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和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兴奋剂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法律的适用,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司法解释的亮点之一在于从源头上打击兴奋剂,体现了“严格”的刑事政策取向。这再次表明了中国对国内外兴奋剂“零容忍”的决心,对于推进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突出显示一:源头遏制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冲认为,司法解释解决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打击兴奋剂来源上,主要包括向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清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为在体育比赛中非法使用而走私和非法经营兴奋剂清单所列物质,以及生产和销售含有兴奋剂清单所列物质的食品。
清华大学李红教授解释说,司法解释主要依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并从可能犯罪的角度系统梳理了兴奋剂在体育运动中的使用。其中,运动员本人、领队、教练员、队医和其他运动员辅助人员,以及运动员家属、运动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为非法用于体育目的走私兴奋剂的,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走私犯罪。
此外,它还包括:非法掺杂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清单所列物质的食品,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所有这些都为阻止兴奋剂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作出了规定。
亮点2:大力打击
李红认为,司法解释的引入在现行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了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来打击兴奋剂的使用,以防止兴奋剂在体育运动中的扩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九进一步举了一个例子。司法解释规定,运动员、运动员助手和其他有关人员走私属于普通货物的兴奋剂,一年内逃避应纳税款一万元以上或者因走私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与以往司法解释相比,前者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税起征点超过10万元,相差十倍,体现了“严明”的刑事政策取向。
于冲认为,从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其直接目的是加强对兴奋剂的严格制裁,但其根本目的是指导体育相关行为的立法和预防犯罪。在规则设计上,司法解释具有针对性,宽严相济,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明确兴奋剂违法行为应受处罚的行为类型,合理划分犯罪对象,明确包括刑法评价半径专门问题的判断标准,从证据标准和取证程序上保证相关案件的可操作性。
重点3: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瞿新九解释说,司法解释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规定,负责监护和照料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人组织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在体育活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虐待被监护和照料者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是一种宽泛的解释,即超越了"滥用"的普通意义和字面意义。
于冲说,司法解释应合理划分犯罪方,严厉打击强迫、引诱和欺骗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过去,一些教练教唆和帮助学生使用兴奋剂以达到评估目标,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发展造成严重损害。然而,现行法律制度对教唆、帮助甚至胁迫使用兴奋剂的教练和其他人员处以极轻的惩罚,这与其非法利益严重不相称。
于冲认为,司法解释的重点应放在运动员身上,同时考虑到惩罚那些负责监护和照顾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人、强迫、引诱和欺骗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