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两年里,随着房价的急剧上涨,关于卖方单方面违约的争议逐渐增加。在买家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翻修了房子并搬进来之后,卖家要求增加购房款,或者拒绝配合所有权的转移。
案例审查
2013年即墨古城拆迁时,胡某依法获得两套房屋拆迁安置。2016年10月,胡某和江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姜某以44万元的总价购买了胡某8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姜某根据合同向胡某支付了首付款和首付款25万元,其余19万元同意在房屋转让时一次性付清。目前,古城区的房屋已经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但胡某没有办理房产证,并要求江某提高房价或违约不卖。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履行“购房合同”,并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
审理此案后,即墨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根据合同全面履行义务。江已经将剩余的房款汇入法院账户,并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胡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姜瑜主张胡应协助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并承担法律费用、诉讼费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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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60条规定:“双方应根据协议充分履行其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价急剧上涨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出卖人不能根据情况变化的原则要求调整交易价格。卖方因房价上涨违约损害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它还直接导致卖方不仅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买方办理所有权转移,而且还可能不得不支付律师费、律师费等。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大于收益。法官提醒说,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