案件,为什么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仍然决定离婚?这是因为我国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能和解,并在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后继续分居满一年,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正是因为这位律师利用这一条款作为依据,并证明双方同时分居一年,法院才根据离婚证据裁定这对夫妇的关系已经破裂,并决定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