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之眼APP新闻:日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的一名“平安福”寿险客户因病被诊断患有甲状腺癌,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被拒绝赔偿。该公司表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有病史,投保时没有说实话,这严重影响了公司接受保险的决定,并允许退还部分保险费1089元”。第一次和第二次诉讼都被法院驳回。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马欣彦(化名)于2018年3月底投保了“平安福”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5万元,20年支付期,年保费为3645元。据悉,马欣彦还增加了1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2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2万元的大病保险、免保费免大病保险。
此外,同一天,马欣彦还在平安人寿购买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意外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元,外加2份住院费用保险和5份住院日保险。马欣彦上述两项保险的首年保费总额为7952.59元。
2018年8月,马欣彦因甲状腺疾病住院后被诊断为甲状腺乳突癌,住院8天医疗费用共计18,700元。出院后,马欣彦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同年9月22日,平安人寿发出取消保险合同和拒绝赔偿的通知,但“灵活退还部分保险费”1089元。
据悉,平安人寿拒绝支付赔偿,理由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有病史,投保时没有说出真相,这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承保决定”。谈判失败后,欣彦将公司告上法庭。
“马欣彦没有如实告知平安人寿保险前体检结果的症状,但上述病史与保险后甲状腺疾病没有直接关系,这不足以影响平安人寿是否接受保险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平安人寿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为由拒绝支付赔偿不符合法律,构成违约。
据此,一审法院裁定平安人寿将继续履行上述保险合同,并免除马欣彦的“平安福”人寿保险的剩余保险费。平安人寿将在10天内支付马欣彦大病保险12万元,医疗保险8943元,每日保险650元。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冠心病或脑中风,而被保险人的疾病是癌症,那么根据一审判决的思路,认为两者无关不会影响保险的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由于原讼法庭已裁定本公司已承担保险责任,故亦应裁定马欣彦应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不能在承担保险责任的同时退还保险费。”平安人寿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称马欣彦在体检后立即投保,但未如实告知体检结果。"这种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当投保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未能说出真相,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接受保险或提高保险费率时,保险公司才有权终止合同。根据现有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得出申请人没有如实告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结论是不够的。
平安人寿辩称,该公司已将部分保费退还给马欣彦。如果判定保险公司对保险负责,应判定马欣彦同时退还退还的保费。然而,在一审期间,该公司没有提出反诉,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它实际上退还了相关费用。一审判决没有不当处理这一问题。”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裁定平安人寿的上诉请求无效,驳回平安人寿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平安人寿承担。这个判决是最终的。